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7

公司员工守则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

第76 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小功及大功。

第77 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表扬一次。奖励人民币10元:

(1) 能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经查证属实。

(2) 缓和员工间纠纷或改善公司内员工不良风气者。

(3) 代表公司对外比赛成绩特殊的,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一次。

(4) 拾金不昧者。

第78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嘉奖一次,奖励人民币30元:

(1)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2)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所提建议经采纳施行确具成效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工作表现出色者。

(4)具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第 79 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记小功一次,奖励人民币100元: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实施确具显著成者。

(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采取措施处置得宜者

(3)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4)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第 80 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记大功一次,奖励人民币300元:

(1)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对生产设备或工艺流程有新的发明或改进,经试行成果显著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5)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第81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

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申戒、警告、小过、大过、

四种。

第8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记申戒一次,并罚款10元

 (1) 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301元-500元损失的。

(2)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员工守则情节轻微者。

(3)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4)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5)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6) 员工上班时间(含加班、加点)未穿着制服或佩戴识别证,或应穿着工作鞋而未穿着者。

(7) 公司有事打其电话,拒绝接听或半小时未回复者。

(8) 需跨部门沟通协调之邮件未抄送于总经理室、处长(经/副理)(含处长、经/副理文员)者。

(9) 违反其它管理条例,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第83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警告一次,处人民币30元罚款。

(1)  损坏工厂公共设施以及工厂工具的

(2)  在制作或加工机台时出现错误致使生产速度减缓的。

(3)  不爱护宿舍卫生者

(4)  不爱护工厂工具者

(5)  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501元-1000元损失的。

(6)  具体参照部门考核办法

第84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小过一次,处人民币

100元罚款: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  

理不当者。

(2) 在工作场所睡觉或喧哗、嬉闹、妨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3) 携带危险物品进厂,未构成损害者。

(4) 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公司内随地吐痰,乱抛杂物。

(5) 泄露本人的薪资或了解其它职工的薪资。

(6)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之利益者。

(7) 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或制造事端者。

(8)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9) 未经核准擅自将叉车驶离限定操作区域者。

(10)未经许可擅自越权做主,致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

(11)经警告处分后再次违反相同规定者。

(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秩序后不服从或抵抗保安的正常劝说或执

法者。

(13)在公司吵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5)工作时间闲谈、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

(16)其它违反规定事项,经主管认可应予记小过处分者。

(17)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1001元-3000元损失的。

第8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大过一次,处人民

币300元/次罚款:

(1) 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于工作现场睡觉,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 门卫在值勤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或睡觉者。

(3) 泄漏生产或经营上机密者。

(4)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5)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品或工具者。

(6) 随意撕毁公告及公共文件者。

(7)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8)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情节恶劣者。

(9)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10)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1)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2)非设备合格使用者或非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者。

(13)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1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5)员工将识别证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识别证者。

(16)经相应处分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且情节恶劣者。

(17)无正当理由不顾公司人事招聘规定,利用职权在人事招聘中录用与本人同一户籍地或有亲戚朋友等相关关系的人员进入公司者。

         (18)在公司吵架,情节严重者。

         (19)现场违规操作者。

         (20)安排现场员工违规操作者。

         (21)安排现场员工违规操作,而造成严重后果,主管记大过并降职处分。

         (22)现场作业人员(组长以上人员除外),在岗期间接打电话者。

(23)在禁烟区吸烟者(除了公司正门口双侧、员工食堂、一楼办公室前面),公司其它地方均为禁烟区)。

(24)其它违反规定事项,经主管认可应予记大过处分者。

(25)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3001元-10000元损失的。

第8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

可以实时解除劳动合同:

(1) 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 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 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 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 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2)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旷工满三天者。

(3) 在公司拉帮结派,搞个人势力妨碍公司利益者。

(4) 不服从上级的安排并进行人身威胁者。

(5) 在试用期内被记小过两次或大过1次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6)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睡觉,经查获满二次者。

(7) 在公司打架者。

(8) 触犯法律、法令,情节重大或构成犯罪行为者。

(9) 如发现《出厂单》所填货物数量与货车所载货物数量不符,相关责任人责令开除。

(10)在职期间向公司提供虚假病例者。

(11)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12)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1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14)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15)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1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2000元(含)以上重大的。损害

(17)员工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

(18)员工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可以随时辞退。

(19)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违犯地方治安的。

(20)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21)正式员工一个月内被记小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大过2次以的。

(22)有其它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者。

(23)因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的。

第87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经预告终止劳动关系(解雇):

(1)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2)  员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又拒不服从工作调配时;

(3)  歇业或转让时;

(4)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5)  由于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第88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员工奖惩,[处罚与奖励单]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在本部门内部实行。

第89条  各部门文员将每天奖惩状况汇总至管理部人事课,由人事稽核,对稽核中有异议的奖惩,提报总经理室裁决。奖惩列入年终考核,作为人员薪资异动、升迁、续签之参考。

