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公司:
为规范**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印章的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印章管理办法》(见附件),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管理办法》
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为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拟定公司印章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一、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印章种类
(一) 公司印章
1、公司名章;
2、法定代表人印章;
3、合同专用章;
4、财务专用章;
5、发票专用章;
6、人事专用章;
7、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 分支机构印章
1、公司名章;
2、合同专用章;
3、财务专用章;
4、发票专用章;
5、人事专用章;
6、财务负责人名章。
(三) 业务类印章
1、代理人合同专用章;
2、代理人执业证专用章;
3、代理人服务专用章;
4、收、付款专用章;
5、运营服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刻制及领用
第四条 总公司印章的刻制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刻制和备案;分支机构印章的刻制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刻制和备案;业务类印章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刻制。
第五条 各单位因名称变更、合并等需要更换公章的,提交换刻公章申请,经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初审,总裁室批准后,办理刻章手续,同时要对原公章采集印模、注明使用截止日期后交相关部门销毁或交回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六条 各单位领用印章时,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签署《印章领用登记表》(附件1),进行详细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启用新印章时,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
三、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公司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在刻制后七个工作日内交总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人事专用章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
第十条 业务类印章原则上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可委托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在保管人员休假期间,由相关领导指定专人代管。非印章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并要更换保管人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和部门印章需外出用印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委派两人携带外出用印。
第十三条 除印章保管部门外,其它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保留公司各类印章和印模。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刻制、保管、使用公章或伪造、私刻、窃盖公章的,除没收公章、追回所盖虚假资料外,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偿还,若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用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印章时由用印人在协同管理软件上发起正确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每次用印须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用印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别、份数、用印部门、申请人等内容。用印登记簿按月份保存入档备查。
第十六条 用印申请人须提供与OA审批流程中一致的用印资料,不得使用虚假资料。加盖印章的材料份数应与用印申请表上申请份数相同,多出部分不予盖章。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对用印的批准手续及其他事项有疑义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同时请示相关领导决定是否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笺、空白单证等一切空白纸上用印;严禁一切超范围情况用印。
五、印章的更换和销毁
第十八条 印章的更换和销毁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办理。如因部门撤并、更名或更换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的,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要及时收回原印章,留存印模后封存。封存的印章原则上保存三年。封存超过三年的,在征得原使用部门同意并报分管总裁批准后,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指定至少两人监销。
第十九条 如发现印章丢失,应立即报总公司人事行政部,由责任部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刻制与原印章有所区别的新印章。
第二十条 印章遗失或废止,责任部门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申明原印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由公安局收回的印章外,因各种原因废止的印章一律上交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封存。
六、印章使用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权限使用,用印当事人和印章管理人应当熟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授权文件,凡超范围和超权限使用印章的,用印当事人和印章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用印当事人为第一责任人。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印章领用登记表》
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印章领用登记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下发《潞安集团防突计划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盖章)
潞安集团公司文件
潞矿通字?2014?395号 关于下发《潞安集团防突计划管理办法》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矿:
随着集团公司各矿采掘不断延伸和开采条件逐步复杂,瓦斯动力现象已经显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体系,集团公司特制定了《潞安集团防突计划管理办法》、《潞安集团防突参数测定仪器配备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现予以下发,要求公司各矿对照相关管理规定与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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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 1、《潞安集团防突计划管理办法》
2、《潞安集团防突参数测定仪器配备管理办法》
3、《潞安集团防突参数测定管理规定》
4、《潞安集团瓦斯地质图编制与修改实施细则》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7月16日
附件1
潞安集团防突计划管理办法
一、突出矿井、有一级瓦斯管理区域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
二、年度防突计划
依据矿井五年规划、年度采掘衔接计划制定年度防突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地面瓦斯抽采井钻井施工、压裂和排采计划
