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时间:2024.4.27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时间 2011-9-26 地点 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夏承涛(患者监护人),男,汉族,19xx年4月12日生 当事人:奉贤区中心医院,住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8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环龙,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

参加人

调解记录: 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上海市奉贤区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人民调解中必须遵守合法、自愿、平等,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经

调解达成的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

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收人民调解

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

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

民调解员;(3)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调: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是否申请回避?

医: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 患: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 调:请患者陈述基本事实及请求。 患:我于20xx年5月25日因异位妊娠在奉贤区中心医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无发热、腹痛、特殊不适,随后

于20xx年6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我腹部出现疼痛,无法

忍受,就向奉贤区中心医院反映情况,但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我腹部仍有痛楚,故向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请求医方解决此事。 医:患者杜桂春是在我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出院

后因腹部感到疼痛向我院反映情况,我院也接待了患者并告知其

向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现患者向奉贤区医调委申请调

解,我院认为能通过医调委解决此事是最适宜的,我院愿意配合。 调:现患者要求解决此事,贵院打算怎样处理? 医:我院在此事上没有责任,患者是因为做手术伤口缝合后,身体对

缝合线的排异现象导致腹部出现疼痛,属个体差异。现我院对此事有二个方案让患者选择:一、我院向患者做适当补偿;二、患

者想开刀治疗的,对患者治疗后产生的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我院会予以考虑。

调:患者愿意选择哪个方案? 患:今天我不选择,我想先去上海相关医院咨询,咨询后我再决定选

择哪个方案。 调:好的,请患者咨询后尽快将结果告知医调委。今天调解至此结束。 请阅笔录后,签字。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意纠纷,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除及时调解在外,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菜子乡人民政府矛盾纠纷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及配合全县、全乡深入开展平安创建工作,遵循有案必报的原则,切实履行保一方平安的职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信息员必须每三天到户了解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并不定时了解,打听消息。

二、信息员对所收集的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于有犯案史,曾经参加过邪教组织或有过矛盾纠纷,有不良动机潜在危机的对象要随时观察,跟踪。

四、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或外乡人口流入务工经或居住必须及时上报乡综治办。

五、夜间应做到“狗鸣纠因”。

六、每月7号、14号、21号、28号定期向乡综治办报告,近期辖区内基本情况。

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一、回访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或者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进行走访,督促当事人履约,防止纠纷激化的方法。

二、回访的事项

1、询问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结果是否满意。

2、负有履约义务的纠纷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义务。

3、对纠纷当事人未履行调解约定义务的,询问其未履行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妨碍履行的情况存在。

4、征询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调解员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5、了解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及行为有无反常情况。

三、对当事人没履行调解义务的,应有针对性的帮助,督促纠纷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排除履行的防碍。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地摸底、登记和分类处理。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矛盾纠纷,采取逐门、逐户进行交心座谈,摸底排队的方式进行。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对排查掌握的矛盾纠纷,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析统计。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落实调解人员或调解组织、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排查中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引导纠纷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请或诉讼解决,并上报司法所。

矛盾纠纷备案及反馈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应当建立登记备案台帐,每季度向所在乡政府或片区司法所上报矛盾纠纷受理调解报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突发、多发涉法上访、群体性纠纷或可能激化的突出矛盾纠纷应立即上报乡人民政府或司法所派员处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的矛盾纠纷或违法犯罪,应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或司法所处理。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但不能及时调解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或调解后当事人反悔矛盾纠纷,应及时年报乡人民政府或司法所派员处理。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在运用法律不能准确把握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汇报,请求派员指导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意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意纠纷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个人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除即时结清的外,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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