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时间:2024.5.9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切实把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安排的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负全责,按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分类。按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施,以县(市、区)的

- 1 -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以建设项目为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管理、任务计划完成、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是安排调整后续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文件;经省、市评审批复的各县(市、区)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投资概算;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作业设计)和图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国家和省颁布实施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作业设计)中的技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 检查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了相关部门下达和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各单项工程(单元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 2 -

(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预决算书,并经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项目所有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归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施工技术、基建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履行各种前期工作审批手续证件是否完整合规,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是否按照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制度,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建设资金支出执行报帐制等财务制度情况,各项建设资金支付履行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和合理性;项目竣工预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预决算书;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等。

- 3 -

(四)工程建设质量效果情况。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工程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标准,项目建成后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目标要求。

(五)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否建立了工程后期管护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了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

(六)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情况。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按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分类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图片、统计数据资料及材料设备采购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资料、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文件资料、监理资料及报告、工程检查验收文件资料,资金审批拨付文件和会计账簿、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后期管护制度等文件资料。

(七)分类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第四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程序与实施

第九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两部分进行,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县(市、区)自查验收、市级复查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再由同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抽查检查验收。

第十条 检查验收的程序

- 4 -

(一)建设项目在检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整理相关施工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二)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报告要依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和工程竣工预决算审计报告。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可进行集中检查验收,也可按行业项目性质分批验收。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分别在实施方案批复一年后第一个月内将上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因客观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出具专项报告,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四)市级复查验收及省级抽查验收在县(市、区)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市级复查验收范围应覆盖所有项目县(市、区)和专项工程,复查验收项目投资额应占该县(市、区)年度国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各市在收到县(市、区)项目验收报告两个月内将复查验收情况分别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五)省级抽查验收的形式与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复查验收的情况确定。

- 5 -

(六) 各级综合抽查检查验收在行业分类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行业分类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综合抽查验收请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的实施

(一)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复查验收、抽查验收前,验收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工作组,培训验收工作人员。验收工作组组成:由检查验收组织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和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各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检查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各单元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通过查阅工程建设档案、财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组成员对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情况充分研究讨论,作出全面评价,在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填写检查验收登记表,由检查验收组成员签字,形成验收评价结果意见,报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确认。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验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检查验收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返馈建设单位。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工作审核结果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核。建设项目通过县级自查、市

- 6 -

级复查和省级抽查检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后期管护制度,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投资并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四)年度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复查、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省联席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并向相关部门、市、县(市、区)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第五章 检查验收的评价

第十二条

由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根据“第八条”检查验收内容分别制订生态移民项目、农村能源项目、补植补造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农民技术培训项目、基本口粮田项目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依据分类检查验收结果,并结合总体任务完成、效益发挥、成果巩固水平等,形成综合检查验收评价意见。

- 7 -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第六章 检查验收奖惩与纪律

第十三条 对项目任务计划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市、县(市、区),省上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检查验收中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项目,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实后,可给予调增后续年度任务计划与相应资金的奖励。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及方案,近按期完成整改。对于不能按期整改的项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收回投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复查验收报告的市,省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审核下达该市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财政厅不予下达该市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数额指标。

第十五条 对不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审核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市复查验收、省抽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审计、稽察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核实后,按照违规项目涉及专项资金额,同比例调减该市、县下年度任务计划;财政厅按照调减的任务计划,相应核减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核减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对存在特别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下达该市、县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

- 8 -

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检查验收组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检查验收组对所检查验收项目结果负全责,检查验收应实事求是,验收结果应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各级检查验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安排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本规定制定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9 -


第二篇: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 1 —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退耕农户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项目选择原则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在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退耕还林地区。项目安排以村为单元,并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

2、项目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吃饭烧柴问题。

3、项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4、项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要维护退耕农户的权力,通过项目实施,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 2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

1、基本口粮田建设。围绕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采取农田整治、改良土壤、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综合措施。

2、农村能源建设。以建设“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等建设,鼓励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庭园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适当发展薪炭林、小水电。

3、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努力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4、后续产业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充分利用退耕还林地区的资源优势,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退耕农户直接受益的油茶、毛竹、水果、茶叶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

5、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输出情况,加强对退耕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培训。

6、补植补造。主要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提高退耕还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国家批复的《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每年10

— 3 —

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计划编报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联合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审定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审批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条 根据国家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各地上报的年度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联合将计划分解下达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平衡、组织协调、进度调度、实施督检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其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年度计划的提报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整改督查。

第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程、规范分类别编制,报设区市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由设区市发改委、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小水电项目按程序报省审批除外),并分别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批复,不得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稽查、审计、检查验收— 4 —

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和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成效等要认真进行总结,每半年总结一次,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由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从20xx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退耕还林村缺粮农户基本口粮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退耕还林村沼气、节柴灶、太阳能、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村农户生态移民补助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退耕还林村农户后续产业种苗、肥料和工程原材料购置。

(五)退耕还林村农户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

(六)非人为因素造成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

— 5 —

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补助。

第十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已经设立的相关涉农专户中,专户下单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明细账,专门登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产生的利息也一并在专账中反映,并必须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依据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以及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及归口主管部门查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并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退耕还林村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明细账,准确、及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年度自查验收。在各项目县(市、区)自验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抽验,并将抽验结果报国家备案。验— 6 —

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程序是否完善;

5、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省级发改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县,省级发改部门将停止下达第二年专项资金批复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改委部门商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各地如有需要,也可针对专项资金每个使用范围制订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各地依据本办法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7 —

更多相关推荐:
各乡镇20xx年退耕还林阶段验收自查报告

内江市市中区伏龙乡20xx年退耕还林阶段验收自查报告市中区天退办: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川林函〔20xx〕1069号)文件精神,以及内江市市中区天退办《关…

关于20xx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情况自查验收报告

黔江区人民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关于20xx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补植补造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区退耕办按照区退耕办20xx9号文件精神4月22至25日我街道组织人力对我街道20xx年度退耕还林不合格地块进行了补植并与26日对...

纳雍县20xx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新增专项资金自查验收报告

纳雍县20xx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新增专项资金自查验收报告根据贵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转发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联合检查的通知黔发改农经20xx744号和贵州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

嘉鱼县关于开展20xx年度退耕还林县级自查工作的报告

目录一工程实施进展情况1二工程管理情况11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落实责任12认真开展县级自查切实落实补助政策23严肃查处信访案件维护好退耕农户利益24切实加强档案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3三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创造良好营林...

20xx20xx巩固退耕还林自查报告

xxx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自查报告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是促进退耕农户致富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要求紧抓机...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验收报告题纲

20xx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验收报告题纲自治区发改委要求各盟市上报年检查验收报告并对验收报告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题纲发给你们请按题纲内容于4月25日前提供以下材料将年度建设任务...

巧家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巧家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告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等七个部门联发的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情况联合督查的通知要求巧家县林业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

退耕还林工程实绩核查报告

正林发20xx84号正宁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核查报告市林业局根据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xx年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自查工作报告

市松干西堤红卫段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企业自查报告

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企业自查报告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公司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认真的组织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人员学习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11、竣工自查验收报告

徽县20xx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自查报告市能环站根据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20xx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甘农牧发20xx2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

退耕还林自查验收报告(1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