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4.5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项目投资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报送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对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均由总经理及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投资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等投资。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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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 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受权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 战略计划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长期投资和工程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和对外投资的后评价,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部)是公司投资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对技改项目的后评价。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是公司工程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提出工程项目建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2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部是公司技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技改项目建议和项目获准立项后的具体实施,并负责工程项目投资的后评价。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经济可行性论证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经济可行性分析、投资预决算管理、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公司短期投资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对内投资项目的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内投资项目建设的物资供应及主要设备器材、备品备件采购的招议标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程序合法性、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及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的审批按短期投资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应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

一、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或绝对值不超过1亿元的投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以上额度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二、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 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提出,在年度预算内的,由董事长决定;在预算外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内投资

一、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对内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二、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在1亿元(含一亿元)以内的对内投资,由董事会审批。

三、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对内投资, 3

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对内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列入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新增投资项目,按追加计划和预算程序执行。

第六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

一、 短期投资

(一)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战略计划部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三)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根据短期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四)财务管理部按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五)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薄内,并由在场经手人签名。

(六)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日记入公司名下。

(七)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财务管理部和审计部共同实施,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年终盘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 4

聘请注册会计师)负责监盘。

(八)财务管理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九)财务管理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十)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根据短期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处置短期投资。

二、长期投资

(一)投资实施

1、公司长期投资项目由战略计划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在总经理办公会同意项目建议的前提下,战略计划部牵头成立投资项目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或对被投资单位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报告,提交相应有权机构审定。

3、获相应有权权机构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战略计划部组织实施,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中介机构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4、公司法律顾问对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5、投资项目必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相关的合同、协议后方可执行。

6、公司的资产投出手续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在具备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协议条件下,按在关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投出资产手续。

7、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由战略计划部负责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二)监控管理

1、公司应加强对外投资监督,防范风险,承担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2、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协助被投资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公司应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 5

他管理人员。

4、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及时向公司反映重要问题。公司委派多名董事的,由公司指定一名董事在与其他董事共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向战略计划部通报;公司委派多名监事的由公司指定一名监事在与其他监事共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向战略计划部通报;公司未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由公司委派其他高管人员和战略计划部共同监管。

5、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选派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总监(或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6、战略计划部应加强对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运营监控。

7、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准确。

8、审计部有权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情况,受公司委托对控股子公司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投资处置

1、公司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出现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或核销投资:

a、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b、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c、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d、合同规定投资路上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a、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

b、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c、被投资单位对公司无任何重要影响,且又长期不为公司提供财务等相关信息。

d、公司认为在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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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按有关法律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转让对外投资需经公司在权机构审批,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内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由规划建设部提出项目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在总经理办公会同意项目建议的前提下,战略计划部牵头成立投资项目组,按以下原则开展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1、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单位编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和规范。

3、组织市场、技术、工程、综合、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合法性、技术经济分析的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重大工程项目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评审、论证,确保项目决定科学、合理。

(三)各级有权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由规划建设部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由规划建设部提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1、规划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评审,并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2、(技术支持部)对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3、规划建设部按公司有关制度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拟定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公司法律顾问主审合同;合同生效后,规划建设部对项目的现场与过程施工进行管理,并对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实施监管控制。

4、综合管理部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所需物质供应及主要设备器材采购的招议标工作。

5、工程项目投资完工后,由运行维护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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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承担责任。

7、在项目达产达效之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组织规划建设部、技术支持部、运行维护部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进行审核。

(五)为防范工程项目中的差错与舞弊,审计部应根据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原则上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形成文件资料由规划建设部负责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七)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部应配合财务管理部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技改项目投资

(一)技改项目投资由运行维护部归口负责,分公司及公司直属单位向运行维护部提出项目建议,运行维护部组织论证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经相关有权机构审批后的技改项目,由运行维护部组织立项和实施,并根据项目情况,提议项目负责人或具体实施单位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根据项目需要,由运行维护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对所实施技改项目进行设计、评审,并组织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四)(技术支持部)对实施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技术监督。

(五)运行维护部根据项目需要,按公司有关制度组织相关的招标工作,负责拟定项目合同,公司法律顾问主审合同;合同生效后,运行维护部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

(六)综合管理部组织技改项目所需物质供应及备品备件的招议标工作。

(七)为防范技改项目中的差错与舞弊,审计部应根据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原则上未经审计部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八)规划建设部组织项目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九)项目负责人或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承担责任。

(十)在项目达产达效之前,项目负责人或实施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 8

离或更换。

(十一)技改项目投资所形成文件资料由运行维护部负责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第七章 投资后评价

第三十条 原则上公司应对投资项目展开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6-12个月内实施;技改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按年度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后评价工作,由战略计划部牵头成立后评价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的后评价工作,由运行维护部牵头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技改项目投资的后评价工作,由规划建设部牵头组织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颁发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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