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公司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负责公司日常投资信息调研、项目评估开发及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处于中心和优先发展的地位。它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与公司研究部和财务部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调合作,从事公司的日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部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有寻求各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的横向协调的权力。为了提高公司投资管理的效率,在投资管理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业务经营流程,协调一致,进行规范化操作,对投资发展部的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投资信息研究 投资信息调研是公司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发展部应遵循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持续地、系统地、科学地、高效地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投资信息调研以高新科技行业、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环保业、制药业、新兴第三产业和中介机构为主要对象,但不限于这些行业。凡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行业政策、具有市场潜力、投资收益可靠、适合本公司投资开发的行业,都可以列为调研对象。 投资发展部的信息调研工作应在研究部的直接支持下进行。
投资发展部的投资信息调研应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市
场、投资机会为背景,围绕具体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是以市场需求发展为方向的具体项目对象的微观调研分析,包括经济分析和技术分析。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研究部的投资信息调研主要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行业法律制约因素以及行业的宏观经济研究,包括行业宏观专题研究,为投资开发部的研究论证提供宏观分析的基础和支持。 投资信息调研在公司信息工作中占优先地位。公司在相关工作安排以及在硬件、软件的配置上,应优先满足投资信息调研的要求。 投资信息调研是公司日常性和持久性的工作,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走在投资决策工作的前列,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及时提供全面、科学的基础材料和相关背景。 一般性投资调研信息以5个工作日为单位,而专题性的大型调研以月为单位,定期向公司领导提出调研报告。除了特殊情况外,超过此时限且无基本结论意见的调研属于无效调研,当事人应当承担无效调研的责任。 调研信息的成果应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呈送公司总经理审阅。投资发展部每月应完成不少于两个一般性投资调研信息项目,每季不少于一个专题性大型调研项目。研究部的调研任务可以随需要而定。 总经理就投资项目的调研结果作出指示的,由投资发展部立案,着手正式评估的准备工作。 对投资信息调研作出重大贡献的,调研成果对公司投资决策有重大支持价值的,公司应对当事人给予以奖励。 第三章 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工作在组织上是公司内部跨部门性质的业务运作,必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以投资发展部为核心,研究部研究人员、财务部金融人员给予配合支持,实现公司内部资源的充分共享,以集体的智慧完成评估工作。 项目评估又是需要公司内外部合作运行的工作,除了公司集体智
慧之外,还需要借助于公司外部的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和技术资
源等,以保证项目论证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应该注意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其它各种投入的成本控制,因此应加强有关员工对项目初期鉴别能力的培养,避免被信息牵着鼻子走的现象,注重选择确有评估价值的潜在项目进行评估,追求项目评估的合理成功率。 项目评估应注意做到多个项目同时交叉进行,注意项目评估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不能由于一个项目而耽误众多潜在项目的进行。 项目评估在工作程序上应按照公司业务经营流程中的程序,遵守实事求是和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经济管理学中投资运作的一般原理,结合行业、项目、地区等特点进行。 项目评估必须在市场、资金、技术、人员配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结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方针、能力和条件,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项目评估必须事实清楚、论点明确,对项目市场前景、采用的投资方式、选点方案、形成生产和经营的能力、满足市场需要的水平、产生的经济效益、限制性条件以及风险对策等方面做出多种方案比较,并提出说明选定最佳方案的事实和理由。一般来说,应该按顺序提出上、中、下三种方案,分别阐述其利弊,供公司决策时参考。 项目评估应由公司员工为主负责,调配人员时应在公司内部充分挖潜。当公司内部不具备人力、技术条件的,由投资发展部提出从外部聘任专业顾问的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应当根据开发项目的门类难易程度,根据国内外通行的做法,分别编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用以指导重大项目的评估开发。 应在严格按照科学程序和坚持评估质量的基础上,讲究评估工作的时效,根据不同的人力资源状况,对不同的评估项目规定出时限。一般来讲,小型项目的评估不超过两个星期,中型项目的评估不超过一个月,大型项目的评估不超过两个月,特大型项目评估的时限酌情而定。项目的重新评估,在时限上不应超过首次评估时限的一半。 项目评估人员应对项目评估所采用的程序、方法以及评估所得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结论负主要责任。凡是由于不按照程序、不遵守科学而造成评估失实,给公司发展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其给予处罚。评估工作出色、给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评估人员,公司应予奖励。 第四章 项目的运作管理 项目评估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立项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项目经理制,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及时制定项目开发和经营计划书。 项目开发经营计划书除一般性编制要求外,编制时应当就项目开发经营的政策性风险、不可抗力影响、经营性风险及其它特殊风险作出预测,提出应变防范事项的特别说明。 项目开发经营采用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及参股合作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领域为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并由其承担经营责任。编制开发经营计划书时应就具体开发项目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性质,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 投资发展部应当在正式立项前,对公司尚在调研期间但已通过开发预案的项目,按行业要求,分别拟定经营管理预案,存档备用。 投资发展部担负项目在建期间的监督任务,适时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控,并实行定期监察会审,向总经理提出监察报告。 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投资发展部的监管任务结束。此时,投资发展部应会同公司财务部编制项目结案报告书,呈送公司总经理审查后,方可结案。报告书应就开发准备、预案选定、立项开发管理、开发结果和经验教训等提出详尽说明,并应当就项目开发涉及的带由规律性的问题作出专门阐述,以形成公司项目开发和运作的经验。
第五章 项目融资
第三十条 公司开发项目经过董事会决策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要求,制订融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融资的初步框架应在项目论证的过程中由公司财务部为主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同投资发展部提出,是项目评估的一部分。项目投资决策后,财务部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项目融资计划书。融资计划书应当充分说明风险情况和防范要求。 项目融资应根据公司的实力和融资能力作出科学安排,以商业票据、商业贷款、租赁融资等为基本方式,尽可能采用项目公司和子公司为债权人的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方针,实行稳健的负债经营。融资计划书还应就融资方式、融资数量、时间要求、融资费用、债务会计处理、融资法律结构、融资的信用保证结构作出多个方案,供公司董事会在决策时选择。 项目融资应充分考虑公司投资结构,如:投资的行业结构、投资回报的回收时间期限结构、投资的规模结构、投资的收益时序结构、投资资金来源结构、投资资金成本机构等。 项目融资计划书由财务部起草、财务部会同投资发展部会商并签字后,呈送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报请董事会审批。 生效后的融资计划由财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理报告,严格按章实施。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对象的调研和公关工作以及因融资所需要的公司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章 项目投资综合小组的管理 在项目的前期以及运作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项目论证评估小组和项目综合小组的建立,对于项目投资中这种小组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过程中小组管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遵照公司运作流程中
项目运作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应该遵循下列各项条款的规
定。
第三十九条 小组成员应该充分有效地安排本职工作和小组工作,不但要出色
地完成岗位本职工作,而且要出色地完成在小组中所担任的任务。
第四十条 有机地协调小组成员的本职工作和小组工作。在本职工作和小组
工作的协调中,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和小组成员的本职工作负责人
应该有效地安排好各自管理领域里的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对小组中成员的工作应建立补充的报酬激励机制,确保从制度上
保证小组成员本职工作和小组工作的出色完成。
