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
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专项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林业项目的通知》(渝林退?2010?1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农?2010?1326号)、《造林技术规程》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中的薪炭林、后续产业种植业和补植补造项目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种植业项目县级验收,由区县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组织,自查验收结束后,联合上报市林业局、市农委申请市级验收。市上收到区县申请市级复查验收报告后,由市林业局、市农委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开展市级复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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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包括作业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配套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技术培训及指导、林木生长、病虫害防治、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
(三)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
第五条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实行乡镇全查、区县级自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一)乡镇全查:乡镇全查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组织驻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二)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同时按项目类别进行自查结果的汇总统计,编制区县级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等部门。
(三)市级复查:市级复查由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组织实施。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查,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年度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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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区县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如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自查验收报告、图(表)、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工程音像图片、后续产业种植业项目总揽图以及作业设计批复等资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营造林面积确认
(一)检查验收以作业设计区划的小班为单位,营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1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二)面积大于10亩以上的小班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求算其面积,但小班内不符合条件的地类(道路、岩石裸露地、水塘、和非当年营造林地块等)面积在0.5亩以上的应扣除;小于10亩的小班用GPS仪或罗盘仪测量求算核实面积。
(三)设计间距内的缺株连续不超过两株,连续长度150米以上的按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统计,否则按零星栽植统计。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面积计算为:面积(亩)=长(米)×2(米)÷667,长度以图上丈量或测绳(皮尺)丈量为准;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在两行以上(包括两行),且乔木林带行距≤3m、灌木林带行距≤2m,林带宽度在6m(灌木4m)以上,连续面积1亩以上,按片林面积统计。
(四)对零星栽植的苗木,可根据分户栽植的株数,按照成片造林设计密度的120%折算造林面积进行统计。 3
第八条 质量合格标准
(一)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造林合格标准是指以作业小班为基本单元,苗木质量指标达到设计指标值、造林株数成活率≥85%?造林株树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初植密度达到设计密度、栽植到边到位、栽植苗木排列基本均匀等指标的则为合格(零星栽植的没有“初植密度达到设计密度、栽植到边到位、栽植苗木排列基本均匀”这三项指标),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生态林保存合格标准为:生态林株数保存率≥80%,树木生长健壮,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的(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效益突出;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树木生长健壮,按照合同开展了抚育管理,效益突出。
(二)补植补造和高接换种合格标准
采取了作业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补植或造林株数成活率≥85%、嫁接株数成活率≥85%且进行了除萌抚育管理、苗木质量达到设计指标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三)配套设施建设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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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型号和标准等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则为建设合格。
第九条 管理类合格标准
(一)按要求开展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编制了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并经过评审批复,签订了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开展了自查验收和工程监理,按时报送了信息统计。
(二)档案规范完整。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查验收资料(文件、报告、图、表)、监理报告规范完整,有相应内容的电子数据。工程建设前后的主要音像图片完整。后续产业种植业基地总揽图完整。工程文档及其他资料收集齐全,整理、保管规范。
(三)落实抚育管护责任。后续产业和薪炭林小班实施了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并落实了管护责任,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后有人管护。
第十条 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采用带状样地进行调查,带宽5米,样段长20米,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在带状样地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或嫁接成活株数以及保存株数,用小班内成活(保存)总株数和栽植(嫁接)总株数计算小班成活率(保存率)。
第十一条 结果误差允许范围是:营造林小班面积以亩 5
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营造林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数量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核实率最高为10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长度和体积的单位为米和立方米,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二条 无作业设计和未按作业设计实施的不得验收。区县级在检查中发现乡镇检查不认真、上报结果不实的,区县级不得开展检查验收,要该乡镇重新全面检查完上报检查结果后,方可开展区县级自查验收。
第三章 乡镇检查
第十三条 乡镇检查为全查。营造林类以小班为单位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类按照作业设计和有关合同逐项进行,对年度建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
(一)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等,及其与作业设计、基地建设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合同)的一致情况。
(二)栽植质量、树苗成活(或保存)情况。
(三)历年补植、抚育管护、苗木生长等情况。
(四)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及完成情况。
(五)不同项目的不同类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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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木病虫害防治情况。
(七)种苗“五制”执行情况。
(八)项目张榜公示和政策兑现情况。
(九)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数据库、内业资料、音像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营造林类用1:10000作业设计地形图到营造林地块将检查合格小班调绘在地形图上,形成乡镇检查草图,同时填写小班调查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类根据作业设计图和施工合同到现场核对后,用测绳(皮尺)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地测量,填写验收清单;购置设备类对照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进行逐项清理核对,填写验收清单。
第十五条 乡镇检查完成后,及时向区县级上报乡镇检查报告,并将薪炭林小班乡镇年度完成情况调查表、后续产业小班乡镇年度完成情况调查表、补植补造小班乡镇年度完成情况调查表、后续产业基地前3年和薪炭林小班3年后保存情况调查表、乡镇检查草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验收清单等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区县级自查验收。乡镇检查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概况。
(二)检查工作概况。
(三)检查结果。分述年度工程实施完成情况,3年后薪炭林和前3年后续产业基地造林成效。即施工面积、合格(保存)面积;分不同项目的不同类型的检查数据;补植、 7
抚育管护情况;林木病虫防治情况;张榜公示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内业资料、音响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成效分析,用实例分析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前后农村生态环境、粮食产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退耕农户生计的变化。
(五)主要做法、问题、对策及建议。
(六)附表、草图。
第十六条 将检查结果报告、外业调查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验收清单等有关资料存档。
第四章 区县级自查验收
第十七条 区县级自查验收是在乡镇级全查和监理公司开展监理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市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批准的实施方案、区县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
第十八条 区县林业局根据乡镇检查结果和监理报告(报告要包括图表),以乡镇为单位,对开展了工程监理的项目,按不同项目的不同类型抽取不低于30%的面积进行外业检查,抽样方法与《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中的市级复查抽样方法相同;对未开展工程监理的项目,区县级自查验收为全查。同时检查乡镇内业资料(包括合同、验收清单、小班调查表等)是否完整,档案整理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自查结果的计算
(一)计划完成率=(乡镇上报完成面积×面积核实率/市级下达的计划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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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
(三)核实面积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条 区县级自查成果材料