第90条  小功、小过以上(含)奖惩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管签核后必需向管理部提报,经行政课主管、管理部主管、总经理签核完毕后,由人事打印公告张贴并知会全厂人员。

第91条  行政课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先进事迹,则由保安记录在 [保安日志]上,直接交总经理室签核奖惩意见,根据保安[保安日志]提供之情况,经行政课人事会办、前台文员在公告张贴前知会全厂人员。

第92条  课级以上主管奖惩需总经理核准。

第93条  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1、三次申戒相等一次警告,  三次记小过相等一次大过。

                    2、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小功,三次记小功相等一次大功。

附:奖惩对照表

核准:                      审核:                      会办:

各部门会签:


第二篇:三违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1 目的

为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杜绝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单位。

3 术语定义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 职责

4.1安监部门负责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

4.2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负责本规定中的行政处分。

5 管理要求

5.1“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5.2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5.2.1对所有“三违”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公布,凡是有“三违”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5.2.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帮教、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为50-400元。

5.2.3对严重“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3-12个月。

5.2.4对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6-24个月。

5.2.4.1对造成轻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3-6个月。

5.2.4.2对造成重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6-12月。

5.2.4.3对造成死亡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9-24个月。

5.2.5凡出现群体违章的,群体违章人员强制培训学习时间7-15天。

5.3强制培训期间的待遇。

5.3.1强制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3.2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5.3.3对强制培训人员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5.4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5.5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处1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5.5.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5.5.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5.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5.4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6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责令违章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6 涉及标准

《安全罚款管理标准》

7 形成记录

《三违人员登记表》

8附件一:煤矿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8.1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1.1严重“三违”行为

8.1.1.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8.1.1.2违章进入采空区。

8.1.1.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8.1.1.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8.1.1.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8.1.1.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8.1.1.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8.1.2一般“三违”行为

8.1.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8.1.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8.1.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8.1.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8.1.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8.1.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8.1.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1.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8.1.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8.1.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8.1.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8.1.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8.1.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8.1.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8.1.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8.1.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8.1.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8.1.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8.1.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8.1.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8.1.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8.1.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8.1.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8.1.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8.1.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8.1.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8.1.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8.1.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8.1.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8.1.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8.1.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8.1.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8.1.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8.1.34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挡。

8.1.35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壁。

8.1.36用刮板运输机牵引设备或回料。

8.1.37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

8.1.38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

8.1.39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

8.1.40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8.1.41煤机运输时滚筒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

8.1.42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 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8.1.43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8.1.44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8.1.45倾角大于25度和采高大于是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能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

8.2掘进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2.1严重“三违”行为

8.2.1.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

8.2.1.2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8.2.1.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

8.2.1.4三、四岔门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8.2.2一般“三违”行为

8.2.2.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8.2.2.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

8.2.2.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8.2.2.4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8.2.2.5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拦、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夹板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8.2.2.6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或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8.2.2.7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

8.2.2.8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

8.2.2.9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架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8.2.2.10耙装机钢丝绳插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

8.2.2.11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

8.2.2.12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8.2.2.13巷道三、四岔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8.2.2.14架棚巷道棚腿失角;用爆破方法崩棚腿窝。

8.2.2.15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8.2.2.16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

8.2.2.17倾角大于25度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道与人行道分开。

8.2.2.18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

8.2.2.1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8.2.2.2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8.2.2.2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8.2.2.22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

8.2.2.23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8.2.2.24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8.2.2.25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8.2.2.26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或安全设置不全。

8.2.2.27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

8.2.2.28人员违章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8.2.2.2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终止工作。

8.2.2.30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施工。

8.2.2.31倾斜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逗留。

8.2.2.32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8.2.2.33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8.2.2.34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逗留。

8.2.2.3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

8.2.2.36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

8.2.2.37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排距超过规定。

8.2.2.38锚杆支护巷道螺母扭距达不到规定要求。

8.2.2.39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8.2.2.40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8.2.2.41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8.2.2.42耙装机结构不完整。

8.2.2.43套打残炮眼。

8.2.2.44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

8.3机电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3.1严重“三违”行为

8.3.1.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8.3.1.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8.3.1.3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停送电。

8.3.1.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8.3.1.5开关塞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8.3.1.6不停机、不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

8.3.1.7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8.3.1.8特种设备检修、检验不合格,强行使用。

8.3.2一般“三违”行为

8.3.2.1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检修皮带时未将停止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8.3.2.2没有避开输送机主副滚筒剁皮带接头。

8.3.2.3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8.3.2.4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8.3.2.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

8.3.2.6检修机械设备时没将停止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3.2.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8.3.2.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和监护复审制。

8.3.2.9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极。

8.3.2.10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臂下方或重物移动前方有人。

8.3.2.11配制强酸、强碱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

8.3.2.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8.3.2.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煤机、掘进机、电缆车除外)。

8.3.2.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

8.3.2.15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不设保险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系绳。

8.3.2.16立井提升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8.3.2.1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采用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或安全电压或隔离变压器或保护用具。

