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医院章程

时间:2024.4.5

股份制医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家营利性股份制医院。

第二条、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医院法定名称:郑州金典医院。

医院地址:郑州市迎宾路八号。

医院业务范围: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麻醉科,放射科,腹腔镜专科,B超室等),社区医疗服务。

第四条、 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医院坚持诚实医疗,科技兴院的经营理念,永远把技术和疗效视为医院生存和

发展的根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技术为患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

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医院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

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九条、 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

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医院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职工的凝聚力。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医院宗旨。

第二章 股权、股份

第十二条、 医院股本总额设置为600万元人民币,每股人民币10000元,为600股。 第十二条、 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赠予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十三条、 股东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

据。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医院名称

(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

(4)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加盖医院公章和董事长私章

第十四条、 医院总股本除去股东自愿购买的股份和赠予的股份外,剩余股份作为医院公积

股。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

第十五条、 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股东入股3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内部股东没人购买时才可以转让给非股东。

(3)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变更记

载。

(4) 董事和院长在任期内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 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医院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出售方按股票面值的5‰缴纳手续费。医院只承认在本院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

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股东转让股份后,医院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第三章 股东

第十七条、 医院的股份持有人为医院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权;

(4)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医院剩余资产;

(8)享受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医院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遵守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维护医院利益,支持医院发展;

(7)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董事、监事都必须遵守该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

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路。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索取财物,

不得以医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

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院的董事、监事、院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医院的董事或院长,并对该医院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医院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医院吊销执业许

可证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

医院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负责经济赔偿;

(2)限制权力;

(3)免除现任职务;

(4)解聘辞退;

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最高权力机构,对医院全体股东负

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董事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10)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医院股东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三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医院章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医院董事会是医院常设权力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 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

额选举。以股份额记票。董事必须持有医院规定的董事职务股,董事在任期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医院董事会成员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医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定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医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和其

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审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11)拟定医院股份制章程及修改方案;

(12)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经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必须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董事事务,可由股东会重新选补,任命新董

事继续履行原董事职责,直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任何决议都要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

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由股东决议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对其它一切重大业务和

行政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股份制章程及股东会

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列席参加。院长应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由出席董事、列席、监事和

记录员签字。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本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会决议必须

有列席参加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签字,否则无效。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2)组织拟订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签署医院出资证明书和其它重要文件;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

(6)组织拟定医院发展规划、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章 院长

第四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任免,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兼任。

第四十四条 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医院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医院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

(4)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业务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

(5)向董事会提名任免医院副院级管理人员;

(6)任免、调配医院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医院管理人员的绩效;

(7)决定本医院职工(不含副院长级)的报酬和奖惩;

(8)提出聘用专业高级人才和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9)签署医院日常行政、业务和财产文件;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医院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长等管理人员行使监

督职能。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3)监督董事,院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医院管理制度、

股东会决议、滥用职权、侵害医院和股东及职工权益的行为;

(4)检查医院经营业务状况,查阅帐薄和其他会议资料;

(5)检查医院经营业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医院业务的董事和院长报告医院的

业务活动情况;

(7)核对董事会准备提交股东会批准或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

经营业务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医院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8)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9)代表医院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由

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能成立。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医院职工应与医院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原职工的身份性质全部存入档案。 第五十条 医院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基本本工资为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保障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待遇。

第五十一条 医院设置单独的财会机构,按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进

行财务管理和处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二条 医院应当每年制作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接受全体股东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收入分配表;

(6)其他财务会计表。

第五十三条 医院自主制定工资分配计划,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实际利润的增

长幅度。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执行:

(1) 支付股息;

(2) 弥补亏损

(3) 提取利润的10%为法定公积金;

(4) 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

(5)提取利润的10%为医疗风险金;

(6)提取任意公积金。医院董事会可根据医院当年效益及医院发展需要确定比

例。

(7) 支付股利。

第五十五条 医院增减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增职工经董事会同意,可按照规定额度范围自愿出资购买公积股;

(2)任何原因离开医院的职工,经本人申请,董事会批准,医院可以按双方协

商价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五十六条 公益金用于本院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七条 医院提取的公积金计额累计达到医院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不再提取。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医院当年发生亏损,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定后,可用公积

金弥补;

(2)增加股本:医院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扩股手续后,可将公积金转为

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

第五十九条 医院在未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医院当年无利润

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条 医院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所得利润予以弥补,但弥补最多不超过三年;

连续弥补三年后未弥补亏损,用公积金弥补,尚弥补不足的亏损额按股份分摊。

第六十一条 风险基金用于医疗纠纷赔付,防范医疗风险。风险基金不足时用公积金弥补。 第六十二条 医院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在医院年终

决算完成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医院每年分配股利时,按照股东名册记载

的股东(即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造册,并对其派发股利,医院拒绝受理其

他一切关于股利派发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 医院支付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出资证明书(需办理增扩股手续);

(3)医院持有的各种有价证券。

第六十四条 医院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利收人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医院可以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定修改章程的方案;

(2)董事会将修改章程的方案通告全体股东,并召开股东会商议和通过修改方案;

(3)将新章程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原章程同

时废止。

(4)在新章程未正式生效之前,原章程依然有效。

第六十六 下列情况之一,应修改医院章程。

(1)更改医院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医院的经营业务范围;

(3)改变医院组织形式;

(4)更改医院全部或部份股份类别

(5)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其它条款的变更。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第六十条 医院合并或者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由医院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

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医院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前必须经股东会讨论通

过。

第六十八条 医院无论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都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债权限内提出异议时,医院要负责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偿债担保。不对债权人的异议进行签复和解决前,医院不得合并成立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十九条 医院因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并进行清算:

(1)医院已无力实现宗旨;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医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医院连续三年亏损,并无法支付股东股利;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依法撤销;

(6)医院宣告破产。

第七十条 医院终止时,董事会应将医院终止事宜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发布终止

公告。

第七十一条 医院终止时,要成立清算组对医院财产进行清理。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

医院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建清算组。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

(2)处理医院未了结的业务;

(3)追收医院债权;

(4)偿还医院债务,解散医院从业人员;

(5) 处理医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医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

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

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清偿医院债务。

医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医院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医院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五条 因医院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医院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医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六条 医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单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医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医院登记,公告医院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债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犯医院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医院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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