(一)内业统计和成果图。外业结束后,以区县为单位编制自查验收结果统计表,并用1:10000地形图根据乡镇检查草图和监理结果图表按不同项目分别形成全县营造林验收小班成果图,同时用退耕还林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形成《XXX区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后续产业种植业项目总揽图》;后续产业种植业项目的不同类型在地形图上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图上小班用分数符号注记,样式为:
小班号—小班营造林面积
任务年度—项目(—后续产业基地类型)
说明:项目用英文字母表示,薪炭林项目用“X”表示,补植补造项目用“B”表示,后续产业项目用“H”表示。后续产业基地类型用数字表示,柑橘基地用“1”表示,其它水果基地用“2”表示,笋竹基地用“3”表示,速丰及用材林基地用“4”表示,干果基地用“5”表示,花椒基地用“6”表示,其它香料基地用“7”表示,中药材基地用“8”表示,蚕桑基地用“9”表示,油茶基地用“10”表示,茶叶基地用“11”表示,花卉苗木基地用“12”表示,景观林基地用“13”表示,蔬菜基地用“14”表示,其它基地用“15”表示。 成果图要标明乡(镇)界、村界、小班界及乡(镇)名、 9
村名;打印成图的图幅大小不得小于A4纸。
(二)自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实施总概况。
2、区县级自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3、自查验收结果。分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营造林施工面积、合格面积、面积合格率、成林面积、分项目分类型面积等的检查验收数据;补植、抚育管护;宣传及张榜公示;种苗“五制”执行;合同签订;工程监理;技术培训及指导;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包括档案、数据库、内业资料、音像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等内容。
4、分析评价。用典型事例分析评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效果。
5、成绩、经验、问题、对策及建议。
6、附表、图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文件、文本、统计表、小班一览表、验收图等资料。
(三)自查验收成果资料上报。区县自查验收后应将成果资料(由申请市级复查的文件、自查验收报告文本、附表及电子数据光盘等组成)装订成册后报市林业局和市委,申请市级复查。
第五章 市级复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复查验收依据为市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区县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区县的自查成果报告和申请市级复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局、市农委受理区县竣工验收申请 10
后,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种植业项目专项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市级复查主要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营造林面积核实率和合格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开展复查验收时,以区县为单位,分别按薪炭林、后续产业种植业和补植补造等3个项目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3%、2%随机抽取乡(镇)、村或直接抽取小班进行复查。抽中对象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换。
第二十五条 复查验收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其调查方法与区县自查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查验收成果材料
(一)复查验收结果统计表。
(二)复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复查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复查验收结果和分析评价取得的成效、基本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三)市级复查后形成验收报告(含纸质件和电子版)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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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表
2、填写说明
3、主要树种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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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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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退耕农户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项目选择原则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在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退耕还林地区。项目安排以村为单元,并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
2、项目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吃饭烧柴问题。
3、项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4、项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要维护退耕农户的权力,通过项目实施,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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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
1、基本口粮田建设。围绕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采取农田整治、改良土壤、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综合措施。
2、农村能源建设。以建设“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等建设,鼓励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庭园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适当发展薪炭林、小水电。
3、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努力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4、后续产业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充分利用退耕还林地区的资源优势,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退耕农户直接受益的油茶、毛竹、水果、茶叶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
5、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输出情况,加强对退耕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培训。
6、补植补造。主要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提高退耕还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国家批复的《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每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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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计划编报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联合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审定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审批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条 根据国家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各地上报的年度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联合将计划分解下达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平衡、组织协调、进度调度、实施督检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其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年度计划的提报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整改督查。
第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程、规范分类别编制,报设区市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由设区市发改委、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小水电项目按程序报省审批除外),并分别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批复,不得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稽查、审计、检查验收— 4 —
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和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成效等要认真进行总结,每半年总结一次,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由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从20xx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退耕还林村缺粮农户基本口粮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退耕还林村沼气、节柴灶、太阳能、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村农户生态移民补助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退耕还林村农户后续产业种苗、肥料和工程原材料购置。
(五)退耕还林村农户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
(六)非人为因素造成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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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补助。
第十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已经设立的相关涉农专户中,专户下单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明细账,专门登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产生的利息也一并在专账中反映,并必须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依据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以及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及归口主管部门查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并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退耕还林村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明细账,准确、及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年度自查验收。在各项目县(市、区)自验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抽验,并将抽验结果报国家备案。验— 6 —
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程序是否完善;
5、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省级发改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县,省级发改部门将停止下达第二年专项资金批复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改委部门商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各地如有需要,也可针对专项资金每个使用范围制订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各地依据本办法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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