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

农副产品生化制造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农副产品生化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效汇集资源,搭建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平台,提高资源集约使用效率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按照“统筹规划、同等待遇、成本分担”的原则开展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努力实现资源的科学使用、开放共享的持续运行、资源效益的有效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源”是指支撑中心开展一切学术科研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基础要素的统称,包括教师队伍、学生资源、科研基地、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等资源。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中心依托资产、人力资源,成果转化相应的管理,完善中心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资源档案,随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实时动态,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 中心各协同单位将本单位可开放共享的资源纳入中心统筹,资源所有权仍归属原单位,统一对协同体各单位开放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使用。

第六条 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投入,进行设备购置以及资源引进,避免重复、高档抵用、闲置不用。

第七条 中心统筹规划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等的建设,依托协同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三章 人员共享

第八条 中心开展学生协同培养,鼓励实行研究生跨单位双导师制。根据课程中心设置情况,实现互派相关专业课程教师。

第九条 中心科研技术人员实行项目短期借用机制,及时了解科研技术人员的工作动态,科研技术人员需要优先满足中心科研课题的需要。

第十条 中心应加强人才资源管理的技术力量建设,建立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建立并完善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对应的考核评价标准,确保人才资源的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科学仪器共享

第十一条 协同中心理事会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协同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由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域专家及协同中心分管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成员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有关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组织共享工作的实施、绩效考评,协调收费政策,向理事会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建设“协同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督促成员单位发布、更新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目录。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应结合协同中心统筹使用管理的要求制定相衔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 共享协同中心的优惠政策。

(二) 免费享受协同中心仪器设备信息资源;

(三) 获得“共享基金”使用、补助及奖励。

(四) 免费接受协同中心组织的技术、人员培训和指导。

(五) 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 及时将仪器设备加入“协同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向成员单位完全开放,优先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二) 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 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要求。

(四) 向协同中心公开提供各自的优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协同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用基金(简称“共享基金”)。

第十八条 共享基金的来源与用途。

(一) 共享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拨款、管理费、有偿服务费等。

(二) 共享基金主要用途为:开放基金、奖励金、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费等。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的设立与要求,根据协同中心统筹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内容纳入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协同中心组织的成员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协同中心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按照成本补偿、开放优惠原则,成员单位公开提供合理优惠的收费标准。收费及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考核以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为基本依据,从仪器设备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效、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和规范使用共享基金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共享基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弄虚作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中心本着“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共享基金使用、奖励的主要依据。 假套取经费,如有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和协同中心的有关规定,确保资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原则,实行“专管人员+仪器专家+实验工程师”的工作模式,促进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高质维护。

第二十八条

行管理。 明晰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来源的不同,确定权、责关系,设备购置者拥有优先使用权,负责设备的运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将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手段全面公开,让中心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在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运转效率。

第三十一条

先、优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在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大型科技文献资源时,充分考虑各协同体现有资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避免重复建设,扩大共享范围,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中心设立资源运行基金,用于支持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系统平台的构建、专业文献(含数据库)的购置和自建、共建共享的服务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中心研究人员(含专职、兼职人员)均视同校内科研人员,可持有效证件使用学校相关仪器设备资源,相关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为中心研究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 平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中心研究人员(含专职、兼职人员)均视同校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仪器设备的管理方确定,对中心内科研人员的实验测试任务实施优内科研人员,可持有效证件使用学校相关科研平台、图书文献、信息网络等资源,相关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为中心研究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所有。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心理事会


第二篇: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附 件

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扎实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由政府引导推动、高等学校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协同创新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紧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河南需求、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 1 —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构建体现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协同创新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

(二)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三)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我省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 2 —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和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协同创新中心布局和建设充满活力,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委托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中心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各高校受省委托管理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3.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

— 3 —

(二)牵头高等学校是协同创新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同创新体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

2.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4.根据中心建议,负责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5.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和依托牵头高校备案。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中心内部要建立综合保障、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设备管理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第九条 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 4 —

1.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须为单数),牵头高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及主任人选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3.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 — 5 —

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等。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3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

1.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聘任岗位;⑵目标任务;⑶聘任时间、聘任方式(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 — 6 —

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中心研究的有效证明。

2.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3.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牵头高校应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独立的研发机构同意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人才和资源情况,紧密结合社会和企业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定期向中心理事会和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7月5日和第二年1月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省检查专项工作时,应如实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革、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 — 7 —

方面,不得用于自设项目、购买设备、工程建设等。同时,注意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牵头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中心运行的各种不同渠道经费,具体包括从省财政以及中央财政获得的资助、从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中心运行、人才培养、专家聘任、合作与交流、学术会议等等。

第十九条 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专项经费由中心牵头高校集中支付和管理,参与单位研究工作的开支须到牵头高等学校核销。

第二十一条 牵头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批准的经费方案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 8 —

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中心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对中心牵头、参加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中心称号等处理措施。中心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人及内部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考察机制体制改革与实施成效。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三年初,要对前两年的中心运转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进展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中期检查时,凡未按进度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的要限期整改,对运行畅通、效益显著而又需要加大支持的,后期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四年末,须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提请考核验收,考核重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中 — 9 —

心运转、经费使用和质量效益等情况。期末验收时,凡未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益较差的,将取消协同创新中心资格,收回支持经费,并限制该中心牵头高校申报其它协同创新中心;对提前达到预期目标者给予奖励,并对仍有必要持续支持的将在后期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将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未按规划和计划开展中心建设,体制改革无进展、机制改革无保障、政策措施未到位、中心运行不畅通者;

2.牵头高校在中心的机构设置、平台支撑、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小,无明显改善者;

3.中心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协同研究,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4.牵头高校发生重大变故,中心建设承诺经费不能足额到位,中心难以完成建设者;牵头和参与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规定情况者;

5.无故不接受省对中心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者;不能继续实施培育组建计划者。

第三十条 省对完成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第三方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协同创新中心,省将重点给予资金支持和项目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 10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

协同创新中心公布后,可根据省批复文件刻制协同创新中心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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