8.4运输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4.1严重“三违”行为

8.4.1.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钩头、乘刮板输送机。

8.4.1.2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或行人时行车。

8.4.1.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

8.4.1.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

8.4.1.5主要运输斜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的。

8.4.1.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

8.4.1.7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架线下装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

8.4.1.8斜巷绞车不带电送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

8.4.1.9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

8.4.1.1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

8.4.1.11人行车无跟车工。

8.4.1.12主要运输斜巷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8.4.2一般“三违”行为

8.4.2.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

8.4.2.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

8.4.2.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

8.4.2.4绞车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

8.4.2.5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8.4.2.6斜巷和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

8.4.2.7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

8.4.2.8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8.4.2.9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

8.4.2.10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

8.4.2.11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

8.4.2.12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好开车。

8.4.2.13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标准。

8.4.2.14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

8.4.2.15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

8.4.2.16司机离开电机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

8.4.2.17用手抓代步机钢丝绳行走。

8.4.2.18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

8.4.2.19井下大巷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的。

8.4.2.20坡度超过7‰时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8.4.2.21用车顶撞风门。

8.4.2.22跟车工不带哨子。

8.4.2.23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

8.4.2.24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

8.4.2.25无信号开车、开机。

8.4.2.26在上车场用绞车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车场或甩道用主钩带车。

8.4.2.27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

8.4.2.28电机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

8.4.2.29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

8.4.2.30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车或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够。

8.4.2.31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井下安全工作资格证人员下井。

8.4.2.32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8.4.2.33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

8.4.2.34绞车反向操作或用绞车起吊物件。

8.4.2.35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头无人牵引。

8.4.2.36翻越皮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

8.4.2.37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

8.4.2.38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展放胶带。

8.4.2.39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机。

8.5通防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5.1严重“三违”行为

8.5.1.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8.5.1.2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指一个采区同一个煤层内布置超过3个采煤面,5个掘进头)。

8.5.1.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8.5.1.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8.5.1.5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8.5.1.6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8.5.1.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5.1.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8.5.1.9无措施进入盲巷。

8.5.1.1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8.5.1.11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经公司批准的除外)。

8.5.1.12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监测监控系统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发现火情或通防严重隐患不及时组织处理和汇报的。

8.5.1.1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或无相应的瓦斯排放措施的。

8.5.1.14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8.5.2一般“三违”行为

8.5.2.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8.5.2.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8.5.2.3临时停风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8.5.2.4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8.5.2.5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坚持工作。

8.5.2.6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三人联锁”放炮不签字。

8.5.2.7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迎头空风筒。

8.5.2.8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没有专人看管。

8.5.2.9永久风门不闭锁。

8.5.2.10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8.5.2.11临时板墙钉布帘只有一道。

8.5.2.12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设置工具房。

8.5.2.13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瓦斯日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8.5.2.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8.5.2.15风筒损坏未及时补上。

8.5.2.16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

8.5.2.17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8.5.2.18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8.5.2.19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8.5.2.2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8.5.2.21台帐、报表、记录工弄虚作假。

8.5.2.22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8.5.2.23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

8.5.2.24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8.5.2.25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8.5.2.26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

8.5.2.2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8.5.2.28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

8.5.2.29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

8.5.2.30救护队员在佩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佩戴正压呼吸器除外)。

8.5.2.31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8.6火工品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6.1严重“三违”行为

8.6.1.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8.6.1.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

8.6.1.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8.6.1.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6.1.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爆器爆破。

8.6.1.6警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和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8.6.1.7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爆破。

8.6.2一般“三违”行为

8.6.2.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沿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沿。

8.6.2.2库房的发放峒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8.6.2.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8.6.2.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8.6.2.5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8.6.2.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8.6.2.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8.6.2.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8.6.2.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8.6.2.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拧结成短路。

8.6.2.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8.6.2.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8.6.2.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8.6.2.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8.6.2.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拧结短路。

8.6.2.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8.6.2.17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8.6.2.18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

8.6.2.19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8.6.2.20炮眼深度超过2.5米,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8.6.2.2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8.6.2.22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8.6.2.23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井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8.6.2.24放炮器不及时缴回。

8.6.2.25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8.6.2.26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8.6.2.27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8.6.2.28转借炸药、雷管。

8.6.2.29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8.6.2.30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仍爆破的。

8.6.2.31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8.6.2.32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仍爆破的。

8.6.2.33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

8.6.2.34爆破母线未及时拧结成短路。

8.7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

8.7.1严重“三违”行为

8.7.1.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8.7.1.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8.7.1.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8.7.1.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8.7.1.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7.1.6酒后下井上岗。

8.7.1.7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8.7.1.8穿化纤衣服下井。

8.7.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8.7.1.1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8.7.2一般“三违”行为

8.7.2.1班中睡觉。

8.7.2.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8.7.2.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

8.7.2.4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8.7.2.5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8.7.2.6瓦检员未按规定配备。

8.7.2.7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8.7.2.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7.2.9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8.7.2.10人行车、罐笼超员。

