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享受资质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有一年度完整出勤记录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第二条 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原则上根据进入集团及各公司入职登记资料计算。如要求以往工作年度累计计算的,必须提供与以往工作经历有关的劳动部门认可的原始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前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就业登记等证明材料);员工不如期提供本条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全部证明材料的,其累计工作时间自入本公司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员工年休假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当年度在本公司服务时间折算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折算方法: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拟于20##年6月23日离职, 则本年度在公司服务174天,若其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则20##年度年休假标准为5天,所以20##年度该员工离职前在本公司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74÷365×5=2.4(天)。去除不足1天部分,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年休假为2天。
第六条 休假办法
(一)春节除法定假、公休假外,其它放假天数作为统一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抵扣当年度(指公历)年休假天数。
(二)、除当年公司已安排的年休假外,剩余的年休假天数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度休假,以便正确计算和管理年休假天数;若因工作原因无法在下年度休假的,不允许再转入下个年度合并使用,应在年终结算时根据《亨通集团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集团发[2012]2 号)文件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补助。
(三)、若 20## 年度员工已休完当年度全部年休假的(含 20## 年留存),则 20## 年度除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如春节)外,不再安排年休假;20##年度剩余年休假应安排到 20## 年度休假,以此类推。
(四)公司应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尽量结合春节放假及在生产淡季时安排,同一部门不允许多人一起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应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在工作安排许可的前提下,经公司人资部门审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休假。
(六)年休假审批权限:
(七)年休假与工作出差不能混同安排应严格分开,休假期间不得报支任何车船机票等差旅费。
(八)副主任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在休假期间,应对本条线或部门相关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指定授权代理人并随时确保全天24小时通信联络的畅通。
(九)申请年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年休假期满逾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国家法定假日及公司正常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视作正常出勤。
(四)年休假应当在当年度内休完,不得跨年度享受,生产一线员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转入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休完。
(五)员工当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未申请年休假,也不服从公司安排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员工申请事假或病假时可首先冲抵未休完的年休假。
(七)员工在当年度中离职(包括退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八)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或自动离职,未休完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年休假天数中抵扣相等的时间:
1、公司安排的超过法定假日及正常休息日的休假天数;
2、正常工作日内因故放假且本人没有加班能够调休的天数;
3、正常工作日内公司组织的游览活动超过一天以上部分的时间;
4、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和内部退养期间;
5、脱产培训或进修连续七天以上部分的时间;
6、特殊安排,按相关通知要求确定的。
(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员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但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抵扣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十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当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声誉,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年休假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伤残、死亡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意外情况,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时,应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控制能休年休假而不休的情况。
第九条 对非生产一线月薪制员工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年休假;生产一线员工、市场营销人员、固定年薪制和浮动年薪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未能安排休完年休假的,经审核批准,除本人工作期间正常工资外,在年终结算时可按照未休完年假天数和以下办法给予补助,领取补偿后视作自愿放弃未休年休假:
(一)生产一线人员(含操作工、设备维修工、车间统计、一线工艺员、一线检验员、生产辅助工等)按照其本人日工资收入(不含加班费)的2倍补偿;
非生产线一线月薪制人员(含无职务级别的市场营销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休完年休假的,在报请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参照上述生产一线人员办法给予补偿。
(二)浮动年薪制和有管理职务的固定年薪制人员按照如下原则补助:
(三)无管理职务的固定年薪制人员,按照本人年薪标准对照本公司相应的职务级别,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四)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2天+4天×2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附件:《带薪年休假申请单》
附件
带薪休假申请单
所在公司(部门):
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连续工作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休假天数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假期为3天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假期为5天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假期为7天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假期为10天
十五年以上,假期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如年休假的假期、
三、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比照正常出勤工作所在岗位相同的工资标准计发。
四、年休假天数的核定
职工年休假天数的核定,以本企业首次参加工作年月日至申请休假日的累计有效工龄为基准(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工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停工、放假、待岗4个月以上的;
6.产前假、哺乳假合计超过3个月的;
7.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以上的;
8.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员工。
六、有关规定
1.年休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休息时间表,员工可在不影响部门岗位工作为前提进行休假,未在有效期内时间申请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2.员工提出休假申请,部门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应给予书面回复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年底。如最终未能安排的,在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应按照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3.员工因病、伤等原因,当年度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但无法享受的,顺延至次年三月前使用或由公司支付未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的全额工资;具体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标准=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效益工资÷21.75(天) 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标准×300%×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
4.员工需使用完当年度年休假方可申请事假,如有特别需要提前使用或增加年休假的,可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提前使用统筹安排的年
休,经批准后使用。借支年休假最长不得超过员工申请当年度的年休假标准;借支年休假员工在中途离职的,提前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及借支的年休假天数按事假处理,在离职时结清;
5.员工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离职的,均应在离职前、通知期期间使用完未休的年休假,如确实不能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6.公司年休假统筹以天作为基本计算单位,最小申请标准为一天(8小时),员工同时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的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人力资源部建立职工年休假管理台账和年休假使用登记卡,按规定审核,如实登记,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
七、批准权限
职工申请年休假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审批表》,按下列权限审批:
1.副总以上级别休假的,由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部门其他各类人员和一般职工的休假,由分管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八、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年休假申请审批表
( )部员工带薪年休假月份统计表
本部门在册 人,本月休假 人,累计休假 人,未休假 人。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说明:1本表用于统计当月年休假的职工;
2 请于每月2日前随《考勤统计表》一并送交人力资源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