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抢夺罪一审辩护词

经典抢夺罪辩护词

抢夺罪辩护词

高焰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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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抢夺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

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如夏某)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第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

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离婚,其自小跟爷爷长大, 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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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抢夺罪辩护词

xxx抢夺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夺罪的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出庭为xxx提供辩护。经过5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具体事实的辩护意见:

(一)、20xx年x月x日被告人xxx在xx市抢夺xxx的迈腾轿车(鲁JL )一辆,供自己使用,涉案价值xxxxx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属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抢夺罪,不持异议。

(二)、20xx年x月x日在xxx抢夺xxx奥迪轿车(鲁H )一辆,价值xxxxxx元;同年 月 日在xx高新区抢夺xxx奥迪轿车(鲁H )一辆,价值xxxxx元,两辆车的涉案价值为xx万元。但是被告人抢夺其汽车的目的是用来敲诈勒索,采用以抢夺汽车的方法作为其敲诈勒索犯罪的准备和前提,并以此来威胁,甚至以不给钱就拆车卖废品相威胁,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的表现形式,以毁坏高价值的财物来勒索价值较低的财物或金额相对少的金钱,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是要占有汽车,因而不构成抢夺罪。因此,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抢夺罪持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不构成抢夺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的金额分别为4万元和3万 1

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属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根据刑法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上述辩护意见用以下事实来说明:

1、20xx年 月 日被告人xxx在xxx市抢夺xxx的迈腾轿车(鲁JL)一辆,供自己使用,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抢车的目的就是自己开,抢车后一直也没有和xxx联系,没有向xxx要过钱,只是把车抢来自己开(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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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抢夺罪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顾XX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顾XX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但其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希望法官在对该案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依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供以及各方面证据材料,被告人在抢夺被害人钱包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被抓获时也没有暴力拒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钱包在被捕前主动归还了被害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从轻处罚的条件。

二、主观上,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他之所以对受害人做出抢夺钱包的犯罪行为,是他误以为受害人的钱包是自己曾丢失的那一个,主观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使用了一定的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只是想法上产生了误会。

三、客观上,被告人的确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但是,在抢劫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的手段,也未使用犯罪工具,被告人实施的抢夺行为危害性十分轻微,仅仅是趁受害人不注意时夺取钱包,而且对受害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上的伤害。

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符合其三个必须具备的条件:(1)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2)尚未发生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3)犯罪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从这之中可以得出,被告人虽然抢夺了被害人的钱包,但是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仅仅出于主观判断错误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在检查后发现不是自己遗失的钱包后,立即找被害人归还,而且财物没有任何损失。据此,希望法官在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自主经营了一家餐厅,有合理的经济来源,购买该款世界奢侈品牌名包完全有可能。再者,被告人有证人证明自己使用过该款名包,有相关的收据证明自己购买过该款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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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一审的辩护人,在庭前我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案件事实方面讲,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存在异议,应定性为抢夺罪,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相应的量刑幅度。

1、依据案卷证据显示,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开车扬长而去,导致受害人追车倒地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情况。但此事实并不能够认定抢劫或转化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之间最在的区别是,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等其它方法,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方法。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张某并未打算也未主动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只是因与被害人就照片的丑美问题发生争执后一怒之下离去,离去前手机已经被被告人占有,并未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张某更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在客观方面,张某并未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恐吓被害人,而是趁被害人不备,驱车离去,只是由于被害人追车过程中被车子刮伤倒地,被告人并没有开车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企图尽快逃离现场而已。

最后,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车上发生关系以后,相对来说气氛还是比较融洽的,被害人是自愿将自己的手机给被告人传阅的,而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后来因为照片丑与不丑的分歧意见发生争吵,被告人扬长而去,但由于刚手机正好在被告人手上所以手机也被顺带带走,开车离去并不会也没有给被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伤害,从社会观念上说很难评价为抢劫的暴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而不是抢劫。因此,对张某以抢夺罪定罪是适当的。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是否定抢劫罪:1、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本案造成受害人伤害不是被告人故意为之,而是出于气愤之下一走了之。2、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本案张某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是驱车离去而不是伤害被害人。所以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抢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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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AAAAA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先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人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一、被告人虽为博兴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作为企业高管,其决策有赖于下属员工的反馈信息。由于信息来源不够准确有效,被告人无法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把被告人换成其他人,同样会如此,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同时,爆炸需要明火是最基本的常识,气柜中不存在明火,关于此次事故的分析报告里面也没有明确点火源到底从何而来,此次事故虽然损失重大,但确有难以预测的客观自然因素。从主观过错程度来讲,被告人主观过失较小。

化产车间副主任(主持实际工作)的笔录中,在发现气柜漏气后,并没有提出停产的建议。二厂厂长兼公司副总的笔录中也载明,被告人就应不应当停产征求其意见时,认为不停产也不会造成事故。正是这些不够准确的信息来源,导致了最终决策的产生,换成其他决策者,也会如此。而且当下属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并上报时,被告人已

经按照相关的安全规章在企业的自动办公系统做出了相关回复,按照企业安全规章处理,安排安全检查,已经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最大程度的挽回生命与财产损失,请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积极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对本案的发生被告人的内心也十分懊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不属于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但该《解释》毕竟是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规定,因此,对于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被告人也应该参照该《解释》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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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桥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铁桥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先对被告人张铁桥朋友实施殴打,被告人张铁桥打抱不平,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 1

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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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诈骗罪辩护词

关于赵建矿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赵建矿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矿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侯伟岭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赵建矿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告人史建军、赵建矿《讯问笔录》:被告人史建军首先提议,后又叫的赵建矿,在20xx年7月份的一天,史建军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赵建矿是在史建军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 1

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二、被告人赵建矿是初犯、偶犯;赵建矿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赵建矿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赵建矿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赵建矿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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