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4.3.27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摘 要]文章针对具体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与特点,对尚未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模式提出相关建议,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制度构建

引言

自20xx年x月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①到20xx年试点工作扩展到27个省、市、自治区,两高两部并于20xx年x月发布相关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②直到20xx年x月x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才正式出现于我国的刑事基本法中,这不仅是对多年来试点和推进工作的肯定,也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法律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而没有一体遵行的完善的法律配套,难以让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因此,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亟需完善。

本文中,笔者依托两高两部的《通知》、《意见》、《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xx年x月x日生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明晰社区矫正的概念范围,对其作为刑罚形式的制度本身进行价值考量,立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和司法现状,提出后续的制度设计建议,力求在理论层面进行完善,促进这一制度在本土化的实践和发达。

一、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在20xx年两高两部的《通知》中,社区矫正被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③其基本勾画出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工作主体和工作目标。

(二)可行性

1.“宽严相济”政策的保障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司法政策,它为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条件。宽严相济指的是“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罪犯,分别采取宽松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基于刑罚的谦抑和人道主义原则,对轻微犯罪实施

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以及刑事执行上的非监禁化等宽容、宽和、宽缓的处理方法,以达到防止再犯和使犯罪者重新复归社会的目的”。④显然,社区矫正制度秉承了这一政策的精髓,是我们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中所积极推进和重点关注的内容,契合了政策之本、社会之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必然会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

2.社会结构转型的有利条件

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理念被广泛授受,社区⑤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单位,其作用日益显著。⑥在我国,城市里的居委会和乡镇中的村委会,亦是一种社区,是社会构成的主要单元;其功能也愈加的完备,人们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意识也不断增强。而社区矫正正需要如此的社会基础,发挥社区对个人的作用,利用社区资源,使得矫正对象避免监狱化的服刑,而将其置于其所熟悉的社区生活环境中,提高了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并达到了刑罚的目的。

3.试点工作的积极成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是对多年试点工作成果的总结,使得我国的社区矫正不断步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基本形成,已存在了一批具备一定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工作者,基层组织的管理和资源配置也颇具规模;民众意识得以引导,逐步改善“重刑主义”下中国民众对于非监禁刑罚的认知,同时启蒙了民众参与本社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识,从而发挥社区民众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作用;社会资源不断得以开发,社会志愿者的参与使得社区矫正的制度基础愈发强大,并且制度效果愈发明显。

二、我国社区矫正操作模式之建议

(一)立法完善

首先,要解决的是社区矫正无法可依的状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随着“社区矫正”作为概念被纳入我国刑法,以及20xx年发布的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表明着,我国社区矫正的地位得以一步步确定,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制定一部结构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指日可待。同时,需要注意《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相关问题的衔接,完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体化立法保障。鼓励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制度价值;在此过程中,必须尊重地域差异,要结合区域经济水平、民众认知状况、社会文化、社区结构等特点,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法律实施细则。

其次,明确执行主体,从《刑法修正案(八)》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本表明了我国当前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选择,由公安机关转向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应当设立一套由中央到地方的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符合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在

诉讼过程中未参与任何前期活动,是作为一个新角色来担当社会矫正的职能的;并且可以缓解当前公安机关工作内容繁忙的状况,转而让原本工作内容比较统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发挥其在犯罪改造教育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形成的有效的管理方法。⑦

再有,扩大矫正范围。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也是对上述刑罚方式的内容扩展与完善。关于管制刑的完善,改变我国的管制刑内容空泛,仅规定了罪犯需要遵守若干法定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使得管制在惩罚性上有一定的缺位,因此建议增加如对被害人赔偿、强制参加劳动等惩罚,同时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关于缓刑的完善,应改变我国缓刑适用形式单一的问题,我国的缓刑制度仅限于暂缓执行,建议借鉴域外法,加入暂缓起诉、暂缓宣告的类型等,同时,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灵活运用缓刑。关于假释的完善,应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过失犯、少年犯、经济犯,以及初犯、偶犯、激情犯等对象间的广泛使用,与社区矫正有效结合,在余刑内得以更好地由“监狱人”向“社会人”转变。2.运行模式建议

(1)社区矫正的对象接收

作为整个社区矫正的第一个环节,对象接收主要完成的是交付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交接。在拟适用社区矫正前,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自行或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对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包括自身危险性的评估以及对所在社区影响性的评估;在执行交接过程中,执行机构与矫正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的流畅,同时应当交付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保证被矫正人员可以按期到达,可以采取相关担保措施,进行保障。