2、井下区域预抽计划
3、保护层开采计划
4、底抽巷施工计划
5、防突设施、装备计划
6、年度揭煤计划
7、抽采系统建设和改造计划
8、透明瓦斯地质预警平台建设
年度防突计划要求在10月份下旬上报通风处,年度防突总结要求在12月中旬上报通风处。
三、季度防突计划
依据年度防突计划要求制定季度防突计划,下季度防突计划和本季度防突总结要求季度月末上报通风处。
四、月度防突计划
依据年度和季度防突计划制定详细的月度防突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1、地面瓦斯抽采井钻井施工、压裂和排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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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区域抽采钻孔进尺和抽采量计划。
3、防突巷道工程计划。
4、过地质构造和揭煤计划。
5、防突设施、装备的更新检修计划。
6、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一级瓦斯管理区域采掘情况。
(1)根据采掘衔接上报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
(2)根据作业计划安排采掘面瓦斯参数测定计划。
月度防突计划和防突总结要求每月月末上报通风处,上报计划和总结内容要做到数字化、图表化。
五、其它要求
1、防突计划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2、各种防突计划必须有施工网络图、项目负责人和配套资金计划。
3、防突计划必须建立防突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台账。
附件2
潞安集团防突参数测定仪器配备管理办法
一、防突参数实验室设置要求
集团公司和突出、高瓦斯有一级瓦斯管理区的矿井必须建立防突参数实验室,按要求配备防突参数测定仪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防突参数测定仪器配备标准
1、集团公司防突参数实验室仪器配备标准
(1)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仪器至少配备一台,备用一台;
(2)直接测定瓦斯含量(W)仪器至少配置一台,备用5个以上煤样筒;
(3)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测定仪器配备必须满足日常测定需要,并有备用;
(4)瓦斯放散初速度(△P)测定仪器配备一台、煤的坚固性系数(f)测定仪器配备一台、吸附常数测定仪器配备一台等。
2、矿井防突参数实验室仪器配备标准
(1)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仪器至少配备一台,备用一台;
(2)直接测定瓦斯含量(W)仪器至少配备一台,备用5个以上煤样筒;
(3)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测定仪器配备必须满足日常测定需要,并有备用。
三、管理要求
1、仪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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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防突仪器需统一放置在防突参数实验室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由专职部门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并建立购置、使用、维修、校验台账。
(2)矿井必须建立防突仪器出入实验室登记制度,标明领用人员、仪器工作面去向和出入实验室时间等。
2、人员管理
(1)矿井防突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理论技术培训和现场测定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上岗人员必须熟知仪器的使用方法、性能、构造、使用条件、注意事项和校验方法。
(3)各矿根据本矿井下采掘要求合理配置参数测定技术人员,保证按规定及时准确测定防突参数。
公司通风处每季度对各矿防突参数仪器的使用、配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3
潞安集团防突参数测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矿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验证和局部参数测定程序与方法,使各矿有效预测和检验煤层突出危险性,特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一、实施原则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一级瓦斯管理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之前必须按照规定首先实施“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按规定严格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
1、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均采用实测残余瓦斯压力(P值)或残余瓦斯含量(W值)指标。
2、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井筒)揭煤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也可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
1、煤巷条带采取顺层、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后效果检验
(1)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地质构造简单区域保证每间隔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每间隔2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保证每个效果检验区域不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2)穿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地质构造简单区域保证每间隔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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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每间隔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2、煤层区段及回采区域采取顺层、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后效果检验
(1)区段宽度(回采面两侧顺槽间距加顺槽外侧控制范围)或回采工作面宽度(回采面两侧顺槽间距)小于120m时,地质构造简单区域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实测残余瓦斯压力(P值)或残余瓦斯含量(W值)。
(2)区段宽度或回采工作面宽度大于120m时,地质构造简单区域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m布置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实测残余瓦斯压力(P值)或残余瓦斯含量(W值)。
(3)效果检验钻孔距切眼煤壁、顺槽煤壁的距离不小于20m。
3、石门(含井筒)揭煤采取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后效果检验 效果检验保证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预抽区域内煤层的上部、中部和两侧,上部、两侧测点中保证至少有1个测试点位于预抽区域距边缘线0~2m的范围,实测残余瓦斯压力(P值)或残余瓦斯含量(W值),也可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K1值
或Δh2值)。
4、上述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软分层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种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四、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判定
1、顺层、穿层预抽区段、回采区域及煤巷条带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实测残余瓦斯压力均小于0.7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均小于8m3/t,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判定防突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在采掘前进行区域验证;否则,判定防突措施无效,该区域为突出危险区,需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直至措施有效。
