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关于公诉我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因此,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我犯罪的原因。

我作为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天站到被告席上,百感交集,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处在痛苦和自责中,也一再反思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犯罪的原因,从内因上讲是因为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才导致遇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因为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而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一再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紫薇树,犯罪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因为被

告家处山区,潜意识里认为一棵树不值多少钱,才同意运输,如果盗窃来的是牛马等物品,被告是绝不会干的。而且,本案中盗窃的紫薇树都是寺庙里无人看守的树,这些寺庙都是没有大门、围墙,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树就在寺庙边上,这些都有别于普通的盗窃罪。

2、从危害后果上看,本案盗窃的紫薇树很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树,盗走这些树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与入室盗窃、盗窃生产、生活用品等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的地点也是在野外,不会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目前紫薇树鉴定价格如此之高是市场的炒作,就像鹤庆的兰花一样,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知道紫薇树的价格,因此,我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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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关于公诉我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财产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闲置的烟煤,潜意识认为这些烟煤被公司丢弃,公司不会追究。

2、从危害后果上看,本案盗窃的烟煤都是被闲置的,并未被利用。偷盗这些烟煤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危害后果并不大。。

三、我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大,得到的利益也是很少的一部分。

1,主要联系人是黄生,她唆使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同他偷盗烟煤。我看在平时的交情上没有拒绝,且没有意识的行为的严重性。我只能算是从犯。2、犯罪后,我已经将全部分得的钱款5000元退回,并返给了公司。 3,我在本案中的自动投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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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处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关于“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和第19条关于“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请法院对我从宽处理。

根据本案事实、根据法律政策,对本案从轻处罚,并对我适用缓刑,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被告人: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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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张伦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伦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张伦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伦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指控不成立。理由是:

1、张伦等被告人仅仅是一般团伙,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也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更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

2、 张伦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1)组织结构特征不符合。他们只是时分时合的团伙不是谁领导谁的系统组织,也非按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只是出现纠纷后纠集起来“帮忙”的一般团伙。他们也无“帮规戒律 ”将成员约束成一个集体组织。

(2)经济实力特征不符合。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经济实体,也没有通过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有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为这个“组织”谋取这个“组织”的经济利益。他们只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纠合,尚未形成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职业化。起诉书指控的给成员生活费及租房居住等均不是事实。也无证据证明成员的生活费是从这个“组织”而来。

(3)暴力行为特征不符合。

他们没有组织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来促进这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犯罪均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引起。

(4)、非法控制特征不符合。

正是对社会非法控制这一特点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一般犯罪组织,也只是首要分子对一般成员的控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是非法控制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其控制体现为对经济的控制、对政府的渗透、对社会某些区域或行业的控制,尤其是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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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文俊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文俊近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参与这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包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对本案有了较全面、清晰的认识。现为了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予重视、采信。

首先,我对黄山检刑诉(20xx)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俊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不持异议,依照《刑法》第417条、第385条、第386条等规定,被告人应被科以刑罚。

其次,在决定对被告人处罚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定罪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发落。主要有:

1、被告人实施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主要是通风报信和提供信息,时间间隔不长(仅一个多月),而且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因开设赌场犯罪已在去年x月x日及不久即被陆续抓获或投案,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和提供信息期间,被告人因有人举报(或报警)害怕丢了饭碗曾多次发短信或打电话给与之联系的陈胜华,明确提出不要再干了或停止聚众赌博,那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还真停过三、四次,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情节属一般范畴,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幅度内适当处罚。

2、被告人尽管非法收受的钱款有74000元,但依目前的证据只能认定是陈胜华主动提出给予或由其他犯罪分子通过ATM机打入银行卡的,时间较短(前后累计仅一个多月),表明其受贿情节一般,不存在索贿情形,应结合现今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予以准确适法量刑。

3、被告人在归案前曾想过投案自首,及至归案后在办案机关教育引导下即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属坦白,依照

《刑法》第67条规定3款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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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湛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湛某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湛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工作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湛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湛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湛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湛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湛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湛某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湛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宋某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湛某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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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抢劫罪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张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张某某,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张某某与朱某某,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20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张某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朱某某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张某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张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朱某某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张某某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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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法定代理人申建保的委托,指派律师李贵霞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在20xx年x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甚至没起作用,应当属于从犯。1、被告人XX与好友侯XX共同到石家庄找工作,于20xx年x月x日晚在网上认识了王XX。20xx年x月x日对王世龙的询问笔录第一页的内容可以证实:当晚被告人XX在一个“谁能帮我找工作”的房间玩“劲舞团”时王XX说:“我能帮你找工作”。被告人XX因找工作的需要,才找到了XX,所以说被告人XX是被王世龙骗去的。2、再者根据该询问笔录的第一页(问:

你和张XX即XX和李XX在一起后商量抢劫是谁先提出来的?答:是我提出来的。)可以确定:抢劫的犯意系王XX提出,与被告人XX无关。3、从该询问笔录的第二页(张XX说是不是租先前租过的那辆车,我说过去看看吧,如果他在那就租他的车,如果他不在就随便租一辆,我们到那一看正好他在哪就租了他的车)可以证明:犯罪目标的确定是由王XX和张XX决定的,与被告人XX无关。4、从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还可证明作案地点的选择是由王XX决定的,与被告人XX无关;5、作案的时机也是由王XX定的(只要我一下车就弄);6、最先动手的是张XX,被告人XX并未动手;

7、作案凶器是王XX等人20xx年x月x日买的,而9月x日前被告人XX与王XX等人并不认识,更没在一起,所以与被告人XX无关。10、从20xx年x月x日对王XX的询问笔录的第13页(隔了两天我就让张XX、李XX走了)和9月x日第一次对XX的询问笔录第8页(问:你和侯XX为什么要偷偷地走?答:王XX不让我们走,让我们和他做着伴儿,还吓唬我们说要是走了就弄我们。)可以证实:被告人XX和侯XX完全是由王XX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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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模拟法庭辩护词

张明宝酒驾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省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明宝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案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上事实不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主观状态属于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要求被告主观上为过失,虽然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

本案中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一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他经常酒后驾驶,酒驾是家常便饭,因为没出过事,所以也就不大在乎,平时不管喝多少酒都开车。张明宝名下3辆车共有80起违章,尽管他说有些时候不是他开的,但可见他也是个交通违法“老手”了。有个证人说,他曾经听人说过,有一次张明宝喝了七八两酒,居然还从连云港开车回南京。

其二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被告也认为对路况比较熟悉,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本罪与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张明宝对社会没有恶意,没有对现实不满,不存在故意泄愤,与那种驾车冲进不特定人群泄愤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关于放任和酒后驾车的问题

被告人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不可能是故意踩油门去冲撞他人的,他的犯罪行为是大醉之后实施的,从发生前后的情形看,张明宝并没有打算“放任”自己的行为。如果张明宝“放任”的话,就是在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了。看待这个案子时,要尊重事实,张明宝是酒喝得太多了,在开车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故意追求杀人结果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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