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时间:2024.4.20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

一、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一)肇事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在道路交通是诉讼中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与肇事车方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为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也硬性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为受害人。

(二)受害人在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下,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理性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总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xx元。

三、交强险对于本车同乘人员赔付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赔付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四、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赔付范围

《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停气、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例如车辆贬损费是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从条款本意分析,交强险赔偿的财产损失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多为衣物、眼镜、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以上损失的总额一半不会超过20xx元。

五、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交强险范围内,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约定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需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责任的条款,才能产生免责效力。如果把免责内容隐藏于合同条款中且并未说明,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将不能产生免责效力。

案例:

元某为其所有的小车投保了最高限额位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在保险

期内元某的同事孙某借用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某、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元某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孙某赔偿林某19万元。此后,孙某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主张19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仅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孙某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只有一个,即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隐含免责内容部分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保险车辆的人有两类:一是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当驾驶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时,保险人只承担按照民事责任制度为基准能够确认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当驾驶员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时,驾驶员的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则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该条款隐含了一个责任免除的内容,即当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归于被保险人时,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及排除免责原则,在正常的保险关系思维下,投保人必然会预计到自己投保的车辆将来有可能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这些使用人无外乎与投保人熟悉或有特定关系的朋友、家人等。在投保人具有上述合理期待心态的情况下,对上述条款中隐含的免责内容未作明确的解释,而上述情况极有可能是对投保人是否决定投保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该保险责任条款中隐含免责内容部分不产生效力,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应理解为包含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同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仅因为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而导致适用方面的不同,但其保险关系原理是一致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在交强险条例中,已经把投保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一并纳入被保险人范围,立法取向可见一斑。既然两种同属责任保险范围的机动车保险,其被保险人的范围上应该没有任何的区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上述被保险人范围的定义,可参考适用。

(三)总结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诚然,投保时孙某与该车没有直接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出现时,孙某就与该车有了直接的责任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向责任承担主体孙某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一、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损害责任

虽然机动车过户需要登记,但该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性质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机动车是一个动产,当机动车交付之后,它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后手车主手中。在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应该让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与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挂靠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挂靠,即以某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或者以某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进行赢利活动的行为。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车辆挂靠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应依据被挂靠单位是否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确定,如取得了则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于判令被挂靠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租、出借机动车损害责任

出借人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结


道交索赔总结

1、诉讼被告确定

(1)肇事司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实际车主。借用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挂靠关系?

A租赁、借用关系。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C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D盗窃的机动车。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E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保险公司。是否投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额是多少?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做准备。

2、伤残等级鉴定

(1)鉴定时机的确定。鉴定时机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一般以3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在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2)鉴定机构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式:受害人单方申请鉴定、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通过交警部门共同委托鉴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但为减小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质疑,一般通过后三种方式。

(3)鉴定材料的准备。一般应该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历、CT照片、检查报告。

(4)伤残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是以人体受伤时的原始状态结合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3、诉讼证据准备

(1)被告的基本信息。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实际车主的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2)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目击证人的证言、车辆行驶速度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

(3)住院诊疗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出院证明。

(4)索赔项目证据。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收入及误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伤残鉴定#5@p,受害人暂住证、居住证、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籍的),被抚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证明。

4、索赔项目确定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是保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能否主张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遗嘱,需要专人护理和需要护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可以做护理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5@p和公交车票。

(5)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需要凭票据支付。

(6)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5@p,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遗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xx年×伤残系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主张。赔偿年限原则上以xx年为限,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xx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结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12)精神抚慰金。五万元以内,死亡为五万元。一级为四万五,二级为四万,三级为三万五~~~~即减轻一级即减少五千。

(13)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损毁、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5、几种特殊情形

(1)提供免费乘车的情形。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2.搭乘人按照规定免票的。[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我国搭乘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由于搭乘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难以认定。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搭乘人应提供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2)泊车、代驾等情形。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驾校、陪练等情形。学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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