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和任会江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和事实,代理人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①违反法定程序;②适用法律错误;③主要证据不足;④滥用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关于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法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厉害关系人参加复议,严重侵害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辩称理由依法根本不能成立。
1、《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厉害关人的“可以”二字,在本质上是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其基本含义是要行政机关积极行为,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可以···”的表述,从表面上看,被告不作为似乎具有一定的道理,似乎可以不受法律责难。但事实上,这不仅是被告对“法定程序”的片面理解,同时也是被告对“依法”行政的片面理解。其中,法定程序不仅包括实定法,还当然包括程序公正的底线要求。而“依法”,不仅包含了“依据法律”的含义,同时还包含的“符合法律”的含义。本案中,被告不仅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底线,而且其行为很明显不符合法律。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是法律赋予其一种程序选择权。相对应,这种参加复议权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必然构成一项法定义务。因为,如果将“可以”视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就永远变成了悬而未决的权利,对他们权益的保护也因为在事实上不可能而成为奢谈。因为他们不被通知,无从知悉,因而自然就没有机会申请参与复议活动。
按照被告的逻辑,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复议机关“可以”不通知利害关系人,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厉害厉害人得不到保护。因此,被告的这一逻辑上无疑是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法自我圆合的悖论。
退一步讲,从依法行政角度,“可以”,即使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但也绝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裁量。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中就借天津高院断言:“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违背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做出正确的解释,这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2、最高院既有判例对“可以”有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
20xx年第3期《公报》登载的《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此情形下,徐州市人民政府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作出于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严重 1
违反法定程序。
相同原理,《公报》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不具有合法性”。
涉及到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于20xx年11月26日公布实施。——《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3、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告知或者通知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很显然,行政复议是特殊形式的行政行为,是当然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既然是复议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就应该应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约束。
因此,依法履行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复议的义务,不仅是“可以”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法定程序的底线,保障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是行政程序是否公正、是否合法的首要判断标准。
二、关于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1、从被诉行政行为决定书以及被告提交法庭的法律依据看,被告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有三:①《公司法》 ②《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③《行政复议法》。也就是说,被告认定长垣县工商局工商登记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上述三个法律规范。
2、从被告适用法律的逻辑结构看,是行政登记行为由于违反①、②定性条款,因此按照③处理条款予以撤销。
3、被告的这一法律适用过程很显然构成适法错误,因为它在事实上缺失了“认定长垣县工商局工商登记行为违法”的定性条款,因而无法也不能得出“违法”的结论。
其一,根据《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定,《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公司法》也根本不是行政法规范,继而也根本谈不上行政机关违法。
其二,《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方面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不是行政法规范,另一方面,是“内资企业”应当提交材料的规范。
其三,被告在无法根据前述依据定性长垣县工商局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径直依据《复议法》予以撤销,很显然存在适用法律的重大错误。
4、很显然,在法律适用中,被告缺失了很重要的环节——工商登记必须审 2
查的法定条件和材料,如果缺失什么项目即为违法——即登记行为违法的适用条件。
涉案行政登记的违法定性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
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未援引应当援引法条的法律后果
缺少了关于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的违法认定——在复议决定中既无援引,也未释明——而是直接得出了结论。——事关行政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的定性——缺少这一环——根本就无法得出县工商局登记行为“违法”的结果,继而也就失去了撤销的法定前提。
6、另外,被告还存在对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适用撤销处理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涉案登记通知因之后20xx年10月19日企业营业执照由崔培军转让给原告,原通知在事实上已经没有了法律效力。对于业已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在法律适用上明显不当。
三、关于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要求,被告应当就其认定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被
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被告承担的这一法定举证责任,不仅昭示了被告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证
据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法律还确定了被告对证明的说服义务。如果被告达不到特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特点是,被告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那么,在司法审查
过程中,被告则应当通过证据向法庭证明。
事实上,被告在证明自己认定的事实时,不论证据的质还是证据的量都存在
无法证明或不符合证明要求。
①被告没有向法庭说明长垣县工商局在法定期间提交了什么
②随便拿几个证据证明原行政行为缺失什么,这一证明方式欠妥
③按说,消极事实是一个不包含任何元素的空集。但是,由于上级行政机关
书面审查下级机关材料是通过全面审视“材料”而作出的结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决定的机关在证明“不存在”这一事实时,证明标准应当是全面展示“原貌”,从而证明“不存在”这一结论,而不是以例举方式。
据此,被告(1)应当展示长垣县提交证据的证据目录;(2)没有证据目录
应当悉数提交收到的全部证据依据材料;(3)只有被告有义务用证据向法庭证明;
(4)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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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被告在行政决定时不考虑相关因素,已经构成对职权的滥用
因素①蔡景新——崔培军(最近的利害关系人)——撤销——连个招呼都不打——慕尼黑协定一样——处理人家的事物人家没有得到通知——通知很方便——为什么不通知——被告考虑的是什么?——被告是行政机关——你要裁决人家的利益——蔡存杰优先购买权是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都是可以忽略的低人一等的权利吗
