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
立协议人:
郑甲,身份证号码(33038119790000000X),男,19xx年0月00日生,现住◇◇省◆◆县□□镇■■村■■路00号。下称甲方。
郑乙,身份证号码(33038119810000000X),男,19xx年0月00日生,现住◇◇省◆◆县□□镇■■村■■路00号。下称乙方。
上列立协议人郑甲与郑乙之父郑丙(因病已故),郑甲郑乙系兄弟关系。位于◇◇省◆◆县□□镇■■村■■西路两间砖混结构的房屋已另行分割,并登记在各自名下。为了明析产权,方便管理和使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登记在郑丙名下的附属设施电表、水表无偿分割给乙方郑乙名下。
此协议是立协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反悔。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立协议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立协议人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分家析产协议书正式
分家析产协议书(草稿)
立协议人:洪赛银,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朱文勇,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罗文炳,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洪文章,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罗文焕,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罗文巧,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洪赛银与罗定芳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罗定芳于19xx年12月亡故。
洪赛银有自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铜文国用(1995)第299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001346号)的房产壹处及家庭成员积攒的现金人民币陆万元。现洪赛银考虑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业,为了方便生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在立协议人的母亲洪赛银的主持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一、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的房产壹处分归朱文勇所有。
二、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各分得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
三、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应当尽共同赡养母亲洪赛银的义务。
四、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名之日时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及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协议人: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