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验收办法

时间:2024.5.4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切实把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安排的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负全责,按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分类。按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施,以县(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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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以建设项目为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管理、任务计划完成、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是安排调整后续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文件;经省、市评审批复的各县(市、区)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投资概算;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作业设计)和图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国家和省颁布实施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作业设计)中的技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 检查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了相关部门下达和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各单项工程(单元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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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预决算书,并经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项目所有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归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施工技术、基建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履行各种前期工作审批手续证件是否完整合规,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是否按照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制度,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建设资金支出执行报帐制等财务制度情况,各项建设资金支付履行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和合理性;项目竣工预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预决算书;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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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建设质量效果情况。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工程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标准,项目建成后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目标要求。

(五)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否建立了工程后期管护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了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

(六)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情况。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按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分类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图片、统计数据资料及材料设备采购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资料、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文件资料、监理资料及报告、工程检查验收文件资料,资金审批拨付文件和会计账簿、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后期管护制度等文件资料。

(七)分类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第四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程序与实施

第九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两部分进行,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县(市、区)自查验收、市级复查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再由同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抽查检查验收。

第十条 检查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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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在检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整理相关施工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二)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报告要依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和工程竣工预决算审计报告。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可进行集中检查验收,也可按行业项目性质分批验收。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分别在实施方案批复一年后第一个月内将上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因客观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出具专项报告,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四)市级复查验收及省级抽查验收在县(市、区)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市级复查验收范围应覆盖所有项目县(市、区)和专项工程,复查验收项目投资额应占该县(市、区)年度国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各市在收到县(市、区)项目验收报告两个月内将复查验收情况分别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五)省级抽查验收的形式与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复查验收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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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级综合抽查检查验收在行业分类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行业分类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综合抽查验收请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的实施

(一)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复查验收、抽查验收前,验收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工作组,培训验收工作人员。验收工作组组成:由检查验收组织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和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各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检查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各单元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通过查阅工程建设档案、财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组成员对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情况充分研究讨论,作出全面评价,在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填写检查验收登记表,由检查验收组成员签字,形成验收评价结果意见,报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确认。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验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检查验收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返馈建设单位。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工作审核结果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核。建设项目通过县级自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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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复查和省级抽查检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后期管护制度,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投资并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四)年度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复查、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省联席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并向相关部门、市、县(市、区)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第五章 检查验收的评价

第十二条

由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根据“第八条”检查验收内容分别制订生态移民项目、农村能源项目、补植补造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农民技术培训项目、基本口粮田项目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依据分类检查验收结果,并结合总体任务完成、效益发挥、成果巩固水平等,形成综合检查验收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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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第六章 检查验收奖惩与纪律

第十三条 对项目任务计划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市、县(市、区),省上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检查验收中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项目,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实后,可给予调增后续年度任务计划与相应资金的奖励。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及方案,近按期完成整改。对于不能按期整改的项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收回投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复查验收报告的市,省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审核下达该市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财政厅不予下达该市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数额指标。

第十五条 对不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审核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市复查验收、省抽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审计、稽察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核实后,按照违规项目涉及专项资金额,同比例调减该市、县下年度任务计划;财政厅按照调减的任务计划,相应核减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核减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对存在特别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下达该市、县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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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检查验收组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检查验收组对所检查验收项目结果负全责,检查验收应实事求是,验收结果应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各级检查验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安排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本规定制定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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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20xx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情况自查验收报告


黔江区人民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

关于20xx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情况自查验收报告

区退耕办:

按照区退耕办?2010?9号文件精神, 4月22至25日,我街道组织人力,对我街道20xx年度退耕还林不合格地块进行了补植。并与26日对补植情况进行了自查验收,现将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20xx年度实施退耕还林x亩,涉及7个社区x组。补植面积5.1亩,补植苗木700余株。

二、保证措施和办法

1、提高认识,靠实责任,进一步强化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调整工作思路,坚决克服“重造林、轻管护,重数量、轻质量,重退耕、轻荒造”的不良倾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广泛宣传,把补植补造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日程,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村、到户、到地块、到退耕农户,迅速掀起补植补造高潮,全力推动补植补造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

2、安排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工作经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安排了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工作经费,使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顺利发展。

3、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街道对造林任务进一步调查摸底,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即“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认真查找不足,把补植补造任务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地块。同时要将补植补造与农户退耕还林地享受的政策补助挂钩,对补植补造任务完不成的村、组和农户,相应退耕还林地的政策补助将不能兑现。

4、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一是采取领导督查、林业站跟踪检查、村自查等形式,对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二是规范工程管理制度,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要求,将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质量与政策兑现挂钩,补植验收合格的先兑现,不合格的做暂缓兑现,切实增强退耕农户补植补造的责任。三是搞好幼林抚育,抓好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兔害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存在的问题

1、社区与社区发展不平衡,认识有差距,致使个别社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2、退耕还林地,尤其是部分地段地势高,地形复杂,灌水困难,影响了造林质量和成活率。

经自查,我街道补植补造合格面积5.1亩,恳请予以及时验收。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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