(2)社区矫正的项目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到矫正对象后,首先应当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并将矫正期限、禁止事项、权利义务等事项告知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收纳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保证在矫正期间内可以随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矫正状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分类管理,在对矫正对象进行一定测验和鉴定之后,安排合理的矫正项目,并确定合适的矫正工作者作为主要负责人;建立监督监管机制,在矫正过程中,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会的主要监督下,鼓励社区群众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并配合奖惩激励机制,调整矫正项目安排。除上述制度外,还可针对性地建立如走访制度、累进处遇制度、社区扶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是否能够建成科学、完善的矫正队伍无疑会影响整个社区矫正项目实施的成效。综观各国经验和我国试点工作的探索,形成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是一致的选择,不同的是专业队伍的构成主体不一致。根据我国的试点情况来看,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背景薄弱,配套的专业人才缺失和不集中,导致矫正队伍缺乏

专业性,辅助的社会志愿力量也难以充分利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培养和集中专业人才,形成专职的矫正队伍(可称:社区矫正员),并给予相关编制,编入社区矫正机构与各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相配套,以更有效地引导和实施社区矫正项目。

(3)社区矫正的解除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经过法定程序后,可由矫正机构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同时宣告执行完毕。同时应当公布“社区矫正解除宣告书”,此宣告书应当具有同判决书相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应当公示和接受社区居民的异议。此环节中的重点问题就是需要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确保社区矫正项目执行质量符合解除的标准。

三、结语

新视野下刑罚方式和目标的转变,我们一直在寻找一种蕴涵有效而又宽容的惩罚,显然社区矫正带来了希望。如今,在政策的保障、社会的需求、改革的支撑下,社区矫正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已见雏形,相关立法也指日可待。然而,一项外来制度的本土化,需要考量的不仅仅是制度的优越性,还要对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的综合判断,否则,制度带来的效果肯定差强人意。因此,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已取得成效的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参照国外先进模式,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学理分析、论证,进而从理论层面进行完善,最终推动这一制度的本土化实践。

[注释]

①20xx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②20xx年x月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③参见两高两部《通知》。

④参见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载于《光明日报》,20xx年x月x日。

⑤此处并未对“社区”这一概念详细甄别,此处采用学界通说和官方定义: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⑥参见[M]王顺安著,《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147页。

⑦参见[M]贾宇著:《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第179~186页。


第二篇: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摘 要]在刑罚日趋轻缓的大形势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在当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成功的应用,它凭借其所具有的教育和改造双重功效,彰显了追求公正以及维护人道主义的司法精神,并有积极有效的经济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力,进而越来越得到司法界的广泛重视。笔者借文章对该制度的概念与发展状况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完善该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行方式;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者的共同合作下,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运用多种方法矫正犯罪人身上的不良习惯,帮助其重返社会的刑罚执行方法。社区矫正特有的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双重属性,彰显了其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人道主义的司法精神,有着积极有效的经济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被作为重点制度来建设与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含义及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1.在改造场所方面,社区矫正可以被界定为“将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非监禁不可的重刑犯以外的其他轻缓型犯罪人置于社区中,而不是必须关押在监狱内进行劳动改造的方法”。

2.将司法职能整合来说,社区矫正可以被界定为“最大程度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综合相关有不同针对性的矫正手段,把专门机关和犯罪人所在社区等多方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对法院依法判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有针对性切合犯罪人自身发展的教育和改造”。

3.而从改造方式来看,社区矫正可以被认定为“所有在社区环境中对犯罪人进行限制、管理、培训、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

4.从自身术语的层面及现在的刑罚体系的角度来说的话,社区矫正可以被概括成“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由负责管理执行社区矫正相关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有权机关做出裁判而有必要采取非监禁刑也就是社区矫正刑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实用刑罚处罚与相应的矫正活动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者的共同合作下,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运用多种方法矫正犯罪人身上的不良习惯,帮助其重返社会的刑罚执行方法”。这是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同时,该规定中还列举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中,社

区矫正制度所适用的对象为:第一,依法被判处管制的;第二,被法院判决并执行缓刑的;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第四,刑罚执行过程中被裁定予以假释的;第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20xx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非监禁性。这也是社区矫正最为直接的特征所在,与以往的监禁式刑罚方式有所不同,通过社区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正,从而改掉罪犯的身上的恶习,帮助他回归社会,达到改造的效果。

2.刑罚惩罚性。虽然表面上看罪犯并没有被收押看管,没有得到传统监禁刑的约束,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刑罚惩罚性,因为社区矫正本身就是犯罪的社会否定,而这种否定本身就具有一种惩罚性的社会意义。

3.公众参与性。矫正的场所主要是社区,这就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在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下进行矫正,完成改造。

4.主体的特殊性。从我国截至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并没有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而是指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

二、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完善意见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