8.7.2.11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8.7.2.12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8.7.2.13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8.7.2.14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8.7.2.15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8.7.2.16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8.7.2.1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8.7.2.18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8.7.2.19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8.7.2.20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8.7.2.21不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8.7.2.22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8.7.2.23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8.7.2.24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

8.7.2.25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8.7.2.26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8.7.2.27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8.7.2.28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8.7.2.29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8.7.2.30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8.7.2.3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7.2.32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8.7.2.33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8.7.2.34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9附件二:地面生产建设单位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9.1严重“三违”行为

9.1.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9.1.2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事故隐患未处理或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强行作业。

9.1.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9.1.4禁火区违反规定使用火种。

9.1.5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9.1.6不按规定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9.1.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9.1.8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没留气孔;焊接、切割储存、输送易燃易爆的容器、管路时,未进行排空、置换、清洗等处理工作。

9.1.9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或使用无减压器、回火装置的乙炔气瓶;使用时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

9.1.10电气设备操作、检修未按规定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9.1.11电气设备检修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接地、悬挂警示标志等技术措施。

9.1.12违反倒闸操作的顺序进行倒闸作业;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合开关送电;约时、约信号送电;送电前没有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具备送电条件而盲目送电。

9.1.13脚手架防护设施不全、没查验就使用;没随主体搭设;基础未夯实或无搭、拆措施。

9.1.14大型模板工程未验收或拆、支模板专项措施未经审批即施工。

9.1.15汽车超限速50%以上行驶、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铁路列车超限速运行。

9.1.16行车吊包行走或抬包车时,抬包离地面超过半米或倒包作业时不切断炉膛加热电源,

进行带电作业。

9.1.17上大顶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或在电化区段擅自登高作业。

9.1.18调车作业计划不清,信号、停留车位置不明,未按信号显示要求,盲目动车;使用的机车走行部、行车安全装备、制动机等运用状态不良的机车。

9.1.19违反铁路《技规》第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之规定。

9.1.20引导接车未确认进路正确及线路空闲;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错填、漏填,错交、漏交行车凭证;助理值班员未确认旅客上下、行包装卸和列检作业完毕,即显示发车指示信号;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未通知或迟通知道口员接车。

9.1.21下列未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和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行为:(1)更换钢轨;(2)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3)更换绝缘接头夹板;(4)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

9.1.22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人为构通道岔表示,进行更换转辙、转换设备。

9.1.23在列车开动后上车,未停稳前下车或遇有紧急情况需处理车辆故障时,未与车站、列车长联系,未设置防护信号。

9.1.24擅自进入未经过清洗、消毒并取得合格证明的罐车、毒品车进行维修作业。

9.1.25道口看守未按有关规定开、闭栅栏(栏杆)。

9.2一般“三违”行为

9.2.1劳动纪律及现场作业规范

9.2.1.1上班期间迟到、早退;班中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领导安排私自顶岗、换岗或连续顶班作业;脱岗或酒后上岗。

9.2.1.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交接班记录不详细;运行记录不按时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执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巡回检查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检查,检查时不带必备的检查工具;设备停、复役及检修工作不认真登记、不按规定挂牌和摘牌,工作结束后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9.2.1.3设备改造投用后,不按时或不办异动报告、不提供资料、图纸。

9.2.1.4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

9.2.1.5在设备上坐、卧、行走、休息、放置杂物等;跨越皮带运输机、链条输送机等不走通道或在其上传递物件;跨越安全围栏或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等不安全位置攀、坐、休息等。

9.2.1.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等或拆除上述设施不摆放警示标志、及不时恢复。

9.2.1.7未经允许进入要害场所或闲杂人员在要害场所逗留。工作现场光脚、光膀子、穿拖鞋、高跟鞋等不按规定着装。

9.2.1.8使用传动部位(齿轮、皮带、链条等)无防护罩的各类机械。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而使用;人员乘坐物料提升机上下;卷筒转动时用手拉脚踩的方式排列钢丝绳;在未使用保

险装置的情况下,穿越搅拌机料斗下方或停留、清理;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钢丝绳。

9.2.1.9土方开挖深基坑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

9.2.1.10使用的塔机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塔机的安装、拆除、转移没有经批准的专项措施;建筑施工大型(特种)设备没鉴定就使用。

9.2.1.11模板、楼板存放超高;拆除模板向下抛掷;用砖垛等代替马凳。

9.2.1.12启动皮带前,未对系统进行检查或未打警铃。

9.2.1.13擅自停用、拆除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或修改安全保护装置的参数;擅自破坏、摘掉、拿走他人放置的安全警示牌。

9.2.1.14擅自中断工控机及监测、监控计算机运行或用其做与本设备使用功能无关的事情。

9.2.1.15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未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作业。

9.2.1.16违反规定进入列车安全警戒线内;在车帮上行走或动用车皮附属设施或使用行车、其他车辆移动车皮。

9.2.1.17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9.2.1.18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9.2.2劳动防护、安全工器具使用

9.2.2.1操作车床、刨床、钻床、砂轮机等旋转切削设备操作时带手套、没有扎好袖口、女职工的长发没有盘到帽子里等未按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的行为。

