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0

武汉大学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第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第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组织部和国际交流部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的和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第二章 任务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国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以执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等非科研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的出国活动。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 1

性出访。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随访家属;

(五)非在职在编人员;

(六)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的;

(九)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十)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十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 2

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提交经分管或联系学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团组名称、团组人员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清楚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武汉大学因公出访人员申报表》。

第十条 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须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同意出访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须报学校国际交流暨港澳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党委副书记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后报校长签字,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出访由校长签字后报校党委书记签字。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率团因公临时出国访问,国际交流部应于出访前1周将出访具体行程函告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

学校领导个人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校外单位组团出访的,由其本人将出访具体行程通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 3

室。

第十三条 中层正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其他在职教职工和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同意,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须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和保密教育。

第十八条 经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凡学校有审批权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国际交流部上报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后办理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凡学校无审批权的,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交流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批 4

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护照、签证手续由国际交流部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和要求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部预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国际交流部统一提交分管外事学校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无计划出访。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公示制度。

(一) 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的,在报教育部审批前应在国际交流部网站公示,其他人员在向国际交流部申报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申请报告材料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国际交流部不予审批。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网站公示出访总结报告。

(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次数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使用行 5

政事业费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学校领导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四)出席国际会议、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六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级代表团因公临时出国的,学校领导出访费用由国际交流部承担,其他人员出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使 6

用学校外事经费出访的,由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的,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自付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30天内将出访总结报告提交国际交流部。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上交国际交流部统一保存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有关因私护照的管理,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7

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2年内停止受理违规出国人员的出国申请,6个月内停止受理违规单位的出访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05]第41号)和《关于严格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与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武大外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8


第二篇:武汉大学社团管理办法


附件2: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武大学字[20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武汉大学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武汉大学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武汉大学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 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主管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负责日常管理。院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

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 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留学生成立社团或加入由中国 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须首先经留学生教育学院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 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 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 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 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 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 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 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 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 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 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 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书。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

动;

2.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

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

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发。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

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 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 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 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 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定级,评选出年度优秀学 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学生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 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 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2.财务管理混乱的;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

为准。

更多相关推荐: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更新日期:20xx-12-111:45:51索引号:532628-011456-20xx1201-0009发文日期:20xx-12-01名称: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住院总医师是医院十分重要的岗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不仅是一种荣誉和对自身临床能力的一种认可,而且责任重大。为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发现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扬长避短,持续改进提高工作绩效,将员工工作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以及个人绩效相结合,确保员工工作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为建立和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绩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颁布时间】20xx-04-12【实施时间】20xx-04-12【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市…

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xx〕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加强大学生实验实践能力、创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市场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市场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内容附图。

公司年休假管理办法范文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公司年休假管理办法范文公司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的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真正的体现服务社会造福员工的宗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必须在...

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办法

文件内容工作日志执行办法工作日志执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利于工作监督检查与总结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二工作日志的填写一...

哑房使用管理办法(拟定)

百富怡大酒店哑房使用管理办法拟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哑房操作规范及时结账有效控制坏账跑单内部私自转账作弊等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哑房是酒店实际不存在的由系统虚拟出来的房间在系统中的操作同正常房间一样有空...

公司收发文管理办法

amp公司收发文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收发文件管理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2收文21凡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文来函和本公司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均由公司办公室文书档案管理员负责收文登记盖文件...

管理办法(5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