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时间:2024.3.24

附件1

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20##年10月30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省厅优抚处、配置机构、市州和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二篇: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来源:琴剑:日期:2008-11-20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20xx年6月29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与同向行驶的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闫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闫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超越前方的车辆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摩托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之伤经市公安局鉴定,左下肢残疾达五级伤残。李某与闫某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赔偿的焦点在于李某装假肤的费用。李某提出了某假肢公司出具的进口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的证明,主张安装假肢为12万元,每两年更换一次,一次两万元,李某现在29岁,更换至75岁,因此假肢费用一共是58万元。而被告闫某提出反对,认为残疾赔偿金里面已经包含了李某将来生活的费用,不需要再用假肢了,而且提出的假肢费用明显过高,完全背离了我国的国情。法院经审理,部分驳回了李某关于假肢的费用主张,而根据法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假肢费用意见确定了假肢费用。

根据上述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自然人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例,其中不乏因侵害行为而导致身体残疾,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由此就产生了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费用的确定、更换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概述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指当事人因遭受人身侵害造成残疾,为了补偿当事人丧失或受损的身体功能,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实际需要而配备的一些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32条中有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并非是在该解释中首次规定。早在19xx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第36条就已经规定对残疾用具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 条明确了赔偿标准,即“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20xx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用具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仗、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对于遭受侵害的自然人来说,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身体受到残疾的,残疾程度越重,残疾受害人越可能需要上述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辅助,而且由此产生的这种费用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受害人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出该项请求。当事人要求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

司法实践中,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案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在对残疾辅助器具 费赔偿的确定方面,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比如目前市场上的假肢有三种:上臂机械手、电动假肢与肌电假肢。其中上臂机械手是最简单的一种,价格最低;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自由度,价格适中;肌电假肢是最好的一种,可以意念控制,有三个自由度,但是价格最为昂贵。对此的确定应当以电动假肢为标准,这既保护受害残疾人的权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华型的标准。另外一个是“适用”,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残疾程度比较严重以致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0规定:“残疾用具费应当根据伤残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予以赔偿。今后需要定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可见该规定的残疾用具费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采用的是“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对于这种不一致,应当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3、残疾辅助器具及费用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除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20xx年5月1日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均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即要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盲杖、拐杖等器具,以补偿所丧失的功能。而医院对如何配备、更换周期有专业知识,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医院的证明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和更换周期。那么以什么样的医院的意见为准呢?19xx年,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福函(1995)248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三、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其登记、审核条件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四、本通知下达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选派专人参加并要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应在19xx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补办审查手续。对逾期不补办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民福函(1995)248号文,只有通过民政部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才有资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业务。也就是说,从19xx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当采信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对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因该医院超过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不应采信其证明。对假肢、矫形器以外的残疾辅助器具(如轮椅)的费用和更换周期,法院能否采信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参照对假肢、矫形器装配的规定,不采信;一种认为,只要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经营,就应采信其证明的效力。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4、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曾有建议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除以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确定”,不过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因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不能草率,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可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可以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呢?根据民政部门的介绍,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

和配制。

5、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赔偿期限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实践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具体的做法:(1)不分年龄,一律赔偿二十年。这种赔偿方法不分具体情况,搞一 *** 切,是一种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对于残疾者个体差异和实际困难考虑不足,残疾者年龄越低,损失越大。(2)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但是和第一种做法相比,对低龄残疾者的权利没有增加,反而增加了对高龄残疾者权利的限制,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为:

疾辅助器具赔偿金额=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

四、诉讼技巧提示

残疾器具费用的证明相对比较简单,关键是确定好给自己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的机构。实践中不同机构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差异较大,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和主张该项费用时,要作好调查准备工作,弄清楚当地残疾器具行业的情况,确定有资格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和价格,那么主张时可以以其中价格高一些的机构意见为准,这样可以获得更高数额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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