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书(草稿)
立协议人:洪赛银,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朱文勇,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罗文炳,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洪文章,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罗文焕,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罗文巧,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
洪赛银与罗定芳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罗定芳于19xx年12月亡故。
洪赛银有自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铜文国用(1995)第299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001346号)的房产壹处及家庭成员积攒的现金人民币陆万元。现洪赛银考虑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业,为了方便生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在立协议人的母亲洪赛银的主持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一、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的房产壹处分归朱文勇所有。
二、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各分得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
三、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应当尽共同赡养母亲洪赛银的义务。
四、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名之日时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及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协议人: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分家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
日升社区居民尙振伟、万之菊夫妻,在福海路南,日照南路东,有一处旧房屋,房产证号 90010420 号,于20xx年翻建成东3间二层 楼 、西 3间平房 分成两个院。有子女3位,长子于德水 、次子尙德海 、长女于德云 。经全家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尙振伟、万之菊 夫妻居住的 西 院所有房屋,夫妻都不健在后,归次子尙德海 所有。
二、东院的3间二层楼房,一层楼的东边一间,归 尙振伟、万之菊 夫妻 所有,夫妇都不健在后,整个东院的所有房屋归长子于德水所有。
所有权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 尙振伟、万之菊 、于德水、尚德海 、于德云、居委会各持一份。
所有权人:(签字、按手印)
居委会证明人:
20xx年 1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