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时间:2024.5.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xx年4月27日至20xx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20xx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钱,因输错自己的 "阳光卡"账号,发现与自己同期受赠 "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钱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懂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四,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郑国强之所以犯罪行为能够顺利实施,与受害人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修改"阳光卡"密码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本案人受害人及时对"阳光卡"密码进行修改,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盗窃罪辩护词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8-01-23 16:53 - 阅读:8066 - 评论: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陈xx的委托,指派田帅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xx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xx年5月10日下午,张xx打电话告诉陈xx,说晚上有点事让其过来帮忙,并没有说明去盗窃白钢。在陈xx不知情的情况下,张xx带着陈xx等三人来到xx公司,保安xx打开大门,然后张xx安排陈xx等搬运白钢,该行为结束后,张xx付给保安xx相应对价。可见,陈xx与张xx并没有事前共谋或意思联络,主观恶性较小,在

整个事情过程中,始终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小。

辩护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都无法弥补。而本案中,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赃物是废旧的白铁,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陈xx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陈xx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需要家里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子儿女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儿女,在这样寒冷的季节里,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妻子和孩子,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盗窃罪辩护词,最终被判处缓刑

作者:朱愉忠 时间:20xx年10月18日 15时53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管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管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管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管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管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管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被告人从20xx年8月作为“三支一扶”的培养对象在x区xx镇镇府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担任镇团委副书记、“三支一扶”志愿者组长等重要职务。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多次受到领导的嘉奖。但由于工作较忙,需经常及时地用车,以便能够妥善的圆满的完成工作;又由于家庭住在市区,平时来回上

下班很不方便。这些因素显然成为被告人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当被告人不能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犯下了令他终生后悔莫及的错误,实施了秘密窃取车辆的犯罪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犯罪的原始动机确有为工作便利而实施犯罪的情节。此,亦可从赃物始终用于工作上下班等用途得到佐证。故,量刑时当于其他直接指向非法窃取他人财产或将赃物赃款用于纯个人不当消费或好逸恶劳等盗窃犯罪作出区别,即应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在实施盗窃车辆之后,被告人也一直用该车进行工作或上下班,没有用于非法活动。同时,被告人没有对盗窃的车辆进行改装、涂料等有损车辆本身价值的故意破坏行为,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同时,本案又在较短的时间内案发,被盗的车辆也已经及时地归还给了受害者。此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这与盗卖等其他盗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朱愉忠 律师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盗窃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

辽宁鲲城律师事务所接受黎某某的委托,指派高太领律师担任

其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通过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海珍品的过程中,被大连海政监督管理局三山岛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然犯罪,这说明其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全部追缴,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已全部追缴,未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且被捕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高太领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管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进行盗窃罪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管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在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管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管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管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管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

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被告人从20xx年8月作为“三支一扶”的培养对象在x区XX镇镇府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担任镇团委副书记、“三支一扶”志愿者组长等重要职务。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多次受到领导的嘉奖。但由于工作较忙,需经常及时地用车,以便能够妥善的圆满的完成工作;又由于家庭住在市区,平时来回上下班很不方便。这些因素显然成为被告人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当被告人不能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犯下了令他终生后悔莫及的错误,实施了秘密窃取车辆的犯罪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犯罪的原始动机确有为工作便利而实施犯罪的情节。此,亦可从赃物始终用于工作上下班等用途得到佐证。故,量刑时当于其他直接指向非法窃取他人财产或将赃物赃款用于纯个人不当消费或好逸恶劳等盗窃犯罪作出区别,即应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在实施盗窃车辆之后,被告人也一直用该车进行工作或上下班,没有用于非法活动。同时,被告人没有对盗窃的车辆进行改装、涂料等有损车辆本身价值的故意破坏行为,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同时,本案又在较短的时间内案发,被盗的车辆也已经及时地归还给了受害者。此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这与盗卖等其他盗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第二篇: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华之岳事务所广安分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张全科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提供二审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和主从犯认定部分做几点说明:

第一,本案盗窃事实的发生是源于游某,即本案犯意的启发者是游某并不是王某。在20xx年2月10对王某的询问笔录第三页中,王某陈述是其师父游某提议让他去把被害人刘某的钱搞出来;在20xx年11月22日对游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和第三页中,游某均向公安机关陈述其提议去把王某女朋友刘某的钱搞出来;在20xx年11月22日对游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一页和第三页中,游某再次陈述其提议将刘某的钱搞出来,在该次询问笔录第四页中游某又一次承认其主动叫王某去偷取刘某的钱,从以上两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产生本案犯意的是游某不是王某,王某盗窃行为的主观意志是建立在游某的犯意基础上的,王某的犯罪主观动机是依附于游某的意志上。

第二,本案中王某应当属于从犯,一审主从犯定性存在偏差。从本案事实我们可以分析得知,第一,本案的犯意启发者是游某并不是王某,王某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从整个犯罪的分工来看,游某起到的是组织策划的作用,而王某仅仅实施了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首先,是游某提议王某实施盗窃,其次,游某为了实施整个犯罪行为还组织伙同李某实施盗窃银行卡后的取款转账行为,这些充分说明了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游某处于一个绝对的组织地位,反观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然王某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相比较游某来说其仅仅处于一个辅助的作用;第三,从盗窃得手后的分赃事实来看,王某也体现了其在本次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在整个分赃的过程中均是由游某提议包括李某分多少;第四,从王某与游某的关系来看,作为徒弟的王某在社会经验和阅历上远远没有师父游某成熟,王某敢于实施盗窃与顾及师父缺钱以及听从师父有关。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王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当定性为从犯。

第三,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000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实施的,也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在被人的教唆下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四,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王某之所以犯罪行为能够顺利实施,与受害人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修改"银行卡"密码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本案人受害人及时对"银行卡"密码进行修改,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第五,在本案中,由于受害人与被告人王某存在恋爱关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区别于其他盗窃案件。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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