9.2.2.2进入检修、 施工、作业现场及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帽或不使用其他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2.2.3做有毒实验时没有戴好防毒口罩和穿戴好其他防护用品。

9.2.2.4电气设备操作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9.2.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图省事不从爬梯上下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上下攀登。

9.2.2.6使用试验、检验超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9.2.3消防安全

9.2.3.1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非火警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9.2.3.2在禁烟场所吸烟;擅自使用电炉。

9.2.3.3使用完的汽油、柴油、煤油等油料以及棉纱未按规定放置。

9.2.3.4在明火、高温附近使用汽、柴油清洗设备零件。

9.2.3.5穿带铁钉的鞋子或未带防火罩的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9.2.3.6未对周围易燃物采取防火措施,进行焊接或切割。

9.2.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

9.2.4.1物品吊运时存在过满、外溢等现象,物品棱角处与钢丝绳未加衬垫;重吨位物件起吊时未稍离地试吊;起吊、牵引过程中,在受力钢丝绳的四周、上下方、内侧角和起吊物的下面逗留或通过;不用气瓶架吊运气瓶;起吊物件时不使用吊具或使用的吊具不合格。

9.2.4.2接班后未对行车检查就使用设备;地面无人指挥,天车司机独自作业;作业时同时做三个及以上动作。

9.2.4.3行车启动、停止或运行时前方有人员、变换动作不打警铃;工作结束后没有切断电源,未停放在指定位置或钩头上仍挂有吊具或吊物。地操行车吊物时,地操人员在吊物坠落波及的范围内作业。

9.2.4.4地面无人指挥,塔吊司机(吊车)独自作业。

9.2.4.5在车间溜放车辆,下坡行驶时空挡滑行,进、出车间不鸣笛。

9.2.4.6用货叉或装载机举起人员进行高处作业。驾驶员离开装载机,铲斗没有放在地面上。

9.2.4.7没使用面罩或护目镜进行电、气焊作业;高空焊接或切割时,下方有易燃物未采取防火措施,也无专人监护;手持焊枪爬梯或登高。

9.2.4.8使用的电焊机用铝芯线替代铜芯把子线。

9.2.4.9不按规定对锅炉水质进行化验、处理。

9.2.4.10氧气、乙炔气瓶放倒使用;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离小于5米(电力行业:使用时距离小于8米),使用的气瓶上少防震圈和瓶帽、置于太阳下暴晒;气瓶内气体压力低于0.2兆帕时,继续使用;氧气、乙炔管接头捆扎不牢,未使用专用管卡。

9.2.4.11吊运抬包离开或进入抬包车时,抬包底部距离抬包车垂直高度小于0.3米。

9.2.4.12电解多功能机组司机从电解槽上上下机组,驾驶室从电解槽上部进行跨槽行走。

9.2.4.13焙烧多功能机组在启动前没有检查吸料管、填料管与阳极夹具是否升到最高位;焙烧装、出炉时,夹具没有夹紧就提升。

9.2.4.14抬包车没有在规定的区域行驶,在车间停放、行驶时越过警戒线。抬包车装卸抬包时,驾驶员没有下车。

9.2.4.15违反规定带压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修作业。

9.2.4.16司炉工未按规定做好日常工作,如冲洗水位表、压力表、排污、试验安全阀等;水位表故障造成假水位而未及时发现;操作人员排污后,忘记关闭排污阀或排污阀泄漏未发现。

9.2.4.17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9.2.5高空作业

9.2.5.1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及安全帽、上下抛掷物件。

9.2.5.2登高作业前未检查登高工具,登高工具没有规范放置即作业,作业时使用不合格的作业工具。

9.2.5.3使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竹梯登高作业;使用不合格的梯子,图省事不从爬梯上下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上下攀登。

9.2.5.4在登高作业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墙的靠放斜度不在30°-40°之间。

9.2.5.5“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水塔与水箱边)无防护。

9.2.5.6建筑施工作业时用模板作架板,在模板上攀爬或不按要求铺设安全网。

9.2.6电气作业及相关

9.2.6.1未做好安全措施搬迁、移动电气设备。

9.2.6.2装卸高压保险未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

9.2.6.3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和信号线路或用湿抹布和潮湿工器具清理带电的设备。

9.2.6.4设备检修完毕,没有清理检修现场,将工具、材料遗留在设备上或设备内部。

9.2.6.5不经当值人员许可,擅自使用厂(站)用、运行(备用)设备电源或使用后不及时恢复。

9.2.6.6热控箱、专用盘、开关箱、电源柜等操作后不关门或关不严。

9.2.6.7电气设备损坏造成带电部分裸露,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违反规定不停机、不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电气设备。

9.2.6.8用铜、铝、铁丝等金属物品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地、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为工作零线。

9.2.6.9非专业人员处理电气设备故障。

9.2.6.10外电防护不符要求(外线电路电压在1千伏以下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米;外线电路电压在1~10千伏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米;外线电路电压在35~110千伏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8米)。

