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发展基金会章程

时间:2024.4.21

家庭发展基金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家庭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根据大家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为解决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突发性的急、难问题,增加家庭成员对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抵御困难的能力,支持保障家庭教育事业,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内聚人气,外树形象,推动大家庭又好又快发展,故成立本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家庭成员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家庭基金会启动资金为50000元。

第五条 所有自愿参加的家庭成员,每人首次缴纳基金不得低于1000元。

第六条 每人每年缴纳不得低于800元(在校学生成员自愿缴纳)。多捐不限。今后每年正月初三的家庭年会上受理一次缴款。

第七条 基金的利息收入及稳健投资收益。

第八条 其他自愿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服从本章程的家庭成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享受本会的资金帮助;2、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3、有权向基金会反映存在的问题;4、有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会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全体家庭发展基金会成员负责。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两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和一名理事,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还增设一名荣誉理事长、顾问和监事,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审计基金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对基金会资助活动提供参考意见,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家庭年会;

(二)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育事业。对在继续教育方面有困难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和奖励在学业上有进步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基金会成员;

2、保障疾病治疗。对高额医疗支出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3、解决生活困难。对改善生活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鼓励孝敬父母。对孝敬老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基金会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5、促进家庭团结。对维护家庭和睦、增进相互往来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6、提倡思路创新。对开动脑筋、发挥智慧、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7、表扬发展进步。对在工作和生活上有较大变化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将家庭发展基金会20%左右的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不得超过一万元;10%左右的资金分担疾病治疗不超过其费用的50%,总额不突破5000元;70%左右的资金用于解决家庭资金困难。

第十七条 除医疗和教育外,家庭发展基金会资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使用金额、期限和利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资助的家庭基金会成员,一般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理事会,经评估,决定发放。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家庭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聘请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募集的所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发展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筹集的资金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若干年后,根据基金规模和运作情况,对相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对所募集的资金进行登记备案,并向基金会成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资助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范围使用资金;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基金会成员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使用情况要在每年的家庭年会上向基金会全体成员汇报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从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篇:家庭农场章程


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章程 (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 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 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 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 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1

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2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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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 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 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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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二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 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二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 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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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 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6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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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大会纪要

20xx年日拟设立的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全体设立人在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研究同意由杨兴平出资设立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二、讨论通过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章程;

三、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举;

1、杨兴平为本场场主(法定人代表);

全体成员签字:

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20xx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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