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闽交警安【20xx】6号
关于下发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xx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现将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779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1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8989元/年;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9187采矿业 34032制造业 3313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275建筑业 3704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734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9958批发和零售业 38738住宿和餐饮业 26815金融业 99114
房地产业 41442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178元/年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9956元/年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652元/年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36267教育 47746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224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707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8388
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
第二篇:江苏省20xx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7374(半年1368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97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28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年2月4日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按照合理人数、合理天数确定。
十三、精神损失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四、财产损失:一般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所作出的财产损失评估清单确定
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16378 10715 6561 4792 24870
44.87元/天 29.35元/天 17.97元/天 13.12元/天 12435元/半年
1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5条
多等级伤残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9条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8条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6个月的总额计算。即: 12435元。《人损解释》第27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天。《人损解释》第23条
6、营养费---城镇居民:11元/天;农村居民:6元/天。《人损解释》第24条
7、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损解释》第20条
7、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江苏省各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