2、穿层预抽石门(含井筒)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实测残余瓦斯压力均小于0.7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均小于8m3/t,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判定防突措施有效,该揭煤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在掘进前进行区域验证;否则,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揭煤区域为突出危险区,需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直至措施有效。
(2)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指标
实测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均小于0.4mL/g〃min或Δh2均小于200Pa,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判定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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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有效,该揭煤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在掘进前进行区域验证;否则,判定防突措施无效(K1值、Δh2值一项指标超标或有明显突出预兆),该揭煤区域为突出危险区,需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直至措施有效。
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若出现喷孔、夹钻、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或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临界值,则发生明显突出预兆位置周围半径100m和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的预抽区域为措施无效,即该区域为突出危险区,需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直至措施有效。
第二部分 区域验证
一、实施原则
矿井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在采掘过程中必须进行区域验证。
二、区域验证指标
1、采、掘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域验证采用钻屑指标法,验证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
2、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域验证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验证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
三、区域验证方法
采、掘工作面由另一个区域进入某个区域(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的无突出危险区)时,应立即连续进行2次区域验证,在采、掘作业第1个循环之前进行首次区域验证;首次区域验证并保留2m工作面预测超前距进行采、掘作业后,进行第2次区域验证。
连续2次区域验证有效后,地质构造简单区域工作面每推进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每次验证后均应保留2m预测超前距。
四、区域验证判定
1、采、掘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域验证
实测K1值均小于0.4 mL/g〃min2或Δh2均小于200Pa、钻屑量S值均小于6kg/m,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验证为无突出危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只要有1次验证指标超标或发现了瓦斯动力现象,则验证该区域有突出危险,以后采掘作业均应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域验证
实测K1值均小于0.4 mL/g〃min或Δh2均小于200Pa,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验证为无突出危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否则,只要有1次验证指标超标或发现了瓦斯动力现象,则验证该揭煤区域有突出危险,以后采掘作业均应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部分 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实施原则
经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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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
2、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
三、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
1、掘进工作面
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当巷道高度等于或大于煤层厚度时,向前方煤体至少布置3个孔深10m的钻孔,位于巷道的中部和两侧,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当巷道高度小于煤层厚度时,向煤体前方至少布置4个孔深10m的钻孔,巷道沿顶掘进时分别位于工作面的下部、中部和两侧,巷道沿底掘进时钻孔位于工作面的上部、中部和两侧,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布置2个孔深10m的钻孔,分别位于工作面上部和中部,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
以上两侧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2、回采工作面
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隔10~15m布置一个孔深为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
3、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
由工作面向煤层至少布置4个钻孔,分别位于工作面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
四、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判定
1、采、掘工作面
实测K1值均小于0.4 mL/g〃min1/2或Δh2均小于200Pa,钻屑量S值均小于6kg/m,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只要有一次预测指标超标或出现了瓦斯动力现象,则该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局部防突措施(主要措施为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钻孔,孔径为75-120mm)。
2、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
实测K1值均小于0.4 mL/g〃min1/2或Δh2均小于200Pa,且未发生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则该揭煤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否则,只要有一次预测指标超标或出现了瓦斯动力现象,则该揭煤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局部防突措施(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
第四部分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一、实施原则
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后,在采掘活动前需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二、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
1、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钻屑指标法,检验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
