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4.5

附件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均应按本细则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书。

第三条 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安排、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和终止结题等计划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广东省境内

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等。公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基础上,可授权其二级部门(学院、院所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 合同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 合同书内容包括:

(一) 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 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 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 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 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

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

第三章 合同书的签订和审核

第六条 合同书签订的主体。合同书中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一) 省科技厅授权各业务处室代表其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

(二)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及合同书填报通知发出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广东省科技计划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启动合同书签订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的,应逐级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三)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业务系统提交的合同书电子文档,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科技厅进行网上审核批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科技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省科技厅审批意见包括“审核通过”、“退回修改”、“启动专家咨询论证”等。

(四) 合同书网上审核批复完毕,项目承担单位打印

纸质合同书,经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后,提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纸质合同书的份数由省科技厅按业务需求确定)。纸质合同书应在网上审核批复完毕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未提交纸质合同书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五) 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纸质合同书材料后,按内部流程转由相关处室处理。省科技厅应在窗口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完合同书签章并返还项目主管部门分发。

(六) 合同书各签订主体在纸质合同书上盖章完毕后,合同书即为生效。

第八条 合同书的填写

(一) 项目起止时间。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没有特别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二) 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

一致。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承诺,当申请的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自行补足,保证项目的总经费投入不变;并不得以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及项目总经费投入。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承诺,无论申请的财政资金是否获得足额批准,将保证自筹经费部分不减少,且必须满足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对自筹经费比例及项目总投入的要求;当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时,可在合同书签订阶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等内容做出一定的调整。

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合同书中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详细列出调整内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 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项目申

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把关。

(四) 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

(五) 合同书中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财政资金暂不允许出境使用,境外合作方不参与财政资金的分配)。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

(六) 省财政资金支出的预算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重大、重点项目的预算计划还应吸纳省科技厅预算评审时提出的调整意见。

(七) 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表示,不得空白。

(八) 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有因保密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与监理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

第九条 合同书的审核。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合同书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者指标设置不合理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无正当理由和充分依据,若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相比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总经费(或自筹经费)投入等定量指标发生超过30%变化,或者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科技厅将不予审核通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的,视为虚假申报行为,省科技厅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撤销立项、终止结题、收回财政资金、登记不良信用等处理。省科技厅监察部门对项目的申报书、合同书和验收结题书进行抽查比对,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合同书的变更管理

第十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别。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自筹经费、经费分配及经费支出预算等)、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项目名称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包括承担单位更名、承担单位替换)、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等。

第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的方式。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

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申请项目延期的除外)通过业务系统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合同书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的内容,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说明。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合同书变更的要求

(一) 项目起止时间变更。若属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在原合同到期6个月前或者在原项目执行期剩下1/4的时间之前提出,延长的期限单次不得超过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 项目经费变更。项目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下调幅度,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20%。

(三) 项目参与单位变更。更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还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个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四)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

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省科技厅监察部门对原负责人就变更原因进行科技信用等评价,发现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项目组成员变更。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

(六) 同一项目合同书的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七) 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对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提交申请和建议,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变更的审核与批复

(一) 变更申请提交后,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逐级审批,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批复,涉及到财政资金的重大变更,须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 如项目变更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经费投入、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与原合同书相差较大,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

本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等对项目合同书有明确规定的,以及项目合同书中的说明条款,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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