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和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农电体制改革,全面做好对农村用电户“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供电营业所员工的积极性,明确全体员工的工作责任,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分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农电管理考核力度和深度,全面深化农电内部模拟市场考核办法,特对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员工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激励工资+增供扩销奖
1.基本工资(最低生活费)每人每月为200元,副所长为230,所长为260元。内含医疗补贴10元/人月,洗理费10元/人月,肉食补贴15元/人月,按月由农电科造表发放。
2.考核工资:
①即各所收支结算后的维管费金额,按照局规定的比例提取,由各所按员工的系数核算考核工资,造表经农电管理科专管人员审核,科长、局长审批签字后发放。
局规定考核工资核算比例为,当月维管费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提取20%,1—2万元(含2万元)提取10%,2万元以上提取5%。
②考核工资内含自行车费10元/月.人,差费60元/月.人,三分离收费补贴40元/月.人。
3、激励工资:
按各所平均电价(售电费÷各所供电量)与全局平均电价(全局总售电费÷全局总供电量)的增降比例以及各所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激励工资的考核基数,前者基数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或扣减考核工资的5%,后者
按完成情况考核,线损率高过11%,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发考核工资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奖励考核工资5%。,奖励不封顶,处罚不保底,直至扣完考核工资。
4、依据岗位分工,局规定农电人员岗位系数分别为:
所长系数1.5,副所长系数1.4,星级员工1.3
各所按三名员工设一名1.2系数的方法核定工作负责人系数。甘亭5人、光明5人、玉蝉5人、天桥3人、 余下5人、石井3人、庞光6人、草堂6人、秦镇6人、牛东 4人、五竹5人、苍游4人、大王6人、渭丰5人、涝店6人、 甘河6人、祖庵6人、蒋村4人、白庙4人。
其他工作人员1.0。
5、增供扩销奖:
凡每月人均供电量超过2万kwh(含2.0万kwh)者,发给每名员工增供扩销奖20元,之后,人均供电量每递增5000kwh,人均加发10元。
6、以上办法考核兑现到所,各所应依据本所实际,制订本所二次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作到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所有奖罚及兑现应经所委会研究,逐月记帐公布并上报分配报表,未按规定上报以严重违纪处理。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及遵毕项目办下发的《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民工及其工资的管理。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二、工资发放方法:
1、项目部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然后每月各劳务分包单位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交项目部备案,项目部监督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落实。
2、最低工资控制,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
3、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项目经理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日应在项目经理部或各工区所在地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三、工资发放监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区长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
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工区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工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3、项目经理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4、为妥善处理劳务协作队伍的劳资纠纷,项目经理部聘请当地的乡镇村领导为廉政监督员,确保民工工资兑现支付,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分包商考核管理办法
1、项目经理部下属劳务协作队伍、工区等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况的,本月分包商月考核按不及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贵遵毕监办、项目办挂名。
2、劳务协作队伍若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查实,项目部将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本月分包商月考核按不及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总监办、项目办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