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AAA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2011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AAA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校企、校地结合,组织协同创新项目,并明确任务、联合攻关,产出区域经济社会急需发展,惠及民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体现出需求性、改革性、创新性和系统性,促进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体制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的环境和氛围。
2、人才培养:通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向学科发展、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AAAA管理高级专门人才;为AAAA的现代服务,向社会有关业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科建设:以AAA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在研究的过程中,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研究成果,形成新学科课程基础,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同行的研究人员,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努力建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协同创新项目和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AAA行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AAA行业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建成AAA行业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机制、体制改革:要把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协同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妥善平 1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聘或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或实际部门工作人员。
5、协同创新中心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七)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不少于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董事会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与AAAA省教育厅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董事会接受,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2011计划,确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董事会、主管校长及AAAA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九)协同创新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协同创新小组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 3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承担2011计划协同创新项目当作协同创新中心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2011计划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的同时,还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企业承揽各种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除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协同创新中心确定分项目承担责任人并制定出分项目完成时间,遇到人员、经费等问题自己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2、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在此周期内,各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校研究时间规定如下: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1个月。
以上专门研究证明,在专家项目评审通过后,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给予开具证明。
3、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各分项目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4、学校科研部的任务,除了加强协同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还要将协同创新中心产生的有关文件报送AAAA省教育厅中心:⑴学术委员会章程,协同创新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研究人员专门开展项目研究的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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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由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的将不予以承认。
(二十三)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未按此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十四)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研究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五)各分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在成果鉴定中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二十六)学校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二十七)协同创新中心每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3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二十八)协同创新中心的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应集中用于开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为鼓励论文入选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参加会议,对会议代表不应收取会务费或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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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四年后的验收评估顺利完成。
(四十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1、协同创新中心按目标建设的进度情况。
2、协同创新中心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研究、政策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同创新中心及各分项目研究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协同创新中心填写有关《评估报告书》的表格。
5、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合格。
(四十七)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聘任等处理:
1、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条件等无明显改善。
2、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的。
3、协同创新中支持研究的有关政策措施没有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有关活动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十三、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九)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若有冲突的就按制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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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组织管理规定
AAAAAAAA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
组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AAAAAAAA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在AAAAA省人民政府、AAAAA省教育厅领导下,由AAAAAAA大学、AAAAAAA公司联合组建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单位。创新中心联合本领域科技界、企业界、政府,成立创新中心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创新中心在理事会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创新中心主任按照《理事会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其职权依据《理事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行使。
第四条 创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学术评议与审核、学位授予、政策制定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中心下设运行服务部、人才培养部和科学研究部。
第六条 运行服务部主要为创新中心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提供各项服务支持,下设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办公室。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创新中心的文秘、档案、安全保卫、法律咨询等工作;负责环境清洁及维护、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管理;负责部门间的协调;负责创新中心的接待、对外宣传、内部刊物的编制;负责有关具体事务的督查、督办;负责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软件、材料、图书资料的采购、接收、保管、发放;负责房屋财产管理;负责创新中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负责中心与其他大学、行业公司、学术机构、知名学者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创新中心人员的招聘、考评、解聘、聘任合同管理、工资审核、保险、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负责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绩效考核方案的起草,并组织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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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办公室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体系;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负责中心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监督,严格审批各种#5@p、单据。
第七条 人才培养部主要负责创新中心学生的培养和教育,下设本科生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培养筹备室、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
(一)本科生培养办公室负责本科生的招生工作;负责本科生培养计划、目标、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本科生的学籍和教务;负责本科生的实习实践、国际交流;负责优异生的选拔培养和推荐免试研究生。
(二)研究生培养筹备室负责研究生教育的筹备工作;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目标、方案的制定与学位授予点申报。
(三)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中心学生的党建工作;负责境内学生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以及境外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负责中心学生的科技创新、社团实践、人文艺术等活动;营造“独立、自由、勤奋、开放、求是、创新”的文化氛围。
第八条 科学研究部主要负责创新中心的科研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协调各科研团队之间的相互合作,下设成果转化服务办公室、青年学者研究中心、物流研究中心。
(一)成果转化服务办公室负责组织面向行业、产业、区域的科技洽谈、成果展示等交流活动;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转化和推广;负责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负责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二)青年学者研究中心主要汇聚国内外化学化工领域青年拔尖人才开展国际前沿研究;通过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吸引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学者来中心工作;设立自主创新基金支持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提供先进的配套条件,使其不受外界干扰地从事科学前沿研究,确保中心的发展潜力。
(三)物流研究中心负责收集行业、产业及区域发展的技术需求,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应用信息;围绕行业产业发展组织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攻关研究;负责农副产品物流领域的前期研究、策划、组织和申报;负责了解、收集、发布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重大需求,以及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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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原则
第九条 创新中心的工作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部署的原则。根据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统一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统一设置岗位、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每季度议事制度,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人事变动、财务管理、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进行研讨,确定下一季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形成可行性计划,每半年向理事会汇报中心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PI(Principal Investigator)负责制,给予PI充分的财务自主权和聘任自主权,负责科研项目的统筹管理。创新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组织管理协同模式
第十二条 建立资源共享平台系统,统一管理创新中心资源。资源包括实验室、实验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等,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撑队伍。
第十三条 建立人事管理平台系统,统一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包括中心人员的聘任考评、职称晋升、学术成果、国际交流、访问学者管理、博士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管理平台系统。对于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进度、过程审计和结题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成果申报和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管理平台系统。统一管理中心的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招生就业、奖助学金、学籍教务、培养计划、实习实践、国际交流、学位授予等方面。
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管理平台系统。统一管理中心的财务与资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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