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交通事故盘点

时间:2024.4.20

20xx年交通事故盘点

20xx年交通事故盘点

【导语】:回顾2014,天灾人祸频发。乐思舆情监测中心盘点20xx年我国发生的主要交通事故,只为铭记,出行在外,当注意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负责。

一.云南昆明禄劝县“1.15”重大交通事故

20xx年1月15日8时50分许,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马鹿塘乡一辆车牌为云AT816U的长安微型面包车,由新槽村委会驶往马鹿塘乡途中,冲出路面,坠入81米深山崖坠入,造成车上12人全部死亡。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事故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行驶至急弯陡坡的冰雪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产生侧滑,翻坠入山崖,造成事故。

二.河北“1.16”京沈高速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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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16日,京沈高速河北迁安站附近发生重大车祸,约有百车相撞,面粉车爆炸起火,火势冲天,多辆车被挤成面包铁。共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45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调查:高速公路降雪结冰。

三.山西晋城“3.1”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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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四.甘肃甘南州“3.3”客车侧翻事故

20xx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一辆从云南发往甘肃的大客车在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境内国道213线256公里+100米处发生侧翻。事故造成10人死亡、30余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五.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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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事故客车更换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燃油管及密封垫片老化,导致燃油渗漏;由于私自改装为涡轮增压,并使用了失效的增压器和规格型号不统一的喷油器,导致发动机热负荷加大,排温大幅升高,引起发动机仓着火;发动机仓使用了未加防护的聚氨酯材料,致使发动机仓火势加大;发动机仓检修口盖使用了易燃、可燃材料,且有孔洞与车厢连通,使火焰进入车厢;车厢顶部、侧部、座垫均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导致车辆整体迅速燃烧;车厢过道设有并使用了边座,且违反相关规范要求在车厢后部安全门通道设置了乘客座椅,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致使事故扩大。

六.重庆黔江区“3.25”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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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25日0时30分许,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川E34436的大型客车(核载55人、实载55人),由广东顺德开往四川泸州,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境内包茂高速1863公里200米一下坡转弯路段时,大客车侧翻,其后的渝BR2602货车追尾撞击该车,随后又发生4起车辆刮擦碰撞事故,事故造成16人死亡、55人受伤,其中病情危重19人、重伤14人、轻伤22人。

事故调查:经现场勘验初步分析,事发路段为下坡弯道,天雨路滑有雾,大客车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侧翻。渝BR2602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击侧翻客车,加重了事故后果。

七.新疆甘莫公路“5.25”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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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5月25日6时35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境内甘莫公路85公里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新BC8425的轻型货车拉载41名民工沿甘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另一车牌号为新AA7719的重型货车(空车未载货)在该路段同向行驶,新AA7719重型货车在超越新BC8425轻型货车时与轻型货车发生刮碰,致两车侧翻入路基林带中.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新AA7719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超车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新BC8425轻型货车驾驶人驾驶货车非法载客和违法超载是造成事故人员重大伤亡的原因。

八.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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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所致。

九.西藏拉萨“8.9”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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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

十.甘肃酒泉“8.26”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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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26日12时20分许,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一辆大型客车由新疆米泉驶往宁夏固原途中,行驶至G30国家高速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境内时,突然冲撞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河北牌照的重型半挂车正面相撞。事故造成15人死亡,48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十一.山东蓬莱“11.19”特大交通事故

20xx年11月19日7时30分许,在山东蓬莱市潮水镇四村机场连接线附近,烟台市金进建材有限公司一辆砂石运输车(核载12.85吨、实载24.28吨,超载88.95%),沿尚未启用的烟台新机场连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潮水镇刘家庄村路段时,因躲避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侧翻。侧翻过程中,与小型面包车碰撞挤压,造成小型面包车上11名幼儿及1名司机死亡,另有3名幼儿受伤。

