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学院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规范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3】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院鼓励和支持符合相关条件(学历、职称、年龄、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出国访学、研修、从事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
第二条、申请与审批 出国(境)的派出实行限量管理。各系室、实验中心等根据规划及个人申报情况,以单位能够正常开展教学等工作为前提,讨论制订下一年度人员出国计划(包括人数、人选、时间、国家或地区等),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院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予以公示后,上报学校审批。
未列入学院当年度出访计划者,原则上不予报批。
对已列入出国计划需要进行外语培训者,培训期间系室在教学等工作安排方面予以照顾支持。
第三条、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政府部门、外方机构、学校、个人等共同承担或单独承担,学院一般不负责承担。
第四条、 首次申请出国(境)3个月以上人员,须在校连续 —1—
工作2年以上,已出国(境)回校并再次申请出国3个月以上者,除满足连续工作2年以上基本条件外,适当从严控制。
第五条、学院原则上不批准出国(境)人员延长在外停留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系室、学院、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限结合学期节点,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凡未经同意延期而逾期不归者,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对3个月后仍滞留不归者,学院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相关待遇。出国(境)留学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自费留学人员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至学习结束,若未如期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公派留学人员工资与在岗工作相同),不享受岗位津贴、学院福利等其他待遇。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应珍惜留学机会,潜心学习与研修,同时,还应注意了解收集优秀人才信息,为学院引进国外优秀人才牵线搭桥。留学人员须定期(每3个月一次)向学院汇报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学院也要经常同留学人员保持联系。
第九条、出国(境)人员应在归国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系室、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到,并提供1张以上出访照片。2个月之内要向学院作一次出国(境)全面汇报,介绍个人主要收获、留学国家的科研新动态、新方法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等。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 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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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锡工院院字[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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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根据外交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护照管理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照的管理
1、护照是出国人员因公出入境和国外旅行、居留的主要证件。我院各部门所有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包括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等,均由外事办统一管理。
2、外事办建立护照回收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已过期或已用完无空页的护照上交江苏省外事办公室。
3、对已失效护照,如本人要求将原持护照留作纪念,需报经江苏省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切去护照右上角,加盖注销章并登记后,可交本人保存。
二、护照的收缴
1、各类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任务批件规定回国日期的15天内,必须将护照交由外事办保管。
2、凡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其责任; 1
对无理拒不交出护照者,今后将停止为其办理出国手续1~2年,并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备案吊销其所持证件。
三、护照的再次使用
出国人员的护照再次使用时,由外事办送江苏省外事办公室验证,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决定继续使用或申领新护照。
四、护照的遗失
在国外遗失护照,持有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并通知学院外事办,由该外事办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在国内遗失应立即书面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因公出国 护照 管理办法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xx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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