图1 不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图2: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示范文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经批准的国家级或市级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综合或专项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拟定总投资×××,等等。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总用地中:各分项建设占用土地情况(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等。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等等。
第二篇: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一步)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发布时间:20##年10月10日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6.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7.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