第四十二条 对外聘专家的工作,应通过签署含有保密条款在内的协议和建立
健全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外聘专家不泄露他们所需要掌握的公
司机密。
第四十三条 充分调动外聘专家的积极性,让外聘专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促进项目论证、决策和运作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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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7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企业化发展的需要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及让渡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给其他单位,以期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
投资包括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品种投资等。
实业投资表现为兴建实业项目;
股权投资表现为参股控股、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置换等;
债权投资表现为委托贷款、购买债券、购买国债等;
金融品种投资表现为票据、外汇、黄金、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行为的审查、论证、上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的原则是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效益。
第六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环节主要包括投资建议、可行性论证、投资决策、投资项目实施、监督评价等环节。在投资管理各环节中要做到建议与论证分开、论证与决策分开、决策与实施分开,实施与监督分开。
第七条 公司及企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控制的投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及企业对下属机构的控制力不同,将下属机构划分成以下层次:
公司及企业全资下属机构、公司及企业控股下属机构、公司所属参股下属机构。
公司及企业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纳入公司及各单位一体化管理体系,公司及企业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只有投资建议权而无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由公司及企业统一行使。
公司及企业参股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由其自主决策进行。但公司及企业派驻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必须事前向公司及企业报告,并根据公司及企业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采取事前把关、过程跟踪、事后考评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企业以及其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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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机构是各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公司及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其中金融品种投资集中由公司及各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各下属机构不得进行,金融品种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成立投融资审核委员会,负责进行公司及各单位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投融资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及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由主管发展规划、投融资、财务、审计等的相关领导,发展规划部门、投融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外请法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投融资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核、论证,协调处理投融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办公室设在公司及各单位的投融资管理部或战略规划部等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企业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投资的系统管理,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对投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以及负责日常归口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章 投资方向及规范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紧紧围绕公司主业,发展并完善产业链,使现有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企业投资项目的预计投资回报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或不低于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价值,同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工业产权及专利技术对外投资的,其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及各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和购买债券除外。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及下属机构的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对投资项目做出初步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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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投资及股权投资(含项目合作)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
2、项目发展前景。
3、投资环境评价(与合作方基本情况)
4、法律(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初步分析。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6、项目的风险性分析。
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债权投资及金融品种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l、品种介绍。
2、操作方案。
3、收益预测。
4、资金来源和调动计划。
5、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应从以下方面从严把关:
1、所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4、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风险是否在可控的范围内。
6、是否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项目建议书经公司及企业的投融资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出具立项确认书,由各项目申请单位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技术、法律和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实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项目所涉及的行业背景介绍以及同类项目市场操作情况的对比分析。
3、项目市场前景和拟建生产规模。
4、原材料、能源、交通、通讯等配套情况。
5、项目选址方案和投资环境分析。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等。
7、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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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无可依据或参考的法律原则精神或国家政策。
9、相关政府许可文件是否齐备。
10、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项目的影响分析。
11、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2、项目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及投资进度。
13、涉及产品、品牌或业务内容的推广方案。
14、生产经营组织结构、营运计划及经营管理方式,劳动定员及培训方案。
15、环境保护情况及要求。
1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7、项目的风险性分析及其防范对策。
18、项目具体操作的时间表。
股权投资(含项目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项目所涉及的行业背景介绍以及同类项目市场操作情况的对比分析。
3、与其他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及其他股东方概况特别是资信情况。
4、项目发展前景。
5、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无可依据或参考的法律原则精神或国家政策。
7、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是否完整、是否严谨,对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等。
8、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项目的影响分析。
9、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项目的组织结构、营运计划及经营管理方式。
11、如涉及用已有资产进行投资,对相关资产的处置方案。
12、如涉及对现有企业进行投资,对现有企业的整合方案。
1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4、项目的风险性分析及其防范对策。
债权投资及金融品种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同类项目市场操作情况的对比分析。
3、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无可依据或参考的法律原则精神或国家政策。