②2个亿的投入怎么办——被是如何考虑的——为什么不考虑
③一撤了之——一个涉及重大财产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能花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你如何考虑的
④省级别行政机关:高级机关违反一般原理——你的法律水平低我不相信,因为你是省一级的——你的法律水平高我倒同意——在高水平法律素养情形下违反一般行政行为原理——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不是过失——而是故意——动机不良目的不纯
⑤被告考虑过《合同法》吗——考虑过交易稳定吗——股份转让不仅已履行完毕而且公司股东名册已作变更登记且经过一定期间,从维护交易安全,尽早稳定社会关系和秩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如果股权转让已经修改了公司章程,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对外产生了公示及对抗的效力,并且已经过一定期间,这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得撤销,也不应当允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期限地行使下去,从而再次造成已趋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动荡。
⑥20xx年第03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中,法院确定: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为原告王丽萍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财产的安全,甚至在王丽萍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主车离去。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同理,本案被告对于很多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而不愿考虑,这既是一种行政恣意,也是一种对权力的滥用。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多项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 苏万寿
于慎鸿
20xx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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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1.公司概况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工业企业,主要从事“矿源”牌电动葫芦、单、双梁起重机、桥、门式等五大系列80
个品种起重机的制造、销售。企业名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成立年份:20xx年9月30日
法人代表:崔培军
通讯地址: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园18号
电
邮话:0373-882039315903001916邮编:453424注册资本:13800万元箱:
kskycrane@163.com
公司名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网址:邮编:453400
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2.公司简介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工业企业,主要从事“矿源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工业企业,主要从事“矿源”牌电动葫芦、单、双梁起重机、桥、门式、加气混凝土设备、加气砌块设备等五大系列80个品种起重机的制造、销售。公司是中国起重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和中国重工协会理事单位。具有电动葫芦、单、双梁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和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及320T桥、门式起重机和280T铸造吊制造安全认可证。
公司现有员工2300余人,占地面积52多万平方米,拥有资产3.58亿元,400余家销售服务机构辐射国内外,建有自己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拥有各类加工设备1300台(套),能独立完成车、铣、刨、磨、拉、镗、滚、钻、冲压、切割、折弯、卷板、铆焊、化验及热处理等全部工艺流程。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180余人,担负着全部产品的开发设计工作,并在制造检验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目前,公司已顺利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1996
GB/T28001-2001及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认证,拥有
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大的生产能力和先进的检测手段,在保证产品的高质量、高产出的同时也具备了极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产品属河南省重点保护产品。公司不断增加投资发展现生产,利税等各项经济指标每年均以30%的速度递增,产品畅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到澳大利亚、越南、印度、泰国及东南亚各国。
20xx年,公司以雄厚的实力、磅礴的气势、恰当的战术,抵御和化解了世界金融危机的侵袭,投入1.2亿元果断上马了第五期扩建工程和老厂区的重建改造工程,扩大厂区120余亩,完成6座大型钢构生产车间5万余平方米,购置更新50余台数控加工车床,提高生产能力25%,缓解了生产压力,极大的改善了
20xx年产销双梁、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门式起重机2500余台,单梁起重机15000
余台,单双梁电动葫芦及配件近20000台(套),人均产值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矿源”牌起重机已荣获“中国知名起重机十佳品牌”,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公司名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网址:邮编:453400
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理局评为知名商品。公司连年被评为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计量工作先进单位”、“科技先进企业”、是河南省“巨星企业”、“50强工业企业”之一,央视上榜品牌。“矿源”牌起重机被评为“河南省名牌产品”,矿源”商标于20xx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120余项荣誉称号,同行业综合实力全国排名第五位。
公司是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满足市场对更高档次起重设备的需求。公司在消化、吸收国内外起重机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制造技术的基础上,全力对电动葫芦,单、双梁起重机进行改型设计,与国际同类产品接轨,已占市场高点。
公司名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网址:邮编:453400
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3.发展历程
20xx年4月28日一期建厂工程破土动工,投资2500万元,创建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20xx年-20xx年底二期扩建工程,投资3000多万元,扩建占地面积60000多平方米的生产场地,建成了15000平方米的标准化车间,并成立了研发中心。20xx年-20xx年底三期扩建工程,扩建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的生产场区,并且上马了大吨位、大跨度的起重机生产项目。收购了金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并建成了五座标准化钢构生产车间。产品由原来的单梁、双梁起重机发展到五大系列,50多个品种。
20xx年—20xx年底四期扩建工程,投资500万元,建成了豪华的现代化的多功能餐厅、洗浴中心和办公楼。投资230万元,新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钢构车间。,投资150万元,建成现代化的葫芦喷漆流水生产线。投资90万元,购置大型抛丸机、直线切割机等现代化生产设备。
20xx年扩建五期工程项目和老厂区改造工程,占地120亩,总投资1.2亿元,建成六座共5万余平方米的大型钢构车间,其中包括一座机加工中心,设备全部换代更新为现代化一流数控车床。五期工程的建设和投入使用,不但极大地改善、优化了生产条件和环境,也使效率和产值提高了25—30%,生产的起重机品种由50个增加到80多个。是公司跨越式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20xx年购进大型钢材开卷校平设备,使公司50T以下双梁腹板实现无缝化,购进大型落地镗床、单面铣床等大型车床,收购松大、天起两公司成立特普(河南)起重机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场地,成立年产1000吨的铸钢分公司,拉长产业链,改建五车间,引进电动单梁无缝成型设备,开发1500亩黄河滩区土地,组建河南矿山集团绿色农场
公司名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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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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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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