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交通事故赔偿 总结

时间:2024.4.20

工伤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伙食补助费的全部以及缴纳基本医疗 ,护理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康复性治疗待遇、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伤残待遇与停工留薪待遇不可兼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便会产生停发停工留薪待遇的法律效力,工伤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 一至四级伤残可获得补偿

1)、伤残待遇: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获得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的支付形式是按月支付的。 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⑤生活护理费。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用人单位仅仅承担停工留薪期内的。

2、 五级、六级伤残可获得补偿

①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不具有职工获得伤残津贴的“劳动关系”条件。相应地,应由用人单位给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伤残可获得补偿

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获得该项费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 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能获得补偿

①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② 职工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其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抚恤金之和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的,按照职工生前工资核定。

③ 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伤当初 死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则只可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能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xx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最后计算时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伤残程度分为10级,每级相差10%。

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采用一次性方法赔偿,期限为xx年。如果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赔偿

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xx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仅限于直接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如果直接受害人对其负有约定扶养义务的,则被抚养人不可以请求扶养赔偿。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结


道交索赔总结

1、诉讼被告确定

(1)肇事司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实际车主。借用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挂靠关系?

A租赁、借用关系。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C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D盗窃的机动车。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E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保险公司。是否投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额是多少?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做准备。

2、伤残等级鉴定

(1)鉴定时机的确定。鉴定时机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一般以3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在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2)鉴定机构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式:受害人单方申请鉴定、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通过交警部门共同委托鉴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但为减小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质疑,一般通过后三种方式。

(3)鉴定材料的准备。一般应该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历、CT照片、检查报告。

(4)伤残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是以人体受伤时的原始状态结合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3、诉讼证据准备

(1)被告的基本信息。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实际车主的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2)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目击证人的证言、车辆行驶速度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

(3)住院诊疗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出院证明。

(4)索赔项目证据。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收入及误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伤残鉴定#5@p,受害人暂住证、居住证、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籍的),被抚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证明。

4、索赔项目确定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是保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能否主张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遗嘱,需要专人护理和需要护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可以做护理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5@p和公交车票。

(5)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需要凭票据支付。

(6)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5@p,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遗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xx年×伤残系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主张。赔偿年限原则上以xx年为限,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xx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结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12)精神抚慰金。五万元以内,死亡为五万元。一级为四万五,二级为四万,三级为三万五~~~~即减轻一级即减少五千。

(13)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损毁、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5、几种特殊情形

(1)提供免费乘车的情形。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2.搭乘人按照规定免票的。[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我国搭乘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由于搭乘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难以认定。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搭乘人应提供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2)泊车、代驾等情形。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驾校、陪练等情形。学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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