9.2.6.11使用电压等级不相符的验电笔验电;侵入高压电气设备安全限界进行作业。

9.2.6.12进行光钎的安装、维护时,眼睛靠近或直视光钎出口。

9.2.6.13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擅自担任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或许可人。

9.2.7机械加工

9.2.7.1车床未停稳就打反车;切削工具没有脱离工作件时停车。

9.2.7.2加工工件钻孔时,用手拿工件进行作业;机床卡盘旋转运动未停稳就装卸工件;测量运转机床上的加工件;加工件没垫平或未卡紧就进行加工。

9.2.7.3用压缩空气吹铁屑或杂物;机械加工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9.2.7.4摇臂钻打孔,摇臂未定紧就开钻。

9.2.7.5在同一剪板机上同时剪切不同的材料;卷板机开动时,未按照进出料反向站人。

9.2.7.6车床、刨床、钻床、砂轮机旋转切削设备停止使用时用工具或其他物品辅助制动。

9.2.7.7车螺栓、试环规或车内螺纹、试螺规用开车方式自动进退。

9.2.7.8零部件加工时,把待加工件随意放在主轴变速箱上和导轨上。

9.2.7.9金属切削飞溅物,不采取防护挡板,防护隔离网。

9.2.7.10进行铲、剁、铆及打样冲等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且对着人操作。

9.2.7.11下班时未关闭机床电源。

9.2.8冶金行业(铝业生产)

9.2.8.1新砌的抬包未进行哄干、预热直接使用;需要进行维护、检修的抬包仍继续使用。

9.2.8.2抬母线时,将母线抬过低于刻度50,高于350;抬母线过程中,小盒卡具送不到位,造成拔极,抬完母线,由于小盒卡具没上紧造成阳极下滑;不用阳极扳手,用手直接上小盒卡具。

9.2.8.3换阳极作业时无人监护;换极作业时脚站在阳极上或面壳块上;多功能机组安装新阳极时电解工正面站在阳极前。

9.2.8.4电解槽与金属物相搭接未及时处理;上电解槽作业不盖两块及以上槽盖板且槽盖板放置不牢。

9.2.8.5潮湿工具没有经过预热就直接使用。

9.2.8.6向电解槽内加料、取电解质、灭阳极效应不带面罩或防护眼镜。

9.2.8.7出铝时不使用地操在驾驶室操作;抬包在运输过程中不使用包卡。

9.2.8.8打渣、观测炉眼、炒渣、倒包不带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码垛、打捆不穿戴劳保鞋的;观察煅烧带位置时不带面罩或护目镜。

9.2.8.9倒包速度过快,造成洒铝;倒包后没有打包卡。

9.2.8.10电解槽入口的输送管线及设备在维护检修时使用金属梯子或未做绝缘措施进行作业。

9.2.8.11作业完毕后,不及时关闭设备观察孔、盖板或防护装置不及时复位;进入除尘器检修前,没有提前打开通风。

9.2.8.12不带防护用具提出热电偶、燃烧器或未带防护面具直接观察火道结焦情况;浇注过程不带面罩。

9.2.8.13移炉时未挂好吊钩;排烟架前挡板未插好、插严;将积油、废油倒入火道内;修炉前没有检查炉温,直接进入炉室。

9.2.8.14燃烧架吊运到指定位置后,其设备的支管、支架没有与炉面上的燃烧孔和支撑点迅速连接到位。

9.2.8.15重油库打油作业时没有专人带领并指挥作业;重油罐温度低于60℃,没有使用蒸

汽加热。

9.2.8.16取样时没有预热潮湿工具;电解质粉碎及实验时没有打开通风橱;有毒、易腐蚀试剂乱摆放,没有按规程进行操作实验;化验残留的废水,废液、废气、废渣没有按规定进行回收放置。

9.2.8.17冷扎工开机前未与副操作员、上下料工人联络开机;穿带时,用手牵引铝板,操作手不听从穿带人员指挥操作;停机时,未关闭水、电、液、气。

9.2.8.18冷扎工换辊前未检查尼龙绳是否完好或抱轴器安全销未销入。

9.2.8.19纵剪及横剪作业开机前未检查水、电、液、气及各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未与纵剪及横剪其他人员联络即开机;机列运行过程中,维修人员或其他人员随意停机。

9.2.8.20纵剪及横剪作业擦胶辊时不停机,须点动时无专人负责点动;废边卷取时操作人员直面在旋转废边卷取机前;停机时,各机构未处于机前原始位置。

9.2.8.21拉弯矫直机组开机前未检查未检查水、电、液、气及各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未与拉弯矫直其他人员联络即开机。

9.2.8.22拉弯矫直机组运行时,用手清除板面及辊面上异物;穿带须点动时,无专人负责;擦拭矫直辊系时,未停机抽出辊系;清理水箱时,未切断加热器电源。

9.2.8.23分切机开机前未检查刹车带是否松开,未与其他人员联络即开机;上、下卷及拆装刀轴时,无专人指挥行车;更换配重或相关作业时,未将刹车带刹紧;随意扳动摆臂手柄;停止工作半小时以上时,未切断机器电源。

