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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展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渠道,进一步激发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感,更好地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做贡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工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往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务工转化(以下简称“转化”)指的是由劳务工向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化,即由劳务派遣人员转化为公司直接招聘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成立劳务工转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具有对劳务工转化相关事项的决定权,一般不少于11人。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常务副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领导、生产安全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党群工作部部长及公司中级职称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根据当年申报转化的劳务工的情况进行甄选)。
第五条 劳务工转化评定委员会下设劳务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劳务工转化相关制度,提出劳务工转化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劳务工转化工作。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六条 年龄要求:生产岗位及生产辅助岗位劳务工男性年龄不超
过45(截止年底,下同)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管理岗位劳务工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文化程度要求:生产岗位劳务工要求中专(或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生产辅助岗位劳务工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岗位劳务工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在公司工作满2年(截止年底,下同)及以上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转化资格(当年未转化的,在满足前款的条件下,资格可保留一年)。
(一)被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劳务工的。
(二)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劳务工的。
(三)为防止和杜绝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本人申请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
(四)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德中表现突出,为公司赢得较高声誉,被集团公司或市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本人申请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
(五)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生产施工中,被工程项目指挥部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集团公司或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比武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表彰的。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的专业必须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下同),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取得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一级)、
注册工程师(结构、土木、电气、机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无损检测III级等执(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九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劳务工,能够独立承担关键工序的生产组织、生产加工或生产服务等工作,确实表现突出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公司下达的名额进行破格推荐。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每年制定劳务工转化工作计划,并下发通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按照通知要求收集本单位申请转化劳务工的申请表(见附表一)及相应证明材料交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会同公司纪委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委员会委员召开评定会议,通过投票形式决定劳务工的转化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转化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汇报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决定最终转化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转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在劳务工转化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违规劳
务工三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劳务工转化。
第十八条 本办法归综合管理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
第二篇:劳务借工管理办法
劳务借工管理办法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务借工管理,满足公司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劳务借工的含义
劳务借工人员是指为满足生产任务和后勤服务需要不宜使用社会化用工模式,从事短期、突击性、可替性强非管理工作的临时性用工。
三、管理职责
1、使用的劳务借工人员需经公司确认的相关协作单位借用,并与其所属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
2、使用的劳务借工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专业公司(项目部)根据需要与相关协作单位签订劳务借工协议,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劳务借工人员的借工单价由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或专业公司(项目部)根据当地同类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格与相关协作单位商定。原则上以不超过后勤服务人员(A级)80—120元/天;辅助工(B级)100—150元/天;技术工(C级)150—200元/天的区间标准。
四、管理程序
1、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借工人员,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申请报告和《劳务借工报批表》、《劳务借工统计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由用工单位说明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期限及用工事由,经用工单位领导班子签署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经公司领导审批,由用工单位劳资人员代表专业公司(项目部)与有关协作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后进行用工。
3、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借工人员,应先由用工单位会同安全保卫部门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4、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借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相关协作单位负责处理,用工的专业公司(项目部)根据事故原因性质及劳务借工协议内容等协助处理。
5、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借工人员,其考勤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考勤工日是进行劳务借工费用结算的依据,用工单位填报的考勤必须准确、真实。专业公司(项目部)劳资人员根据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后的班组考勤,按月填报《劳务借工结算单》结算劳务借工费用。该费用作为人工费在用工单位的人工成本中支出。由协作单位以打卡形式发放劳务借工人员费用,当月劳务借工费用依据上月考勤按日计算。
五、管理要求
1、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所使用劳务借工的日常管理。
2、应坚持不用或尽量少用劳务借工。
3、劳务借工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年龄要求为不得低于18周岁,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
4、不得私自引进或使用劳务借工。
5、劳务借工人员不得安排在管理岗位工作。
6、用工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8、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劳务借工花名册,按要求采集在岗借用工信息。
9、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借工,不得随意自行调换,更不得冒名顶替。
10、对不符合工作要求必须更换的劳务借工,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对于私自更换劳务借工或采取冒名顶替的方法进行更换劳务借工的,一经发现立即对其做清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______劳务借工申请表
劳务借工统计表
审核: 制表:
劳务借工结算单
审核: 所属单位劳资: 协作单位: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