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家居品牌联盟章程

时间:2024.3.31

鹿城家居品牌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包头 “鹿城”家具建材品牌联盟,简称“建材联盟”,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包头市知名家居品牌联合组成,是一个集 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

于一体的非法人代表的行业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塑造包头(鹿城)建材品牌新形象、构建品牌新格局”为目标,致力

于为包头人民打造知名品牌服务,实现合作共赢,是包头建材品牌销售、服务标准建设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包头建材品牌的代言人。

第四条 联盟业务:联盟策划组织的活动有“业主装修建材展会、家居建材论坛、社区营销活动、

联盟优惠卡、联盟DM杂志、卖场联合促销”等。

第五条 联盟活动的对外宣传由“鹿城家居品牌联盟”合力统一筹划与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联盟发起单位:意风家具 、恒洁卫浴、顾家家居、志邦橱柜

第二条 联盟执行单位:执行单位由个参与品牌推选几家品牌共同执行

第三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联盟执行会议,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

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联盟。联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2.包头“鹿城家居品牌联盟”执行委员会选举名誉秘书长一名。 (共同议定)

3. 联盟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召集和主持联盟会议、监督、联盟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 联盟的小区公关、活动策划、媒体宣传等,由联盟成员决议,同意数超过半数后由秘书长统一执行安排。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一条 经过联盟发起核心单位认可,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义务的家居建材品牌,均可成为台包头“鹿城建材品牌联盟”的成员、其中团体和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包头家装建材行业的经营者,在当地重要市场设有专卖店

2、对品牌建设、联盟优势、小区营销活动、及营销模式创新具有一定的长远认识;

3、愿意为包头家装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4、所经营建材必须是高端知名品牌,且市场覆盖面为包头整个市场,即是厂家直营或地区总代理。

5、有自己业务及销售团队,能保证每次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章 成员权利

第一条 鹿城建材品牌联盟成员除联盟名誉秘书长之外,其他成员附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1. 提出本联盟章程修改草案;

2. 出席联盟会议,讨论决定本联盟的重大事项;

3. 对联盟秘书长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4. 可按照统一格式对外使用“鹿城家居品牌联盟”对外宣传。

5. 品牌联盟会员建立共同宣传平台、媒体资源集团采购,共享联盟的品牌资源、媒体资源、专家资源和客户资源等

6.免费受邀参加联盟月度沙龙、联盟代表会议等联盟内部活动;

7.参与联盟的各项大型活动。

第二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 遵守《鹿城家居建材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 重视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为联盟品牌的发展做出贡献。

3. 联盟成员须按统一规范要求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名称;

4.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 能够做到与联盟成员共享资源。

第六章 家居建材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及、退出和除名

第一条 联盟会员入会自愿。但凡自愿参家联盟的商家,一年内不得随意退出联盟。

第二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

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四条 自加入鹿城建材品牌联盟之日起,必须参加联盟会议,一次不参加罚款1000元;迟到30

分钟,罚款500元,30分钟以上罚款1000元;罚款所得款项将作为联盟活动经费。

第五条 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联盟会议,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有违背联盟指导原则和损害联盟品牌形象的行为时,经协商无效者即可作除名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个别在经营活动中不愿进行积极配合、制造矛盾、对联盟正常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的品牌,经过联盟成员不记名投票表决,经过半数同意即可解除联盟成员资格,解除联盟

资格后不得以任何与联盟有关的名誉进行宣传、营销等活动。

第八条、参与联盟所有联盟内部运行模式作为保密方案任何参与品牌不得把联盟内部结构、运行

机制、联盟条款、活动方案、内部互享资源等透露与联盟外品牌,如有发现即失去参与联

盟资格,开除联盟成员资格。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联盟成员会议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生效,并做备案。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鹿城家居建材品牌联盟所有。

第九章 联盟收费标准:

1. 联盟收费标准,遵循的是“AA”原则,即用多少花多少,每次活动所有产生的费用均由联盟商

家平均分配承担。

2. 联盟成员通过联盟会议确定活动方案后,应及时将活动费用交予联盟活动执行单位,如因个

别商家拖欠或者滞纳费用,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方负全责。连续2次以上延误,直接取消联盟资格。

3. 联盟活动组织单位的收费标准:

1) 所有活动费用开支,由联盟公选财务公布账目明细表。

2) 正常的平面广告(如,晚报、日报、DM单),户外广告(如宣传车、大型喷绘、单页、帐

篷、展架 及 网络、电视,广播)等广告费用外,联盟商家还需承担的费用有: 联盟卡

制作费用、联盟手册、活动执行方人员、场地费用。

(备注:具体细节由联盟成员讨论确定。)

第十章 联盟会员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品牌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章 其他补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盟成员会签盖章:

Logo + 签名

联盟秘书长:

联盟 财务: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绿色家居推广联盟章程


绿色家居推广联盟章程

绿色家居推广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绿色家居推广联盟。

第二条 构成:本联盟是由中国国际环境艺术行业协会、国际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协会、中国家网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

