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0

xxxx公司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维护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或“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借用、劳务输入、退休返聘等方式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   考勤与考勤管理

3.1.  考勤

3.1.1. 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公司员工实行定时与不定时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应分别进行考勤登记。

3.1.2.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要求,公司每周五个工作日,工作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午休1小时30分钟,下午5:00下班。

3.1.3. 物业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时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3.2.  考勤管理

3.2.1. 公司根据情况采用打卡或签到的方式进行考勤,公司高管以下员工均须考勤。

3.2.2. 员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对因病、事等原因(包括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不能正常上下班的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程序,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于当班一小时内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获批准,且在事后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2.3.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时,应按请假程序报批,对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按迟到、早退,直至旷工处理。

3.2.4. 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每月考勤表经员工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2.5. 各单位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按公司考勤规章制度办事,考勤汇总表中应对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异常考勤情况作说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考勤进行监督检查。

3.2.6. 本办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各类假期:

3.2.6.1. 公假:因公共原因或按有关规定不能出勤,而申请的假期。

3.2.6.2. 病假:因本人自身原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申请的假期。

3.2.6.3. 事假:因员工私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而申请的假期。

3.2.6.4. 年休假:带薪且按工作年限不同而休假时间不同的假期。

3.2.6.5. 探亲假:员工按有关规定探望异地生活的配偶或员工本人父母,而申请的假期。

3.2.6.6. 工伤假:符合国家及地方因工负伤规定情形的假期。

3.2.6.7. 婚假:符合国家及地方结婚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的假期。

3.2.6.8.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身故,需料理后事,而申请的假期。

3.2.6.9. 产假与陪产假:女员工生育后的休假为产假;按有关规定,男员工因妻子生育需要照料而申请的假期为陪产假。

3.2.6.10.  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至孩子 1 岁期间为哺乳期,此时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可定时申请 1 小时的专项假期。

3.2.7. 员工应如实填写考勤结果。对故意谎报、隐瞒缺勤、代他人考勤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本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具体责任人每次5%的月度基本工资应发数,同时扣部门负责人每次3%的月度基本工资应发数;凡出现故意漏考勤(包括迟到或早退时不考勤等情况)或代人(请人)考勤等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扣双方当事人每次5%的月度基本工资应发数,发现 3次以上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3.2.8. 员工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时,应及时填写请假单,并按请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具体如下:

3.2.8.1. 审批权限

A 类假期(特指病假、事假、年休假、公假等)的审批权限3天及以内的,需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需经过公司总裁审批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B 类假期(特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工伤、陪产假等)需经过公司总裁审批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3.2.8.2. 销假

请假员工最迟必须在假期结束后一天之内到本部门销假。员工休假结束没有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部门应于假期结束后的次日反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   公假与待遇

4.1.  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可作为公假处理:

4.1.1.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4.1.2. 经批准,参加国家、地方、中国普天或公司组织的疗养、休养的。

4.1.3. 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4.1.4. 国家法律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假假期。

4.2.  公假期间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5.  年休假假期与待遇

5.1.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应在合理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休年休假,员工年休假期间的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5.2.  年休假的假期期限,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5.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3.1.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5.3.2.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3.3.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5.4.  符合休假条件的当年新入职员工,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入职后当年度剩余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入职后当年度剩余的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5.  对当年离职的员工,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前应将折算后当年应休的年休假休完,本人自愿放弃的,公司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离职前当年度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6.   年休假管理

5.6.1. 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年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且各部门需在年休假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员工名单及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报公司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员工跨 1 个年度休假。

5.6.2.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自愿放弃的,其未休的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休假,公司也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5.6.3. 员工在申请休年休假时,应首先将上年度结转的年休假休完后,再申请休息当年的年休假。原则上,批准跨年度休假的员工应在下个年度 3 月底前将上年度结转的年休假休完。

5.6.4. 员工申请休事假的,应首先冲抵当年年休假。

5.6.5. 年休假的假期范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每年 1 月份,公司核定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

5.6.6. 年休假的假期经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后,可一次或多次休完,原则上鼓励一次性休完。

5.6.7. 对于在某年内的累计工作跨 10 年或跨 20 年的员工,其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或满 10 年不满 20 年前后的月份数及对应的年休假天数进行加权分段计算,不足整天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如:至某年 8 月累计工作满 10 年的员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8+10*(12-8)]/12=6.7 天,则此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为 7 天}。

6.  病假假期与待遇

6.1.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执行《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实行停工医疗期(以下简称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也可称病假。员工申请病假应以个人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为有效证明,员工持非定点医院证明申请休假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药品明细或要求其在规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并有权对其休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2.  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医疗期期限不同。具体规定如下: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6.2.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6.2.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6.3.  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4.  对特殊情况下员工医疗期的几点说明:

6.4.1. 医疗期满,对确因连续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本公司工会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其医疗期。

6.4.2. 对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等严重疾病的员工,经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6.4.3. 员工在医疗期内的部分病假时间可用年休假予以抵扣(但医疗期仍按照实际病假天数进行累计计算)。

6.5.  员工病假(医疗期内)的待遇

6.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为:

6.5.2. 在医疗期内,员工病假工资、医疗救济金,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的部分,公司应予补足。

6.6.  员工医疗期自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享受医疗期的员工核定医疗期期限,并通知相关员工。

