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4.5.15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保证设备的良好性,为产品的质量保证提供良好的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3职责

3.1技术质检科负责制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3.2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4工作程序

4.1采购

4.1.1各部门需购置监视和测量装置,由计量管理员编制购置计划,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交经营部负责购买。

4.1.2经营部所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是获得《制造监视和测量装置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4.1.3监视和测量装置进公司后,由质检部联系检测部门来人检定或送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后,粘贴标识,编上编号,登记《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4.2分类

4.2.1监视和测量装置分为A、B、C三类。

4.2.1.1 A类:

a. 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能源管理等对计量数据有较高准确度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b. 使用比较频繁,量值易改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4.2.1.2 B类:

a. 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对计量数据有较高准确度要求,但平时拆装不便,实际周期检定有困难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b. 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c. 对计量数据有准确度要求,但计量性能稳定,质量好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d. 使用不太频繁且量值不易改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e. 作专用量具使用的通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或固定指示点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4.2.1.3 C类:

a. 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对计量数据无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b. 与设备配套不易拆卸的指示用仪表、表盘表等。

c. 计量性能稳定、质量特别好且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太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d. 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e. 准确度很低的自制专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f. 政府标准计量部门不开展检定工作,公司无处送检,自己又不能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4.2.2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建立台帐。

4.3各级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办法

4.3.1 A类

(a)对列入A类管理的范围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制定周期检定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检定周期不得超出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b)计量检定应严格执行国家检定规程。

(c)暂时没有检定规程的,公司应自行制订检定方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3.2 B类

(a)需要执行周期检定但拆装不便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其检定周期可随公司设备大修期进行。

(b)准确度要求不高,计量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周期可做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一倍。

(c)检定应严格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专用量具使用的通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或固定指示点使用的)可根据规程要求适当减少检定项目,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的量值范围和使用地点。

4.3.3 C类

(a)对需要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只进行进厂后的一次性检定,不须安排周期检定计划。对确定不需要进行进厂检定的,应有产品出厂检定合格证书。

(b)对不便拆卸的表盘表可进行不定期对比(一般可安排在设备大修期进行)。对无法进行对比的,可进行一般维护保养。

(c)加强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随坏、随修、随检。

4.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抽检

4.4.1对装置的准确性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质检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每月进行一次现场督查,压力表抽查应不少于总数的10% ,督查抽检内容包括:

a) 现场卫生质量

b) 装置的合格标志

c) 装置的零位

d) 装置是否超期使用

e) 装置的完整性

f) 压力表全过程抽检

4.4.2例检应记录并将违犯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总经理。

4.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

4.5.1各相关部门使用人,对每台、件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经常保持清洁,防止腐蚀性物质对装置造成腐蚀。

4.5.2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中,严禁摔、砸、碰或作其它工具使用。

4.5.3各相关部门及使用人,对每台、件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质检部进行检修,不得私自拆卸、维修。

4.5.4操作者对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细心使用,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及时报质检部。

4.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废和封存。

4.6.1报废

4.6.1.1对于A、B类,凡属正常磨损、老化而无法达到原使用要求的装置应予以降级,报废。

a) A类装置: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封存)单》,由质检部审核经总

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和更换。

b) B类装置:更换整套设备的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更换压力表等零部件可直接到物资库处以旧换新。

4.6.1.2 对于C类装置:可以直接到物资库以旧换新。

4.6.2封存

a) 凡长期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质检部填写《设备报废(封存)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封存;

b) 凡已经封存的,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开封使用;

c) 需开封的,由总经理批准,经检定后方可使用;

4.7合格标记

4.7.1各级监测装置均应标记不同颜色的合格标记或出具合格证书。

4.7.2 A类管理范围内的,必须由检定人员签发周期检定合格证书或合格标记。合格证书应标明检定日期和有效日期。合格标记可只标明有效日期。

4.7.3 B类管理范围内的,应有检定人员签发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合格标记,合格证书或合格标记可只填写检定日期(安排检定周期的应标明有效期)。

4.7.4 C类管理范围内的,可不签发检定合格证书,只标志合格标记,合格标记应标明检定日期。

4.7.5 C级管理范围内的可不建历史记录卡。

监视和测量数量标志

4.7.6监视和测量装置标志均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彩色标志。

4.7.7彩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a) 《计量合格》标志用于根据检定规程,按周期检定合格的设备;

b) 《禁用证》标志用于闲置不用或报废或设有经检定好监视和测量装置;

4.7.8彩色标志使用要求:

a) 彩色标志,要用圆珠笔填写清晰,必须与原始记录及检定证书相符; b) 彩色标志张帖于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影响读数的正面,位置明显,便于检查; c) 标志张帖范围仅限于表盘固定安装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d) 经周期检定后,由质检部及时更换彩色标志;

e) 对于封存、禁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彩色标志不清晰时,由质检部及时更换;

5质量记录

5.1《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5.2《周期检定计划》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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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xx.6.10 实施日期:20xx.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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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测量工作是技术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的基础工作,是实现设计意图、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性工作。为强化企业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促进生产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单位及外地建筑队。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三条 工程测量按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分两级管理,两级分别设置测量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测工。两级管理人员和测工统由施工技术系统实行管理。

