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分析 何红卫,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邮编443002
摘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一般既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又会造成工伤事故,这样就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交叉。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各地立法的千差万别,导致类似案件在各地处理依据、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在实践中两种赔偿方式如何选择,能否竞合,存在哪些困境,如何协调两者关系,这些都是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20xx年x月x日起我国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员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扩大到非机动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工伤职工的赔偿享受权益得到了扩展和加强。但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处理顺序是有先后主次之分,还是同时进行?两种赔偿是互相叠加还是互相竞合?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异与统一
(一)、两者的差异
1.两种赔偿依据不同,承担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是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工伤保险进行给付,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承担的责任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公共领域的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主体是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2.两种赔偿请求程序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是否工伤”进行鉴定,如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两种赔偿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公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定。
交通事故赔偿,是由法院结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对受害者进行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赔偿费用认定。
4.工伤保险赔偿具有确定性,交通事故赔偿具有偶然性
工伤保险赔偿是着眼于社会上一定群体、行业和地域的某一类的工伤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可以大致测定,对处理结果有一个确定的预期。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不可预期的,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也是偶然和不可预期的,这种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往往会导致受害者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二)、两者的统一
通过对两种赔偿请求差异性的分析可以发现,一味强调司法领域中的公平、过错责任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者及时有效的保护,而社会法中的社会公平观、社会统筹观却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如果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关系,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的作用,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如果处理不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会造成依据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上的混乱,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冲突与困境
1.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方式不统一
因为目前对两种赔偿请求的执行标准并无明文规定和明确的态度,与此同时,地方立法和法院的审理机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方式也是千差万别的,既有支持双重赔偿的,也有工伤保险先行垫付,交通赔偿进行后期补偿的,还有受害者
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这都是源于目前对两种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方式也不统一。
2.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
根据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首先以民事赔偿为主,以工伤保险赔偿为辅。只有当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而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伤残鉴定,再到法院的一审二审,走完这些程序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前,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只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极为有限,使受伤害职工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3.受伤害职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当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补偿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才会补足其中的差额部分,对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的项目,企业及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予以支付。然而在现实情况中,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很多交通事故上方当事人都负有过错,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害职工只获得一半的民事赔偿,而按照规定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给付职工工伤保险的话,势必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调与统一
1.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两种赔偿的请求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存在诸多重叠甚至冲突,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关系理顺,对其中存在的明显矛盾和冲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进一步明确两种赔偿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2.各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协调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使劳动者在进行两者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面对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要加强交管部门、铁路部门、航空部门、人资社保部门、司法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之间的沟通协调。
3.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改进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等多种流程,为提高赔付效率,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简化手续等现代化信息方式进行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流程。
4.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工伤保险本身就有对劳动者的生命财产进行保护以及降低风险的宗旨,可以保障其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因此当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可由企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而后再按照《民法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不仅可以优先保证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而且在获取交通事故赔偿时相比个人企业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对强势,拥有更多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可以更有效的实现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
结束语:
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领域,既是两个独立主体,互有差异,也存在着交叉重叠。在现实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方式不统一造成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两种赔偿请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困境。要做到两者的统一,必须要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加强多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措施才能够实现两者的协调与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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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军肖潇.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与协调[J]. 中国医疗保险,20xx(3)
第二篇:工伤交通事故赔偿 总结
工伤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伙食补助费的全部以及缴纳基本医疗 ,护理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康复性治疗待遇、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伤残待遇与停工留薪待遇不可兼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便会产生停发停工留薪待遇的法律效力,工伤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 一至四级伤残可获得补偿
1)、伤残待遇: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获得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的支付形式是按月支付的。 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⑤生活护理费。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用人单位仅仅承担停工留薪期内的。
2、 五级、六级伤残可获得补偿
①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不具有职工获得伤残津贴的“劳动关系”条件。相应地,应由用人单位给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伤残可获得补偿
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获得该项费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 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能获得补偿
①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② 职工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其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抚恤金之和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的,按照职工生前工资核定。
③ 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伤当初 死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则只可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能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xx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最后计算时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伤残程度分为10级,每级相差10%。
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采用一次性方法赔偿,期限为xx年。如果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赔偿
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xx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仅限于直接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如果直接受害人对其负有约定扶养义务的,则被抚养人不可以请求扶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