事故调查:经查,伤亡幼儿所乘面包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由园长和车主通过口头协议雇用,用于接送幼儿上下学。面包车核载8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5人,超载87.5%。肇事货车驾驶人戴世林、烟台金进建材公司法人代表张阁、涉事幼儿园园长张玉红、面包车车主郭君平等四人被烟台蓬莱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十二.广东粤赣高速“12.13”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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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13日凌晨2时36分,粤赣高速往江西方向的上陵站至粤赣站路段发生6车相撞着火,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调查:查明:20xx年12月13日凌晨02时13分,驾驶人李艳棚驾驶豫LG7218(豫LC968挂)半挂货车(核定载质量34吨,实际装载56.01吨,超载65%)沿粤赣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30KM+300M路段,碰撞并挤压前方遇事故等候通行的2台小型汽车和3台大货车;碰撞挤压过程中,粤BTQ653小型汽车受豫LG7218(豫LC968挂)半挂货车前部碰撞推移,燃油箱脱落、供油管断裂溢出的汽油,被损坏的电线搭铁产生的火花点燃首先起火燃烧,并蔓延致豫LG7218半挂牵引车等5辆车起火燃烧。经调查证实,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且不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粤赣高速“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篇:20xx年安徽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20xx年安徽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作者:袁瑞松 时间:2014-03-12 浏览量 0 评论 0 0 1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一)农、林、牧、渔业 22845 62.5元/天

(二)建筑业 39920 109.3元/天

(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2787 117.2元/天

(四)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7492 130.1元/天

(五)批发和零售业 34988 95.8元/天

(六)住宿和餐饮业 26406 72.3元/天

(七)金融业 59416 162.7元/天

(八)房地产业 39354 107.8元/天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804 100.8元/天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1618 141.4元/天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700 81.3元/天

(十二)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5602 97.5元/天

(十三)教育 42258 115.7元/天

(十四)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4178 121元/天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138 107.2元/天

(十六)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3086 118元/天

(十七)采矿业 70568 193.3元/天

(十八)制造业 42393 116.1元/天

(十九)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5599 152.3元/天

20xx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601元/年(丧葬费标准)。

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源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20xx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

20xx年上半年合肥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9万-16万

作者:苏义飞 时间:2014-01-08 浏览量 0 评论 0 1 0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每年更新一次。 20xx年上半年合肥市各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均采用此标准计算。安徽合肥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总额估计在9万-16万之间(城镇标准)。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元/天

3、护理费(20xx年5月23日苏义飞律师更新):97.5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21024.2元×20年×10%=42048.4元;

农村标准:7160.5元×20年×10%=14321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合肥市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xxxxxxxx.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5000元-8000元。

10、鉴定费:凭#5@p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12、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如有最新赔偿数据,苏义飞律师将第一时间更新,请关注:20xx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20xx年合肥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新标准法律依据

作者:苏义飞 时间:2014-01-05 浏览量 0 评论 0 2 0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整理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标准计算。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配置普通适用型器具的标准,并且考虑到器具更换的周期和

期限来计算。

8、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收入的月均收人的6倍计算。

9、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10、死亡赔偿金:按照20年的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人赔偿。

11、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2、精神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3、受害人(或家属)交通费、住宿费、家属误工费:受害人或家属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宿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标准计算,家属的误工费是新增赔偿项目,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依据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详细数据来自20xx年合肥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新标准法律依据

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安徽省20xx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楼主:井底之蛙37 时间:2013-08-17 14:53:00 点击:3714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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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7)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单位证明,构成伤残误工时间通过“三期”鉴定确定。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8) 构成伤残护理期限通过“三期”鉴定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1024.21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7161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5012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5556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1024.21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7161元)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安徽省22300.5元)。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每一起案件具体情况都会不一样,这就需要律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肥)律师,手机:137xxxxxxxx,QQ:841622273,欢迎交流。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520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xx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皖高法【2013】487号

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 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一方另案处理。

第三条 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 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由受害方提供药品及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对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理费用等鉴定意见,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重新鉴定。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未获支持赔偿项目的,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一审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未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按运输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赔偿权利人按照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中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数额。

第十条 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交强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不以交强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责任期间以外的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承担的赔偿款数额应扣除机动车一方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但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车所有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固定时间内将出租车交给他人运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

第十八条 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责任认定不当,保险公司要求按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赔偿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确无事故责任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当事人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机动车各方平均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能够举证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非机动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起诉或者鉴定的,应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时间。

第二十三条 无业、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误工费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审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审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营养费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某一亲属是否为被抚养人产生争议的,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认定。

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需要抚养,根据诉讼时的情况审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第二十九条 受害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用其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经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持第三十条规定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皖高法{2013}459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xx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作者:曲兵 时间:2014-03-03 浏览量 0 评论 0 3 0

20xx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发布的《20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12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一)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法定的赔偿项目共有16项:(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营养费、(7)残疾、死亡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如果受害人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则可能只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则可能有14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争取的空间很大;如果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则可能包含上述全部赔偿项目。

(二)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济南律师服务网(/)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2、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 ÷12个月×6个月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5@p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需材料标准表

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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