9.2.8.24分切机组运转中人体各部位直接接触转动部件;发现问题不停机就直接用手接触运转机械处理。

9.2.8.25退火炉开炉前未检查炉门提升机构、气、水、电是否正常;炉门提升到位后,站在炉门下工作;装炉时,出炉前未切断加热电源;装炉料超高、超重;用料架装铝卷时,未先吊放中间的卷。

9.2.8.26退火炉的炉门提升后,未确认安全销到位后进出炉。

9.2.8.27磨床作业时使用未经过平衡的新砂轮;砂轮运转时,站在砂轮前方;磨削结束时,未及时退回砂轮。

9.2.8.28厚箔剪开机前未检查水、电、液是否正常;初次穿带时,未手动正向转动工作侧手轮,使用点动操作;擦拭设备时,未停机切断电源;工作结束后,未使全部开关处于切断位置。

9.2.8.29大炉工未在断电情况下进行电炉精炼等操作;潮湿、带水的铝锭、边角料直接加入有铝水的大炉中,使用带水工具操作;点火时,炉门正面站人。加等外铝或配制合金时,正对炉门。

9.2.8.30铸轧工测量铸轧区、对铸嘴及磨合铸耳时,铸轧辊未反转,擦辊时未正转,工作

人员未在出口侧操作;立板及生产过程中发生漏铝,需使用岩棉堵漏时,岩棉未经干燥处理。

9.2.8.31铸轧工未戴好护目镜或面罩处理炉口、扒渣等和铝水接触的工作;与铝水接触的工具,未干燥处理,放铝箱、放铝水前未烘烤。

9.2.8.32空压机开机前人工盘轨圈后无其它现象,不戴好绝缘手套开机,冬季未空运转五分钟;未检查冷却水是否畅通、流量是否正常。停车后,未放中间冷却器和风包中冷凝的油水。

9.2.8.33压风机主风包及设备间管道无逆止阀;冷却水突然中断,如断水后开机时间较长,未等待气体自行冷却,即注入新的冷却水供水开车。

9.2.8.34行车作业打反车制动或多功能机组抓热极或电解质热块时从工作人员上方经过。

9.2.8.35回转窑上下串动不及时调整。

9.2.8.36净化设备运行中,进入设备掏料或检查或净化风机带负荷启动、无冷却水,直接开机。

9.2.8.37重油库打油时,油泵出口压力超过0.8兆帕或油泵启动后未开冷却水。

9.2.8.38化铁作业中使用潮湿生锈的铁料;浇注时使用潮湿的碳块或钢爪。

9.2.8.39抬包车雨雪天气道路湿滑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和限速行驶或前后车距小于20米。

9.2.9铁路运输

9.2.9.1乘务员未认真抄写运行揭示,造成错抄、漏抄达示。

9.2.9.2擅自关闭监控装置运行。

9.2.9.3顶送作业未按调车员显示信号要求试拉。

9.2.9.4列车站内停车超过20分钟未试闸。

9.2.9.5运行中交会列车、进出站及通过鸣笛标、道口、桥梁、弯道等不按规定鸣笛。不按规定执行呼唤应答制度。运行中,间断了望。

9.2.9.6重型轨道车超速运行。重型轨道车跨区间推行车辆。

9.2.9.7接发列车人员不出务接车或未认真监视列车运行。

9.2.9.8清扫道岔未与值班员联系,未使用木楔进行安全防护。

9.2.9.9行车岗位作业低职代高职;自动放弃指挥权。

9.2.9.10车站值班员遇接受的调度命令不清或有误,未及时与列车调度员复核联系;调度命令内容填记不全、不清或未核对即向有关人员交付或传达。

9.2.9.11接发列车人员发现货物装载及篷布苫盖异状未及时汇报处理。

9.2.9.12车站值班员未通知或迟通知有关行车人员出务接车;出务接车迟缓。

9.2.9.13车站值班员遇有超长、超限列车需要通知邻站而未通知。

9.2.9.14未按规定使用管理、作用手摇把。

9.2.9.15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未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

制度。

9.2.9.16道岔未按规定巡检,清扫保养不及时,有杂物、油泥、黄锈。

9.2.9.17违反规定在站内到发线以及连接到发线的货物线、超过2.5‰坡度及其以上的线路区段临时寄钩或未执行站细及卡死制度。

9.2.9.18调车作业未在规定地点停上停下;未按规定办理出站调车或跟踪出站调车的。

9.2.9.19调车通知单作业计划内容不全;调车作业不停车接计划。

9.2.9.20推送调车作业,调车人员未由近而远确认信号开放状态,未检查线路或检查线路未到尽头,未试拉,车列前无人领车。

9.2.9.21调车作业前未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的;带风作业未执行“一关、二摘、三提钩”作业程序。

9.2.9.22未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及“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显示、回示规定。

