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临时工实行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临时工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校长同意。
2、使用部门推荐临时工人选,由分管校长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并商谈合同。
3、聘用负责人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持相关资格证。
4、校方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临时工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对临时工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当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上报绩效工资发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2、对临时工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做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
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绩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3、临时工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临时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一)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临时工年龄:5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临时工工资构成为两部分,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工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适当加班津贴。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须交履约押金人民币叁佰元,签订合同时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
六、临时工在聘用期间,因其他原因辞职,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
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发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七、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
20xx年6月12日
第二篇:关于印发兰州工专临时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工专临时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工专〔2006〕130号
学校各部门: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临时工管理办法》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兰州工专关于办理临时工工作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兰州工专临时工用工计划申报表
3.兰州工专临时工录用审批表
4.兰州工专临时工劳动合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临时工 管理 办法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 1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临时工,包括校内各部门使用学校经费或部门自有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校内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临时工工资来源分为学校支付和部门支付两种渠道。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是临时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学校临时工的用工计划、调配、用工形式、工资审批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职责:核定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名额;向上级劳动部门申报临时工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审批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学校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对临时工的招收、录用进行审批,审查、监督由部门经费列支工资临时工的用工制度。
第六条 用工部门职责: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按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劳动安全、工作考核、出勤情况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使用、流动
第七条 招用临时工要本着确需而设、精简、高效、宁缺勿滥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先申报用工计划,对设岗的理由、工作岗位、工作量、工作性质(计时或计件)、文化程度、政治条件、健康要求、性别要求等做出文字报告报人事处。人事处要深入到用工部门进行定量分析,核实确认,然后根据学校整体发展和校内劳动力资源余缺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编制出年度全校临时工用工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将临时工用工计划下达到各用工部门执行。原则上一年下 2
达一次,下达后当年内中途不再增加指标。
第八条 聘用的临时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须有暂住证、计划生育证。
第九条 临时工的招收录用由用工部门负责,须报经人事处审批。在招收录用时,实行回避制。即:部门负责人不得招收录用其亲属到所负责的部门工作,亦不得在部门间互相交换招收录用亲属,违者将取消其用工计划,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今后招收录用临时工时,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临时工队伍的素质。
第十条 为使校园秩序和用工方式更加规范,学校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即不论任何部门或用何种经费聘用的临时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学校人事处办理临时工用工审批手续和《临时工工作证》方能开始工作。
凡招用没有办理用工手续和《临时工工作证》的临时工,视为不符合学校规定的用工。学校不给予相应临时工待遇,不得出入校门。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临时工伤亡事故,由用工部门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龄从办理《临时工工作证》之日起计算。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原在学校工作过一年以上,离校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离校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可以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包括校内驾驶)、电工、金属焊接、锅炉房司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否则,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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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未征得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文本,如发生劳动争议,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领导负责。
第十五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经合同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时,在校累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违纪、违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用工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校。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临时工工资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和小时工资制。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由部门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工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用工部门应在每月28日前填写好当月《临时工出勤情况月报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核算工资后通知财务处在下月15号前发放上月临时工工资。
第二十条 临时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请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审批权限在用工部门。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请假 4
期间不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属重大伤亡事故(死亡、抢救或致残)的,用工部门必须在半天内以最快的方式报人事处;属轻伤的,本人应在当天向所在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因工受伤,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部门发给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部门正式职工一致。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问卷调查、部门领导评价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临时工,学校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当年考核不称职的临时工,下一年必须辞退。
第三十条 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学校不再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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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兰州工专关于办理临时工工作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来我校工作的临时工,必须首先经学校医务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到人事处办理《临时工工作证》,凭《临时工工作证》出入校门。
二、办理《临时工工作证》,须出具体检表和有效证件(有效证件的要求详见《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三章所列),并交一寸免冠正面近照三工作证工本费10元,填写《临时工登记表》(一式两份),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三、办理《临时工工作证》时应出具的有效证件: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本》
3.外来人口暂住证
4.计划生育证
四、辞职或被辞退的临时工,离校前必须清退学校的财物,并持原用工部门的证明到人事处交回《临时工工作证》,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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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州工专临时用工计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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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兰州工专临时工录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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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兰州工专临时工劳动合同
用人部门(甲方):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临 时 工(乙方):
甲方面向社会招用临时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乙方到甲方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工作(生产)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岗位,
承担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
①实行岗位记时;
②实行计件记时;
③实行效益记时。
2.乙方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
①日工资。根据乙方岗位定为 元/日。其中试用期为
元/日。
②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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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月工资。根据乙方岗位定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为
元/月。
④效益工资。根据乙方经营或劳动效益所得计发工资。
3.甲方每月15日前发给乙方上月工资。
五、伤病待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有学校医务所指定的县级以上各大
医院证明),停止工作治疗时,甲方保留乙方工作岗位一个月,期间工资停发;若一个月后仍不能坚持上班,甲方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甲方不负责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
3.乙方因工伤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
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
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
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2)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
愿供职的;(3)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影响很坏的;(4)乙方经体检患有乙肝、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5)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6)甲方连续2个月不支付乙方工资的;(7)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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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进行整顿而需裁减人员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和计划生育需回家的;(2)乙方因家庭实际困难而确需回去照顾的;(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情形。
八、违反合同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书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试三份,法律效力相同。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人事部门一份。
甲方:用工部门盖章 乙方:临时工
用人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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