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询问被告人,同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XX具有多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窃财物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盗窃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二、认罪态度很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
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 1
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的改造,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何XX平时表现很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是在喝酒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贪小便宜的念头,临时起意的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案发后已经将赃物完好无损的上交公安机关,并且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中,何XX的家属已经支付了被害人XXX的手机赔偿款5288元,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对何XX谅解,不再追究何XX的法律责任,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根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何XX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先期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23款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本案被告人何XX的犯罪行为、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何XX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刑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4
第二篇:武汉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
武汉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出庭公诉检察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胡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胡某,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依法从宽处理。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出租车轻微受损和乘客面部受到轻微伤,(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报警后,南京公安交警七大队副大队长查某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带到武警南京医院进行抽血测试酒精含量。一开始,被告人胡某是积极配合的。在抽血过程中,查警官坚持对抽血进行拍摄,被告人胡某不同意对其拍摄,遂与查清警官交涉,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亮
酒后情绪激动,坚持要求查警官不要拍摄,并做出解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被告人胡某顶撞查警官并进行纠缠的行为。在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虽对执行公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从证据照片看,查警官人身并未受伤,仅是警服的拉链脱落。
况且查某等八名警官明知被告人胡某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至酒醒后再做抽血测试酒精含量。
(2)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胡某是在参加同事聚会上正常的饮酒行为,以至于高兴喝酒过多,这也是人之常情。与一般醉酒闹事妨害公务有所区别的。这种饮酒过量是可以理解的。该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因在酒精的作用下,处于醉酒状态的奋亢状态下,与人发生纠缠,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不清,智力严重下降,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对自己已经没有自控能力,完全是在本能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很小。可以认为,被告人胡某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胡某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很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相对较轻,罪行不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要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胡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某是初犯和偶犯,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见单位开具的证明书)。被告人胡某初次犯罪,而且是在醉酒状态下的一种无意识的犯罪,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的目的,而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出租车轻微受损和乘客面部受到轻微伤;查警官的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被告人胡某只是拉扯查清警官的衣服,基本上没有财产损失。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毫无隐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胡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胡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胡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胡某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亮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胡某量
七、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被告人胡某及家属在开庭前交了贰仟元罚金配合法院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武汉律师咨询网http://www.whlszx.com 律师咨询电话:138xxxxxxxx肖律师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依法从宽处理;
2、被告人胡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3、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胡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6、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7、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罚金,可以酌
结合上述被告人胡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胡某特恳请贵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负缓刑的刑事责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在好好改造自己的同时,抽出精力照顾好自己的家庭,进一步回报社会,被告人胡某愿意交纳罚金,保证回到社会后,一定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的回报社会,不再犯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参考适用。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
20xx年x月x日
后计: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合并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