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20xx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全称】。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 。
【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公益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基金会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 活动【公募基金会填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填筹资。】;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还须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还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
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适用于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
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 。
【公募基金会填写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非公募基金会填写重大筹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适用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
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省厅)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全称】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
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
【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
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
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
【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