2、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钻屑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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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吸指标法,检验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
三、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
1、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至少布置3个钻孔(布孔原则和方法同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即第三部分第三项第1条之规定),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孔深不得超过措施孔,位于巷道中部和两侧的措施孔之间。
2、回采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沿工作面每间隔10~15m至少布置一个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钻屑量S值,孔深不得超过措施孔。
3、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
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至少布置5个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孔深不得超过措施孔,位于工作面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的措施孔之间。
四、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判定
1、采、掘工作面
实测K1值均小于0.4 mL/g〃min1/2或Δh2均小于200Pa、钻屑量S值均小于6kg/m,且未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则措施有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必须重新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效果检验,直至措施有效。
检验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措施孔向掘进、回采方向的投影长度相等,则掘进面在保留5m措施超前距(地质构造破坏带保留
7m)、回采面在保留3m措施超前距(地质构造破坏带保留5m)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掘进、回采作业;若检验孔的投影长度小于措施孔,掘进面在保留5m措施超前距(地质构造破坏带保留7m)、回采面在保留3m措施超前距(地质构造破坏带保留5m)并同时保留至少2m检验孔投影长度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回采作业。
2、石门(含井筒)揭煤工作面
实测K1值均小于0.4 mL/g〃min2或Δh2均小于1200Pa,且未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则措施有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必须重新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效果检验,直至措施有效。
第五部分 其它
1、矿井必须编制《防突参数测定日报表》,按照区域措施效检、区域验证、局部危险性预测、局部措施效检等分类设置各种参数,由矿长、总工、通风矿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2、矿井必须根据本制度重新制定一级瓦斯管理区域采掘工作面准掘、准采制度,规范准掘、准采通知单审批程序,通知单必须经总工、通风矿长、安全矿长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审批并签署意见。
3、未尽事宜,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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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潞安集团防突参数测定基本流程图
区域参数测定流程
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局部参数测定流程
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附件4
潞安集团瓦斯地质图编制与修改实施细则
为了实现瓦斯地质图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潞安集团瓦斯地质图编制与修改实施细则》。
一、依据
1、《煤矿矿区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
2、山西省《编制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的技术要求》
二、修改内容及方法
1、底图选取
矿井瓦斯地质图的修改在原有瓦斯地质图的基础上进行,并能够反映最新的瓦斯地质信息。
2、地质内容
(1)煤层底板等高线:一般是标高差50m一条,但在褶皱和断层影响引起煤层倾角变化大的部位,等高线密度应增加。
(2)全部地质勘探钻孔,向斜,背斜,断层,陷落柱、构造煤的类型和厚度分布等地质内容根据附表图例填绘。
3、瓦斯内容和方法
(1)瓦斯涌出量点: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点,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点,每月筛选一个代表性数据,根据附表图例填绘;
(2)瓦斯涌出量等值线:绝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可依据数据的可靠程度分别按实测线和预测线绘制,一般级差为5m3/min,按附表图例表示;每季度将实际绝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在图中用实线
绘制,并将实际瓦斯涌出量与煤层底板标高或煤层埋藏深度进行线性回归,预测绝对瓦斯涌出量变化趋势,修正绝对瓦斯涌出量预测等值线;
(3)瓦斯涌出量区划:根据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一般是级差5m3/min,按图例填绘不同的面色,表示瓦斯涌出量区划级别;
(4)瓦斯含量点和瓦斯压力点:及时将测定的瓦斯含量点和瓦斯压力点根据附表图例手工绘制在图上,每季度修改瓦斯地质图时在CAD图上再统一绘制;
(5)瓦斯含量等值线和瓦斯压力等值线:可依据数据的可靠程度分别按实测线和预测线绘制,瓦斯含量等值线一般级差为2m3/t,瓦斯压力等值线一般级差为0.1Mpa,其中要有0.7Mpa等值线,按附表图例表示。每季度将实际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值线在图中用实线绘制,并将实际测定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与煤层底板标高或煤层埋藏深度进行线性回归,预测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变化趋势,修正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预测等值线。
(6)瓦斯动力现象点、煤与瓦斯突出点:将矿井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点、煤与瓦斯突出点按照附表图例填绘。
(7)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划:根据预测结果,将井田范围划分为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按附表图例表示。
三、其它
1、所有突出、高瓦斯矿井必须按照要求完成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
2、矿井必须修改矿井瓦斯地质图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填绘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地质构造及采掘动态等,并附修改说明,随
通风月报报送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3、瓦斯地质图的修改工作必须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组织通风、抽采、地质、生产等部门负责本矿瓦斯地质图的修改工作。
4、瓦斯地质图修改工作应由经过培训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绘图员要认真学习业务,掌握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规范作业。
5、瓦斯地质图要有矿长、总工程师及通风、抽采、地质、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表:
煤矿瓦斯地质图图例
抄送:公司领导
潞安集团公司通风处 20xx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