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
(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 ;
(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
(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
(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非法占地、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五条 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
第七条 备案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罚没票据等。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局研究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应该上报的重大案件不上报或者没有及时上报的;
2、对应立案查处但没有立案的,未及时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3、对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并督办的违法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未在上级要求的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的。
第二篇:柳林国土资源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柳林国土资源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原则和要求
国土资源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工作,要依据工作的进展、发生的问题、出现的迹象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全面,认真负责地向县局报告备案。
二、报告备案内容
(一)、本辖区内实施具体协议征收征用土地的结果,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落实,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等情况。
(二)、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1、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2、涉嫌犯罪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3、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涉及当地乡镇街道、各类指挥部,违法占地、非法批准土地和矿产行为,以及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纵容放任违法案件发生的;
5、本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违法占地、采矿事件,乱占土地抢建私房的;
6、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
(三)、发生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主要包括:
1、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未到位,而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因违法用地、土地整理、非法采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有迹象组织到国家、省、市集体上访的;
4、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需要报告的。
(四)、因开发建设、自然现象造成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块的动态监测和出现地质灾害危险性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