第四条 技术质量部设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内测量系统管理,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根据公司编制配备测量人员。必须设测量主管一名,测量员数量根据测量工作量大小而定,但必须形成作业组。

第五条 测量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合格证,持证上岗,特殊需要无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报技术质量部测量主管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上岗,违反本条规定影响企业资质、出现责任事故一律由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

第六条 测量员岗位设置及相关待遇执行集团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技术质量部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测量的法规、规范。

2.在公司技术系统管委会、技术质量部领导下,负责测量系统的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检查、落实、上级和公司各项测量管理制度。

4.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测量班组审核、接收甲方桩位、资料,校核红线桩、水准点位、建筑物平面位置、尺寸。

5.负责高层建筑垫层、±0的验线;重要工程或关键部位的控制、检验测量。

6.负责市政工程的定位、验线;竣工测量。

7.承担公司内部其它测量任务。

8.负责公司仪器的购置、调配、租赁工作。

9.负责公司仪器检查、校正,保证仪器处于检定周期内。

10.建立复核验线台账;建立仪器管理台帐。

11.负责组织测量人员的培训。

12.负责测量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房建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测量班组职责:

1.参加接受上级及甲方所交红线桩、水准点位及其资料。

2.对红线桩、水准点位进行内外业校核无误后,进行现场建筑物定位,并按规定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3.对建筑物位置、红线桩、水准点进行保护、引测控制,并绘制相应护桩图。

4.负责现场方格网的绘制。

5.负责土方填挖断面计算,方量计算,填挖方的测量控制。

6.负责施工中控制测量,包括结构的细部定位弹线(墙、柱控制线,结构模板线)、高程控制和附属工程的细部放样。

7.负责施工中的复核检查测量,即灌注前对门窗位置、结构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的净空、垂直度、中心、高程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将结果提交技术负责人作为施工依据。

8.负责资料的保管、整理及验交工作。

9.负责复核所属外包队的放线成果。

第九条 房建经理部测量主管职责

1.在测量系统和项目技术主管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各项管理制度。

2.领导测量班组工作,熟悉现场、图纸,完成所属各项测量任务。

3.在经理部总工及栋号技术负责人指导下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4.建立施工项目测量档案、台帐,收集、整理、编制测量竣工资料。

5.负责仪器管理和一般校正,建立仪器管理台帐。

6.负责测量施工日志的记录。

7.甲方、监理或上级部门需要时,负责提供有关测量成果或依据。

8.测量管理制度落实检查记录或台帐及测量内外业工作情况,按季度上报公司测量主管。

9.出现测量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办理仪器租赁合同

第十条 房建经理部测量员职责

1.在系统和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及测量主管领导下,熟悉图纸、测量方案,了解工程项目的结构形式和测量特点。

2.熟悉测量规范,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3.熟练使用、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安全。

4.负责现场放样及时率、准确性,无漏项、无事故。

5.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测量资料。

6.负责仪器送检。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含高速公路)经理部职责:

1.接收复核上级及甲方所交的导线、中线、水平桩位和资料;

2.进行开工前施工准备测量(测现场断面图、整理测量数据资料)和加桩(加密导线点、控制桩及水准点位);测放施工桩位的保护桩。

3.对桥、涵等构筑物中心、桩基中心进行施工放样,控制预留、预埋、施工模板、结构净空等细部位置的中心和水平测量。

4.进行施工检查测量:即在灌注、吊装稳管前对各结构位置必须进行中线、净空、绝对高程、垂直度、倾斜度项目检查,并及时提请复查和向施工技术负责人汇报,在施工有压管道还土前进行高程引测检点栓桩工作,积累各种实测资料,负责资料的保管整理及验交工作。

5.负责竣工测量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含高速公路)经理部测量主管职责:

1.在测量系统和项目技术主管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接收复核上级及甲方交的导线、中线、水平桩位和资料;

3.领导测量班组工作,熟悉现场、图纸,完成所属各项测量任务。

4.在经理部总工及栋号技术负责人指导下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5.建立施工项目测量档案、台帐,收集、整理、编制测量竣工资料。

6.负责仪器管理和一般校正,建立仪器管理台帐。

7.负责测量施工日志的记录。

8.甲方、监理或上级部门需要时,负责提供有关测量成果或依据。

9.测量管理制度落实检查记录或台帐及测量内外业工作情况,按季度上报公司测量主管。

10.出现测量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公司技术部。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1.负责办理仪器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含高速公路)经理部测量员职责

1.在系统和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及测量主管领导下,熟悉图纸、测量方案,了解工程项目的结构形式和测量特点。

2.熟悉测量规范,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3.熟练使用、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安全。

4.负责现场放样及时率、准确性,无漏项、无事故。

5.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测量资料。

6.负责仪器送检。

第四章 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台帐,实行档案管理。从接桩、定位、就位成型前复核、成型后检查到竣工的测量资料按顺序不漏项积累入档建帐,以备查考。

