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号)

时间:2024.3.31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

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

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5@p,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5@p互相串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二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第二篇: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xx]111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xx111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xx111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xx111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xx111号

更多相关推荐:
关于印发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临卫字20xx8号临朐县卫生局关于印发二一一年全县卫生工作总结和二一二年全县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大队站办所现将二一一年全县卫生工作总结和二一二年全县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

关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

遂船水20xx64号遂宁市船山区水务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各股室20xx年区水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区提出的...

关于印发《20xx年度计划》的通知

XXX发字20xxXX号关于印发20xx年度计划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全面部署公司20xx年主要工作统筹公司各部门工作目标及重点调动全体员工形成合力力争公司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发展经董事会常务机构批准现将公司20xx...

关于印发《20xx年组织人才工作总结》的通知

20xx年组织人才工作总结20xx年,我处的组织人才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主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我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航务管理工作,牢固树立“…

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局电子公文黔江卫发20xx3号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现将黔江区卫生局20xx年度工作总结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

关于印发煤矿20xx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20xx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的通知矿属各单位20xx年我矿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安排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立了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工作以煤...

利州区龙潭乡卫生院关于印发20xx年卫生工作总结的通知

利州区龙潭乡卫生院关于印发20xx年卫生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科室20xx年是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我院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院全体职工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

建办质[20xx]13号-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质20xx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

8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20xx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团字20xx8号关于印发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20xx年工作总结的通知各分团委直属团支部现将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20xx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的...

赣科得股司字(20xx)08号关于印发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赣科得股司字20xx08号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于20xx年1月日起试行特此通知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1月...

31号关于上报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的报告

文20xx31号路街道办事处关于上报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的报告市政府现将我办事处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的呈报市政府请审核附路街道办事处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

关于上报20xx-20xx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和20xx年发展计划的通知

江科大委组20xx21号关于报送20xx20xx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及20xx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和...

关于印发总结的通知(3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