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XX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首先,在法学理论上,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本案中,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只是为了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只是为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目的的一种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所以,XX应属牵连犯。
其次,牵连犯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权益,触犯的是两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数罪。但在刑罚上,考虑到牵连犯是数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情节上,与一般的数罪和与单纯的一罪都有明显的区别,若作为数罪并罚显得过于严厉,如简单按一罪处罚又失之过宽。所以,牵连犯作为数罪并罚的变例,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审判中一般是按照其所触犯的数罪中较重的罪予以处罚,即
“择一重处”原则。“择一重处”原则对犯罪人的处罚既不失之过轻,也不失之过严,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其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出于一时糊涂、鬼迷心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