第三条 宗旨:本联盟旨在搭建从设计、研发、生产、技术、施工、市场、使用维护、再利用等环节形成的绿色家居产业集群的集成体系平台,理顺相应的信息流、物流、商贸流、金融流,通过传媒、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的共同努力,引导传统的家居行业转变成为健康成长的绿色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联盟由中国国际环境艺术行业协会、国际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协会、中国家网等单位联合发起,由研究机构、社团组织、知名企业、媒介机构以及境内外从事绿色家居产业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 联盟组织架构

联盟设立理事会、各委员会、联盟秘书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各委员会既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也是绿色家居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推广、执行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各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联盟发起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各一名,副理事长两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一)理事会职责

1.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 选举联盟理事长、联盟各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4. 听取和审议各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 根据各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工作重点,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 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议事规则

联盟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的召开,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生效。但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 修改联盟章程及相关约定。

2.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 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三)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特殊状况离职,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八条 联盟各委员会职责

联盟设立绿色家居传媒委员会、绿色家居采供委员会、绿色家居金融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委员会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专家、企业家和学者组成。

1. 负责制定联盟的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绿色家居产业发展趋势制定项目滚动计划。

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战略方针,并审查方案、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

4. 各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5.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各项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满足其高速发展需求。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各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及所需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一)秘书处职责

1.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各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联盟印章。

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负责筹划和安排本会有关会议、活动及有关文件的起草等。

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接受有关捐赠费等。

4. 负责协助联盟各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 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好成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编印成员通讯录;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负责理事长、各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宜,完成理事会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

第三章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设立“绿色家居传媒委员会”、“绿色家居采供委员会”、“绿色家居金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为联盟成员提供更专业、系统的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通过搭建采供平台的形式,为联盟成员提供多维度的投融资资讯、平台服务。

(二)组织“绿色家居传媒委员会”成员开设“绿色家居”频道,频道内容统

一、版式统一,成员向中国家网投稿,由中国家网负责审稿、编辑、发布;

(三)促进联盟成员互惠互利的资源共享,促进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和谐发展,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举办 “绿色家居博览会”,参与主办“世界绿色建筑大会(新加坡)”以及“绿色家居科学发展”等相关产业发展论坛,围绕绿色家居产业开展咨询,举办研讨会、论证会、推介会、展览会。

(五)组织编撰《绿色家居产业发展》绿皮书、《绿色家居产业年鉴》(分为纸质版、电子和网络版)。搜集展示各联盟企业在家居绿色化方面所尽的努力,便于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采购绿色环保家居产品及提升国民家居文化品位。

(六)创办《中华建设——绿色家居》和《中国建材科技——绿色家居》特刊,刊物稿件通过对“绿色家居频道”上具有价值的文章进行评选产生。依托联盟官方网站“中国家网”,组建俱乐部和沙龙,建立各成员之间的内部沟通渠道,加强联盟、各联盟成员对外宣传工作。

(七)酌情开展项目合作、投融资洽谈、产品展示、集团采购和团购等其它活动。

(八)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同世界各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系、组织与国外进行信息交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符合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发展。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绿色家居产业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媒介机构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关注中国绿色家居产业健康高速发展,在业界具有相当影响力,愿意为提升中国居家文化而贡献力量,并努力和保持先进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参加联盟的大会、论坛、展会、评选等各项活动。

(三)支持《中国绿色家居产业发展》绿皮书和《中国绿色家居》期刊的编辑工作。

(四)入选《中国绿色家居产业发展年鉴》的优先资格。

(五)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博览会、论坛等活动。

(六)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七)网媒成员在网站导航上拥有链接“绿色家居”频道的权利。

(八)对本联盟任务与职责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自愿加入、退出联盟的权利。

(十)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获取相应收益。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管理

(一)联盟成员的加入

1. 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 秘书处受理加入联盟申请书。

4.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遵照相关原则决定是否批准加入联盟,上报理事会。

5. 获得批准后,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二)联盟成员的退出

向联盟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1年内联盟不受理其重新加入的申请。

(三)联盟成员的除名

1.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联盟决议和规章制度、不履行联盟成员应尽义务、损害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声誉和利益,将其除名。

2.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联盟不受理其重新加入的申请。

3. 联盟成员造成联盟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 会费,用于联盟行政开支。

(二) 捐赠,实现捐赠者目的。

(三)政府资助,完成和达到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目标。

(四) 媒体成员广告及相关活动收益分配按联盟制定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本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投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行各业中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的企业,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思想文化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联盟成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打造现代化企业关系网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联盟宗旨: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联盟核心价值:用产业赢得尊重
第四条 联盟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五条 本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九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本联盟根据联盟成员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联盟成员自助体系:

(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二)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企业的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
(五)举办各地政府对接会,为联盟成员寻找项目,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
(六)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七)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八)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联盟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企业之间及联盟成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单位联盟成员:凡工业、农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
(二)个人联盟成员:从事企业领导工作或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
第十五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二)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二)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
理事会设有:
名誉主席10人
主席:1人
副主席20人
常务理事40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0名。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常务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一) 收取的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 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年07月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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