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肝胆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医院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第三条 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医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医院名称:鄱阳肝胆医院
第七条 医院地址:大芝路273号 邮政编码:333100
第八条 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院长→监事
第三章 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医院的注册资金为:六百五十万元。
第十条 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 本医院由以下股东组成:黄金平、陈遇喜、吴长发、陈学庆、黄新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