9.2.9.23作业前未检查“关门车”情况,作业后未检查“关门车”编挂情况或发现违编而未报告、未纠正。

9.2.9.24使用轻型车辆时,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2.9.25货物堆放距离不符合技规要求。停留车未采取防溜措施。

9.2.9.26货运人员监装不到位,未按装车方案装车造成挂出货车的货物发生“三重一超一落”问题,货检人员发现进行整理的。

9.2.9.27巡道工不按巡回图巡查,休息时或换牌时坐、躺在道心或道床边坡上,无人看守道口的轮缘槽未及时清理(轮缘槽深度小于45毫米、宽度小于90毫米)。

9.2.9.28巡道工正常天气走路肩,漏换、错换巡道牌,雾天走道心。

9.2.9.29巡道工不按规定携带各种备品或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来车时不按规定距离下道,未显示接车信号。

9.2.9.30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超过15千米/小时,区间运行速度超过30千米/小时。

9.2.9.31应设施工防护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登记和设置防护。

9.2.9.32道口标志缺少、损坏,没有及时进行更换、补充。

9.2.9.33机械捣固作业时,不执行送、断电规定,雨中进行电动捣固作业。

9.2.9.34工具、机具、材料存放侵限。

9.2.9.35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未办理登记停用设备手续或未及时上报者。

9.2.9.36不设好防护就开始作业,未按规定下道避车。

9.2.9.37应加封加锁的设备未按规定加封加锁。

9.2.9.38未执行电务“三不动、三不离”制度。

9.2.9.39配合室外作业时,未及时通知室外列车、调车运行情况。

9.2.9.40不按规定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登记、明示。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

电端电压方法处理故障。

9.2.9.41检修电动转辙机作业时,不拉开遮断器(安全接点)。

9.2.9.42使用各种镐类、千斤顶,重心不稳起镐,不加防滑垫,镐的行程超过安全线,在镐起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离开。

9.2.9.43搬运笨重工具、材料需在车底传递时,未确认安全防护,未进行呼唤应答。

9.2.9.44作业中未按规定认真进行制动机性能试验,未执行跑风制度,作业完后,尾部检车员未摘除风表或未撤除安全防护信号。送车时,未执行车不走人不离制度,未蹲视检查列车运行状态。

9.2.9.45未按规定将风管吊起至车钩下方。

9.2.9.46终到站未按规定摸轴、看车,未按规定抄记轴温。

9.2.9.47客车乘务员未执行“停开、动关、锁、四门了望”制度。

9.2.9.48运转车长未按规定与机车司机核对风压。

9.2.9.49未有序组织旅客乘降和行包装卸;未认真执行“三乘联检”制度。

9.2.9.50喷涂时,将手指、手掌或身体某个部位接触喷嘴,将喷枪口对着自己或他人,将喷嘴护套卸下后喷涂。

9.2.9.51接来车通知后,未执行传达复诵制度(两人及以上看守道口)。

9.2.9.52不按规定交接班。接车记录未按规定填写。轮缘槽未及时清理。道口备品不齐全,设施设备不良未及时汇报。

9.2.9.53道口两侧50米范围内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因素未处理、不汇报。

9.2.9.54非法设置文件顶溢数据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数据、设备。

9.2.9.55机车在站停留时,机班二人同时离开机车或列车在站停留时,关闭空气压缩机及未制动保压停车。

9.2.9.56牵引工况下停车,逆电操作;无操纵权的副司机操纵机车。

9.2.9.57信号员或车站值班员未监视控制台,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信号员发现后未向车站值班员回报即盲目处理;未确认进路、信号发出列车,未确认接车线路空闲接入列车。

9.2.9.58使用电话闭塞时未确认区间空闲发出列车。

9.2.9.59机车车辆运行中,两人及以上站在同一闸台、车梯及机车一侧的踏板上。

9.2.9.60列车或车列运行途中乘坐车帮或跨越车辆。

9.2.9.61骑车或乘车换牌、找他人代替巡道;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9.2.9.62施工作业后,线路达不到开通条件而强行开通、线路达不到恢复正常速度而撤除限速防护。

9.2.9.63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它光源代替;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甩开联

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9.2.9.64维修电动转辙机时,手指插入销子孔。

9.2.9.65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构通电路造成死区间。

9.2.9.66更换单项设备,不核对联锁关系,不复查试验开通设备。

9.2.9.67作业时未按规定插设安全防护装置,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列车下进行作业。

9.2.9.68列检作业在开始和结束前,未严格执行插设防护信号连锁传递办法,在无防护信号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9.2.9.69处理制动故障时,未关闭截断塞门,排除副风缸余风或作业完了未进行恢复开通;更换制动配件,用手指探摸圆销孔。

9.2.9.70电气化铁路区段,攀爬车顶、客车补水、搬运材料、工具,高度超过4.2米。

9.2.9.71运转车长未确认出站信号或发车指示信号而盲目显示发车信号。轻型轨道车无制动状态下运行。

9.2.9.72线路封锁、限速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速度设置防护或防护用通讯设备故障、联系中断,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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