一项制度能够有效落实并长期推行下去,就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做支撑。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开展了很长时间,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仍是“两高”、“两部”所发的通知,此通知从法律分类上来讲属于司法解释范畴而并不是法律。司法部20xx年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应该说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上述文件法律效力等级都比较低,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影响了各部门相互配合,也导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深入开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因此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必须要开始新的进展,进而填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空白。笔者觉得立法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在现有的“通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对《刑法》进一步完善、对《监狱法》进行修改。使之构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让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0xx年x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内容,在基本法中列举社区矫正

制度,可以说为以后的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一个坚实有力的基础。

2.在总结目前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颁行单独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实体和程序、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把我国社区矫正本土化的实践经验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对解决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大有裨益的”。单行法的出台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从而让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理念在广大群众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认同和理解。

3.各地方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之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地方特色,制定符合域情的法规,以期获得更好的矫正效果,这么做便可以形成一整套涉及程序、措施等的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二)明确矫正工作中的主导机构1.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现阶段混乱的局面限制了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推广。因此机构建设是法律依据建设之后必须予以解决的难题。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从开始尝试到不断发展,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矫正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化,但是一直没有能够建立起专门的工作机构来管理和指导,各单位之间协调不周全,部门间的矛盾和冲突逐渐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因而,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中,应当建立全国性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可以在司法部的下面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各省市设立社区矫正分局或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由社区、矫正志愿者、社会团体来具体实施,在街道设立具体的负责机构,负责日常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在大层面上予以指导与监督,形成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可以将专职的司法矫正人员纳入财政编制,由国家的财政负责,这样可以保证矫正人员的稳定性。这样有了统一的管理,执行机构和专业的人员,得以保证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

2.社区力量的正确介入。社区矫正的最大特征就是开放性,犯人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分散在各个社区之中,这样的情况,即使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也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因此,我们就要引入人民群众的参与,发挥群众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可以有效地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也可以让群众理解这一工作的意义所在,使社区矫正能够顺利地开展。

3.扩大矫正志愿者的吸收范围,吸收更多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之中。志愿者往往能够倾听接受矫正的对象其内心渴求,从而让被矫正对象心理上产生共鸣及认同感,来帮助被矫正人员更好地改造。志愿者人员往往需要源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拥有心理学、法学或者社会学相关科学等专业知识,可以确保志愿者的专业性与多元化,最终有效解决被矫正者的各种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制度,让志愿者成为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中流砥柱。

(三)强化社区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评估制度

在我国的刑罚传统中,重刑主义一直是我国刑法的立法传统,重刑思想在我

国仍然具有较大的市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与认同,因此,在刑罚上就需要更多的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让刑罚变得谦抑与宽和”。社区矫正的出现,正是符合了这个刑罚变革的大趋势,将尊重犯人人权,帮助有过之人的改造,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生活。因此,作为社区矫正的一个平台,或者说是基础,社区的建设良好与否就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效果的好坏。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在更多的社区内推行这一制度,同时社会媒体也要给予正确的舆论导向,让人们明白,他们是在帮助一个走过弯路的人从新融入社会,让人们放下戒备的心里,真正帮助那些被矫正人员,以积极的心态融入到这一制度中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完善社区建设的同时,我们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社区矫正评估制度。“虽然社区矫正有时无法完全用量化标准来衡量,但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优质的评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派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刻对被改造人员进行打分,评估,根据群众的意见来判断被矫正人员的矫正状况。

三、结论

社区矫正制度通过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用人文关怀来实现对被矫正人员的改造。我国的社区矫正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不仅有利于改变我国以往的只依靠重刑,监禁刑来实现犯人改造的尴尬局面,也有利于犯人改造效果的提升。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既取得了不少成果,也发现了许多不足,这些预示着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社区建设的日渐完备,矫正工作方法的不断丰富,笔者相信,让群众真正投入到社区矫正的活动之中,用一个社会大环境来抑制犯罪发生的不良因素,实现犯罪预防的社会化,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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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连春亮,张峰.社区矫正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第三篇: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月湖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街道司法所强有力的指导下,社区矫正立足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将我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如下:

一、 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1、思想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依法稳步推进。

2、工作有步骤。健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落实工作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建立月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并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情况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底数,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积极组织业务培训。统一进行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社区工作小组、社区矫正志愿者上岗前业务培训,掌握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3、强化宣传发动。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工作,工作人员因地制宜地开展必要和适当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让广大群众了解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

4、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按程序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资料的收集,组织矫正对象家属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矫正协议,制定矫正个案。实施对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台帐记录,认真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从事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较重,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来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难度很大。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建议:

2 0 xx年度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充实工作队

伍,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在矫正过程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使罪犯负罪在社区、改造在社区、劳动在社区,最终达到重做人在社区的社区目的。

月湖社区居委会

二○20xx年x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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