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

时间:2024.3.31

武汉市硚口区永利综合门诊部部章程

一、         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门诊部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门诊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诊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门诊部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门诊部,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2、门诊部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门诊部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门诊部管理制度》和门诊部财务制度。

3、门诊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门诊部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门诊部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门诊部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门诊部名称:武汉市硚口区永利综合门诊部部

2、门诊部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永利村下铁路大厂6号

3、组织机构:董事会→董事长→门诊部主任→监事

三、门诊部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1、门诊部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

2、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3、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家庭病床等,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

四、股东组成

自然人:王  进(以下简称甲方)

自然人:王小杰(以下简称乙方)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门诊部董事、监事的权利。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3)对门诊部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有权查阅门诊部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门诊部财务会计报告,对门诊部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门诊部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6)门诊部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7)门诊部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2、股东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2)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门诊部承担责任。

(3)门诊部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门诊部章程,保守门诊部秘密。

(5)支持门诊部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门诊部业务发展。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

1、门诊部注册资本为30万元。

2、股东出资额比例如下:

3、股东以货币、实物出资。

4、各股东应当于门诊部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七、股东会

1、门诊部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门诊部的最高权利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门诊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门诊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对门诊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生门诊部债券做出决议;

(9)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门诊部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门诊部章程。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门诊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门诊部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门诊部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6、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门诊部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可有效。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董事会

1、门诊部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两人,出资方(自然人)两人,董事长一人。

2、董事长为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4、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免除其职务。

5、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门诊部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门诊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拟定门诊部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7)决定门诊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门诊部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门诊部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门诊部基本管理制度。

6、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可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经营管理机构

1、门诊部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并根据门诊部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门诊部经营管理机构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主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门诊部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门诊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门诊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门诊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门诊部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门诊部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门诊部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2、董事、主任不得将门诊部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主任不得以门诊部资产为本门诊部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主任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门诊部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门诊部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时,所得收入应当归门诊部所有。

董事、主任除门诊部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门诊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主任执行门诊部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门诊部章程的规定,给门诊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和主任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任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十、监事

1、门诊部设监事一人,任期五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门诊部财务;

(2)对董事、主任执行门诊部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门诊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主任的行为损害门诊部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一、财务、会计

1、门诊部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门诊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门诊部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4、对门诊部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二、解散和清算

1、门诊部的合并和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3、门诊部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4、清算组成立后,门诊部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门诊部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5、清算后门诊部财产能够清偿门诊部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而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6、清算结束后,门诊部应向依法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十三、附则

1、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股东会。

2、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于门诊部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3、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篇: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了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工作,提高医院业务建设等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进一步深化医院改革,成立医院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具有权威的学术组织,也是院长在医院管理、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学术咨询机构。本委员会向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为:

(一)审议医院医、教、研的发展规划,并对医院的管理目标、办院方向、年度计划、医院科室的变更调整、学科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提出建议,为院长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审阅学术性稿件。编辑院《临床资料汇编》和《学术论文汇编》。

(三)审定各科室的主要科研课题,评定审报科研成果,评审重要的论文学术著作。

(四)对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工作提供意见。

(五)负责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重大抢救成功病例的评审工作。

(六)接受院长委办的其它业务技术问题的审议或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权威性

的副主任医(药、技等)师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四、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五、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六、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由院领导提出初步名单,院职代会投票通过产生。由于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自动解除委员职务。由主任委员提名,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进行委员增补。

七、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八、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院长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有重大变更或较特殊的情况,院长持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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