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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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辩护词范文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并经赵某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清健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及本案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指控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从犯罪数额上来看,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为55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00元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最低层次。且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财物后并没有肆意挥霍。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胡春香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符合《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此,被告人赵某可以从轻处罚。

再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因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轻,且属于偶犯、初犯。

根据案卷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的行为过程,赵某进入值班室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自己的驾驶证,开始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在进入值班室拿回驾驶证的过程中,因酒精的刺激和金钱的诱惑才产生盗窃想法。因此,从刑法理论上说其属于偶发性犯罪,且赵某在被发生这次盗窃行为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可见其平时行为表现良好。可见其做人的本质是好的,并不具有一贯的犯罪恶性。偶发性犯罪相比其他类型的犯罪来说,其改善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被告人赵建清,社会需要给他一个改善的时间和宽容的环境以引导其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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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来源:中律网作者: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家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同情和慰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家礼涉嫌故意杀人,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范家礼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理由是:

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范家礼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范家礼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2、被告人范家礼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范家礼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

事实,且被告人范家礼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3根据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再结合 《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陈贵柏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被告人范家礼一家虽曾与被人付再英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解平息。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由此可见,被告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 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人的行为。现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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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000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文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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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辩护词范文1

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为被告人xxx出庭辩护的辩护词

审判员(审判长):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持异议。

二、法庭不能对被告人依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内容最初是以奸淫幼女罪出现的,而自20xx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之后,刑法第236条只存在一个强奸罪名,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一个从重情节。但是因为奸淫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又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认定从重的认定标准不一。虽然20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135号通知暂缓执行了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批复,但是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慎重的,没有废止(2003)第4号文件,在最高法院没有最终定论形成之前,目前只能按照有罪处理,但不应当成为从重的理由,否则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公正的。

本案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被告人已经尽到了应当的注意义务。被告人与被害人20xx年7月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当被告人询问年龄时,被害人自称16、17岁,被告人遂与其继续聊天交往,两人并见面。见面后虽然发现被害人与16、17岁的年龄有差异,但也不能确切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同时公诉人证据中证人对被害人年龄辨的认也存在误差(证据卷第41-44页),而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亲密行为的时候,被害人的半推半就更加使得被告人当时确信被害人不是幼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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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辩护词范例

黄磊,乐小龙绑架孙亚宇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磊的委托,并指派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芳兰,强科恬担任被告人黄磊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认为公诉方对被告人黄磊的控告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黄磊具有法定量刑情节。

本案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首先,案件中,非法拘禁行为是为了实现绑架的目的,符合牵连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黄磊,乐小龙于20xx年12月4日绑架被害人孙亚宇,并将其拘禁在一居民房里,是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最后,被告人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是实现绑架行为的方法手段。符合牵连犯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被告人黄磊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一)我方当事人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未实施其他暴力侵害行为,并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我方辩护人经过调查会见等工作得知,被害人孙亚宇在被绑架期间,被告人黄磊与其同伙一直定时在雪芳饭店购买食物,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其次,我方当事人在作案期间并未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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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辩护词格式文本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进行阅卷及会见,经过今天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全面而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罪无异议,但是为了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为初犯。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之记录,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从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庭审,在各阶段,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前后高度一致。因此,被告人有诚恳的悔过表现。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第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开庭之前,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征得其谅解,而且被害人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撤诉。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主动消除了其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几点,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判处及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上观点,恳请合议庭在判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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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关于公诉我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因此,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我犯罪的原因。

我作为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天站到被告席上,百感交集,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处在痛苦和自责中,也一再反思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犯罪的原因,从内因上讲是因为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才导致遇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因为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而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一再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紫薇树,犯罪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因为被

告家处山区,潜意识里认为一棵树不值多少钱,才同意运输,如果盗窃来的是牛马等物品,被告是绝不会干的。而且,本案中盗窃的紫薇树都是寺庙里无人看守的树,这些寺庙都是没有大门、围墙,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树就在寺庙边上,这些都有别于普通的盗窃罪。

2、从危害后果上看,本案盗窃的紫薇树很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树,盗走这些树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与入室盗窃、盗窃生产、生活用品等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的地点也是在野外,不会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目前紫薇树鉴定价格如此之高是市场的炒作,就像鹤庆的兰花一样,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知道紫薇树的价格,因此,我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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