第十五条 测量资料按《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569文)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实行五单一记录制度。五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单,用于工程开工前定位记录;基槽验线记录单,用于建筑物基槽开挖成型后的测量复核验收;楼层测量记录单,用于记录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成果;沉降观测记录单,用于记录反映建筑物沉降状况的观测数据;施工测量放线交底单,用于记录施工现场放线成果,并向施工班组交底。各种表格必须填写一式四份,施工人员、技术主管、技术资料、测量档案各一份。表格要有数据、示意图及扼要文字说明,当事人签字生效。一记录:施工测量日志,要求登记仪器状态,工程测量特点、方案,记录日常测量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参测人员、使用仪器、测量时间、示意图等,做到图文并茂。日志记录不得私人收藏,以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各种测量成果字迹要清楚,不准涂抹、不能擦写,出现错误划斜线旁边重写。 第十七条 各种测量资料成果必须按有关规定保存,无保存价值的,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一年经技术质量部批准方可销毁。

第五章 交接桩护桩制度

第十八条 所接桩位必须具备校核条件,中(红)线必须有相互关系的三个桩位以上,水准点必须二个点位以上并有图示、数据和交接资料后方可接收。

第十九条 交定位桩必须满足本文十六条之规定,交施工线必须按第七至第十三条有关放线职责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交桩方提供的交接单,交线(桩)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在示意图、数据、点位三吻合情况下方可交接。

第二十条 对接受的桩位必须按职责进行保护,根据工程性质进行加固、栓点、放桩引测控制等形成保护。如果丢失,二次定线费由丢失单位自付,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验线校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和甲方交的施工桩位资料必须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线性工程进行方位、距离、控制点位及水准基点的闭合,建筑工程必须进行间距、角度、相对位置、水准点的闭

合,超差应及时向交桩单位提出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线点必须进行自检后再进行交接,并对施工就位、灌注前按第七至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职责进行检查、复核。对各种测量成果、内业资料、实测数据,必须进行不同人员、不同方法的复核后由复核人员签字方可使用。一般情况下,复核时必须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到场监理见证。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桩位定期复核,(红)中线桩半年复核一次。水准点三个月复核一次,发现桩位异常要及时复核。在地质轻软、易碰易动位置的桩位必须采用砼加固和不定期复核。

第七章 仪器保养、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仪器要及时保养,保持清洁完好。作业完后要及时消除灰污,定期由专人上油,不能随意拆卸校正。在室内外温差大的季节作业咐,回到室内应立即开箱取出仪器适应室内温度后,擦掉水汽重新装箱存在干燥处,箱内外要有干燥剂。各单位测量仪器必须设专柜由专人保管。外出作业禁止自行车运带,坐车必须托护,强光必须遮挡,严禁阳光爆晒、雨淋,五级风以上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 经纬仪、水准仪每月自校一次,每年送计量所鉴定一次,超差停止使用。

第八章 测量仪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测量仪器操作规程

1.凡新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充分了解仪器性能并经检定后方可使用。

2.使用前开箱检查仪器装箱是否正确、配件是否齐全。

3.作业前要先架稳脚架,开箱后要检视固定仪器的各种部件是否打开。

4.仪器轻稳取出,安装时连接螺栓不能过紧。

5.操作时各制动手把应拧动轻柔,不得拧过头,到头应立即退回,再稍稍拧紧,仪器照准部转动时,应轻拨慢带,不得剧烈旋转。

6.作业完毕,应松开各制动手把,按装箱示意图正确装箱,并关好固定仪器的各部件后方可合箱、上锁。

7.在使用仪器施测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避免仪器剧烈振动、倾斜及碰撞;雨天及强光下测量,应打伞遮护。

8.使用垂球吊点时,应稳定不晃动。

9.使用钢尺量距时,应做到“平、直、齐、准”;精密量距时,要使用标准拉力计。

第九章 测量员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测量员职责和权限

1.负责施工现场交接桩、验线、定位工作,承担建筑工程的各项测量放线工作,并确保其精度要求。

2.负责填写有关测量资料,向施工班组进行放线成果现场交底。

3.对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测量必备条件的现场,有拒绝进行测量放线的权力;对任意毁坏、涂改测量标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

4.按照公司《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工作程序》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章 事故责任与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制度

1.因未进行图纸复核,并在技术交底时未提出质询造成的测量错误,由主管该工程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

2.因测量放线条件不足或仪器未经鉴定造成的测量错误由测量主管负责。

3.因工作粗心大意或不遵守测量规程造成的错误由当事人负责。

4.已测定的桩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复核造成的错误由当事人和测量主管共同负责。

5.按规定进行复核的部位在事故出现前未进行复核造成的错误,由该复核单位测量主管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制度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测量错误列为一般测量事故,由经理部、分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公司通报批评,做适当经济处罚。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小于10000元损失,但影响施工进度及建筑物使用功能或影响面较大的测量事故为重大测量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上报股份公司。

3.因工作不慎损坏仪器,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并按职权分工处理。因工作不满有意破坏仪器的由保卫部门依法查处,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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