7.  事假假期与待遇

7.1.  员工因家庭、个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上班时,可以申请事假。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事假不应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单次申请不应超过 1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超时限休假,须经公司批准。

7.2.  员工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8.  婚假、产假、陪产假和哺乳假假期与待遇

8.1.  员工结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 3 天;实行晚婚(男方年满 25 周岁,女方年满 23 周岁)且为初次结婚的,婚假为15天。婚假按公假待遇处理,且假期连续计算(含公休日)。

8.1.1. 员工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 1 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假,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请假申请表》后;因各种原因未休或未能休满的,均不能补休。

8.1.2. 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之前登记结婚的,不能申请休婚假。

8.2.  女员工产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增加产假30天,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8.2.1.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根据医嘱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原则上按公假处理,每次时间不超过 0.5 天。

8.2.2. 女员工生育实行剖宫产手术的增加 15 天产假;为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 1 胎即增加 15 天产假。

8.2.3. 参加南京市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或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8.3.  女员工休哺乳假期间原则上按公假待遇处理。

8.3.1. 女员工休哺乳假时,可以选择比正常上班时间晚 1 小时到岗或比正常下班时间早 1小时离岗,且一经选定不能变更。

8.3.2. 哺乳假应按天执行,不得累积时间集中休假;因各种原因应休而未休的,不作为加班。

8.4.  员工婚假、产假(含围产保健检查假期)、陪产假和哺乳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出假期按事假处理。

8.5.  在员工申请产假等长期假期时,各部门应根据休假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紧急程度、休假时间的长短等及时组织工作交接。

9.   探亲假假期与待遇

9.1.  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可申请休探亲假,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1.1. 探亲假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休完,因各种原因未休或未休完的,不能转入下一年度。探亲假最多可以分成两次休完。

9.1.2. 探亲假应连续计算。

9.2.  若员工探亲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出假期按照事假处理。

10. 丧假假期与待遇

10.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需料理后事,可以申请享受丧假 3 天(另外,视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最长不超过 2 天,假期连续计算)。

10.2. 员工丧假期间的待遇,按公假待遇处理。若员工丧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出假期按照事假处理。

11. 工伤假期与待遇

11.1.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时,公司将按照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南京市相关社会保险部门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11.2. 在南京市相关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工伤期间,公司先参照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核定受伤员工停工医疗期,并书面通知受伤员工。

11.3. 在南京市相关社会保险部门出具工伤认定批复意见后,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其事先核定的停工医疗期自动转为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对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其停工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南京市停工医疗期及公司病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 工伤员工(包括工伤认定期间的受伤员工)就工伤部位去南京市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工伤医院就医时,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选派专人陪同就医。

11.5.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待遇、管理、复工程序等均按照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11.6.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应予配合。

11.7. 在员工申请休息工伤假期时,各部门应根据休假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紧急程度、休假时间的长短等及时组织工作交接。

12. 加班与待遇

12.1. 本办法中的加班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后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与本岗位职责相关工作,且有加班考勤记录的行为。

12.2. 加班管理适用于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且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

12.3. 下列情形不认定加班:

12.3.1. 员工本人负责的正常工作任务未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12.3.2. 未履行报批程序,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12.3.3. 遇法定休假日或其他重要情况,按国家或公司有关办法进行倒休后仍需出勤的休息日。

12.3.4. 员工在加班期间从事与加班工作内容无关的行为。

12.4. 加班申请流程为:由加班申请部门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 3),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确认为加班。

12.5. 加班待遇

12.5.1. 员工加班后可申请补休,填写《补休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

12.5.2. 《加班申请单》与加班考勤核对一致后,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3. 迟到及其处理

13.1. 员工未按时上班,但在半小时之内到岗的,视为迟到。

13.2. 员工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上班迟到的,每迟到一次扣 50 元;每月迟到次数超过三次的,则自第四次起每迟到一次扣100元;每月迟到次数超过五次的,则自第六次起每迟到一次扣200元;。

14. 早退及其处理

员工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岗,在半小时以内的,视为早退。员工每早退一次扣 50 元,每月早退超过三次的,则自第四次起,每次早退扣 200 元。

15. 旷工及其处理

15.1. 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旷工:

15.1.1.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的。

15.1.2. 员工晚到岗时间超过半小时或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且未及时请假的。

15.1.3. 每月迟到、早退、未履行手续擅自离岗月累计达3次的按旷工半日论处;每月迟到、早退、未履行手续擅自离岗月累计达6次,按旷工一日论处。

15.1.4. 各类假期已休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15.1.5. 伪造请假理由,开具虚假证明,骗取假期的。

15.1.6. 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后,在劳动关系处理期间擅自不上班的。

15.2. 员工在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员工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 5 个工作日,将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6. 附则

16.1.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6.2.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及职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17. 相关表格:

17.1. 请假申请表;

17.2. 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17.3. 加班申请表;

17.4. 加班确认表。

备注:20##年9月30日讨论初步通过


附件一:

xxxx公司

请假申请表

                                                   编号:

注:申请批准后,交部门留存;月末考勤统计时随考勤表一并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xxxx公司

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编号:

年休假审批表存根


附件三: 

xxxx公司

加班申请表

部门:     编号:

 


附件四: 

xxxx公司

加班确认表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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