5、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是否完整、是否严谨,对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等。
6、项目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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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资金来源和调动计划。
8、经济效益分析。
9、项目的风险性分析及其防范对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及企业投融资审核委员会论证,认为切实可行后,报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审批。经批准机构批准并出具投资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开始组织项目实施。
公司及各企业投资批准机构审批实业投资及股权投资项目的原则是: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公司发展战略。
2、资金、人才、设备、技术、场地等有保证。
3、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来源可靠、计算准确、调查内容真实全面。
4、经济效益好。
公司及各单位投资批准机构审批债权投资及金融品种投资项目的原则是:
1、实行严格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2、有利于利用闲置资金并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3、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来源可靠、计算准确、调查内容真实全面。
4、经济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投资批准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得弃权。个别成员因特殊原因缺席的,可授权代理人代为投票。经投资批准机构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并最终表决,形成审查意见书。对各成员表决意见,均应在投资审查意见书中如实反映。意见书形成后,由投资批准机构成员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投资项目如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视为通过,出具投资项目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获得投资批准机构通过的,由投融资审核委员会转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未获投资批准机构通过的,由投融资审核委员会通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所有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均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公司确定责任人,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组织研究确定项目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进度等向公司及企业的投融资审核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责任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融资审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确定项目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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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1、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2、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帮助项目责任人及时处理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必须按照投资批准机构同意的投资计划进行投资,不得任意修改投资计划;不得将投资款项挪作他用;不得任意突破规模,增大投资。凡是变更投资计划,增加投资,必须重新报投资批准机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于15日内将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报送公司及各单位的投融资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验收与投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融资审核委员会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凡是实业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产验收。对其他投资项目也必须进行经济效益考评和验收。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具体由审计部门组织,可与竣工验收等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通过验收后,原项目申请部门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具体的存档文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完整的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2、项目建议书。
3、立项确认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审查意见书。
6、项目批准书。
7、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在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由公司及企业的投融资审核委员会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对项目运行及投资效果进行不足期调查和评价,加强公司及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价工作,不断为公司及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方向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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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与公司长远战略的符合性程度。
3、投资对公司主业的支持程度。
4、经济效益的高低。
5、投资风险性的大小。
6、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的经营业绩差异及其分析。
第三十二条 在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公司及企业的投融资审核委员会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形成评价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据此对项目申请单位、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八章 境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可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公司及企业的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财务、资产、外汇、海关、税收等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定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的境外投资,如确需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公司及企业与境外产权的注册人签订《公司境外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公司境外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产权委托书》,并经公司及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资产,必须确定法定代表人,并明确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需采取措施加强所属境外产权的管理和监督,并将境外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事项报告股权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对其所属的境外投资项目需选派高素质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对其所属的境外企业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必须要求建立必要的“联签”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境外投资收益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和上缴产权管理部门。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对在投资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公司及企业应当追究项目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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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投资项目建议书中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的。
2、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篡改专家评估意见的。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科学,以致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的。
4、投资项目未经完整决策程序,违规报批的。
5、投资项目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启动实施的。
6、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越权操作的。
7、项目实施时拒绝监控,或监控失控的。
8、项目营运后由于主观原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亏损的。
9、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及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策,造成投资损失的,在决策中表示同意意见的每一位成员均应依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达生效后,公司及企业应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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