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相关问题,结合诉讼实践,加以归纳为九个问题
分别为: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应当起诉谁?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二,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三,原告居住地生活水平高于法院所在地水平怎么判决?
四,遭受本车伤害,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
五,精神赔偿应当赔多少,怎么赔?
六,造成多处伤残怎么计算赔偿?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八,醉酒、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九,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应当起诉谁?应当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应否列为被告及诉讼管辖)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应当将侵权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机动车一方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选择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承保机动车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关于依据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相关法律规定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分别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即城乡有别。《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
综合以上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在同一事故中有城镇居民,则相应的赔偿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原告居住地生活水平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怎么判决?(关于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收入标准还是适用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赔偿)
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收入标准计算,但在案件中,常常出现异地诉讼的情况,出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
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收入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权利人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赔偿。
四,遭受本车伤害,本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是否赔偿?(关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中区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两者在一定时空环境下可以转换。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基于某种原因置身车外后,又受到本车伤害。那么受害人的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可以享受本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赔偿。 五,精神赔偿应当赔多少,怎么赔?(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侵权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的,如造成身体残疾,应当给付相应的精神赔偿,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给付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如残疾程度);3,给本人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大小;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
六,造成多处伤残怎么计算赔偿?(多处伤残赔偿比例的计算)
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伤残的,在进行司法鉴定后,根据各处的伤残程度,综合确定伤残赔偿的比例。计算方法为:如果为两处伤残,其中次伤残为6级以上的(包含6级),确定附加指数为4%-6%,次伤残为5级以下的(包含5级),附加指数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附加指数为10%。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赔偿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况的,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1,子女未满18周岁的;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3,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扶养人。
八,醉酒、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交强险免除赔偿的范围)
交强险应当赔付。《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对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但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非对第三者的免责。《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法律与法规适用发生冲突时,法律优于法规。
九,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存在挂靠关系,发生事故后,实际车主和被挂靠单位责任的分担)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九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
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如:徐某为某村村民,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徐某减速慢行,并打出转向灯示意,但卡车没有减速,也没有打出转向灯,徐某认为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马上就到路口时,该卡车仍未减速突然转向,徐某措手不及,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起,徐某被弹出车外,摔在马路上,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要求,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由于仍处于昏迷状态,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母亲在医院进行陪护。母亲的往返都是通过火车。由于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坐火车是必须的。至徐某康复时止,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徐某就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