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管会〔2012〕3号
关于印发??县中医院章程的通知
县医管会各成员单位:
《??县中医院章程》已经县医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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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全称是??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 医院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立医院,是承担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医院的地址是??县城关谷阳路488号。
第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医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7万元。
第七条 医院的举办单位是??县卫生局。
第八条 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医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重症病人的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中医药培训 - 2 -
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履行规划、准入和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建立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医疗服务标准和质评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院运行监测监管。
第四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层
第十二条 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下同)是医院的决策监督机构,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运营管理职责,定期向医管会报告工作,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分工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医管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监察、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部门和县级医院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负责推进县级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决定县级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和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与薪酬制度等重大事项,审定县级医院绩效考核、资产运营和年度工作报告。医管会下设县级医院管理办公室(简称“医管办”),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医管会日常工作, - 3 -
监督县级医院运行,制定考核方案报医管会同意后对县级医院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按照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运营管理职责,定期向医管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医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医管会聘任,副院长的产生方式为院长推荐提名,医管会聘任。
第十七条 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医管会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管理医院的日常事务;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层具有以下自主经营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副职推荐权、中层干部聘任权、收入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医管会决策主持开展工作;
(五)组织制定年度运营计划和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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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医管会与医院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县财政局对医院资产运营效果进行考核,医管办负责组织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医疗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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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医院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八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医院领导干部提出批评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三)协助医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
(四)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医院文化建设和文娱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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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医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10月28日医管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医管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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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章程
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西安市卫计委批准,依据《西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卫发〔2015〕66号)及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牵头医院、成员医院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医联体组建的原则: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共同发展。
第三条 医联体的名称: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牵头单位:西安市胸科医院。成员单位:西安市各区县结核病定点门诊。进一步可吸纳陕西省其他县市结核病定点医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医联体理事会是医联体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医联体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做为其内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医联体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牵头医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医联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医联体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内,主任由理事长提出拟任人选,报理事会审核批准。成员若干名,由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指定的专门联络人组成。
第六条 医联体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联体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医联体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制定并在医联体各医疗机构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
(三)规范各种业务管理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实现业务管理资源的共享。建立各种检验、功能检查项目申请和检查报告的通用制度。
(四)建立医联体内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差异化服务、大型医疗设备共享和检查结果互认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五)对医联体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管理指导。统一组织科研项目以及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关。
(六)修改章程,决定医联体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合作形式
第七条 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性质为松散型医疗团体,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均为独立法人单位,通过签署长期协作协议为方法,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第八条 医联体成员坚持原单位名称、机构性质、法人地位、职能职责、人员人事关系、财政投入、收费标准、债权债务不变的原则。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医联体成员单位拥有的权利
(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各区县结核病门诊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及时转介到市胸科医院,市胸科医院对诊疗完成的结核病人及时下转到患者所在区县门诊。同时开通转诊绿色
通道,转诊患者直接入住病房,预约患者优先就诊。
(二)在医联体内共享资源,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检查结果互认。
(三)医联体内建立业务指导机制,通过坐诊、讲课等进行对口支援。
(四)医联体内提供免费进修、培训。
第十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联体章程,执行医联体理事会决定,服从理事会纪律,完成医联体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接受医联体理事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医联体工作,维护医联体利益。
(三)对医联体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完善改进医联体的运作模式。
(四)医联体理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医联体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医联体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