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在现在来说已经很正常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设备买卖在生活中产生很多纠纷,因此签订设备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设备买卖合同范文篇一
买方(即使用方): (以下称甲方)
卖方(即制造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定购设备一套,特立和他 如下:
一、 设备名称
二、技术说明(见附件)
三、设备制造、安装、调试:
(1)本设备从乙方收到甲方所付定金之日起120天内,乙方必须准时将本设备制造安装好。
设备调试为30个工作日即本设备甲方付出定金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保证在150天内将本设备交付甲方使用。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本设备按装调试的,工期顺延。
(3)自本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15天内,因买方原因不能配合卖方试车,视同试车完成,买方须按合同付款。
四、包装及运输:本设备包装及运输由甲方负责。
五、设备使用培训及保修:
(1)设备在安装好好后进入设备调试阶段,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培训期为十五天。
(在此期间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食宿)
(2)设备正式通过甲方签字收之日起本设备由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壹年。
(3)在保修期内,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零件费及差旅费。
六、设备单价及付款方式:本合同中设备的税后总价为人民币300万元正,付款方式按以下执行: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圆整(¥1500000元)作为设备定金,设备制造过程中(合同签订40天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7%,即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元),即仍做为进度款。
设备制造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元),款到发货。
设备安装完成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陆拾万(¥600000)。
设备调试完成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即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自本设备收之日起120天后的第一周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七、违约处罚
(1)乙方承揽设计、生产本合同设备整机,要认真负责严谨科学地加工制造本设备,并保质、保量、准时将本设备交付甲方使用,若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交付部份货物价值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按期付款给乙方,即等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讨甲方欠款总额月息百分之二,且工期顺延。
八、在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提出修改该设备,需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商讨,经甲乙双方同意,且甲乙对该修改项目向乙方作相应的经济补偿后进行,同时工期顺延。
九、本报价未含消防,劳动单位安检费用及现场电源稳压系统之估价。
十、本报价未含水、电源、压缩空气、燃气等管路及储存装置。
十一、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方式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设备买卖合同范文篇二
出卖方: (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出卖方负责拆卸装车,装车费用由出卖方负责;买受方负责车辆运输,运费由买受方负责。
第三条 设备交付
设备拆卸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出卖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等责任。
第四条 设备付款
签订协议后,买受方预先交付定金2万元,余款装车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装车付款后后续一切质量及其他问题均与出卖方无关。
第五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 必须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合同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四、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五、拍卖纠纷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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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东公司向被告追收货款,正东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时,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应授权书,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相应货款支付给正东公司,原告认为授权书并没有明确授权货款由正东公司收取,而被告将货款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并没有把货款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仍然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但是,原告在其开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正东公司全权代表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该授权书并没有表示所追讨的货款必须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函中也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以上授权书及传真函均中原告没有明确限定货款必须交付给原告而不应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依原告的授权书及传真函的授权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并没有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至于正东公司是否将所收取被告的货款交付给原告,应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径与正东公司解决,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于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因此,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