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调 解 笔 录
时间:2010-11-11上午10点钟
地点:望城县高塘岭法庭
审判员:黄 莹
书记员:张群武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审: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今天就蒋超与被告何干离婚纠纷一案公
开进行调解。
原告:蒋超,女,19xx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乌山
被告:何干,男,19xx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望城县乌山镇双丰
村榨坊组257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 。
法定代理人:何德富,男镇龙王岭村跃进组346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 。 , 审:原、被告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愿意。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略)原、被告当事人是否申请回 原告:愿意。
避? 原告:不申请。 审: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同 被告:不申请。
时应承担下列义务(略),听证参加人是否听清了?
1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调解意见。
原:一、蒋超与何干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唐予恬高中以后(包括高中)的学费由原告唐鸣立和
被告李美君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唐鸣立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被告李美君。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唐予恬由被告李美君抚养;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唐予恬高中以后(包括高中)的学费由原
告唐鸣立和被告李美君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唐鸣立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被告李美君。
审: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 被告:我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