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xx〕81号《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4.30

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保监局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

季报由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后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保险集团公司只填报本级,不需汇总各子公司数据。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季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各保监局汇总后于季后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四、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或相关保监局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保险机构、保监局对保险司法案件进行专报后,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在季报中反映案件的起诉、判决或撤销情况。

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3),以及本系统、本辖区在报告期内各类案件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要建立案件报告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案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二)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定期对本系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内控机制方面的隐患。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四)各保监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应于20xx年8月15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分别报我会或各保监局,并补报20xx年度、20xx年1季度的报表。 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 系 人:王柱、姜薇

联系电话:010-66288709

传 真:010-66288122

电子邮件地址:jichaju@

附件:1、《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年月日

保监发20xx81号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填报说明

1、涉案人数以司法部门取采取司法措施的人数为准,超过两人的可在“备注”栏按上述格式逐一列明。

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机构指实施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受害机构在“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予以注明。

3、保险机构对假冒本公司名义,实施骗保的诈骗类案件,有责任在案发3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4、保监局可在“备注”栏填报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年季度

保监发20xx81号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xx81号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填报说明

一、各类案件的界定

由于保险司法案件种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着“重在掌握案情、便于统计分析”的原则,对保险司法案件归并为以下八类:

1、侵占类案件。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 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二、其他说明

1、“涉案金额合计”指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和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的总和;

2、“备注”栏主要说明其他类案件的性质。

3、此表只汇总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附件3:

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年季度

保监发20xx81号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xx81号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各类案件的界定

“案件性质”包括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和其他等八类案件,各类案件的界定同前,其中,属诈骗类案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是“业内诈骗”,还是“业外诈骗”。

二、其他说明

1、“案发时间”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时间,或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时间。

2、“涉案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用简称,但必须准确;

3、涉案人员超过2人以上时,可填报主要人员的姓名,人数应大于等于“姓名”栏所列明的人员。

4、“案件状况”栏可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在相应的栏目下划“√”。在“报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报案主体、报案对象(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立案主体(即何地何

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案手段、涉及范围、侵害对象及后果,以及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结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中注明结案时间、结案具体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被法院宣告无罪;被法院决定终止审理;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5、当案件状态发生变化后,如从立案调查转入提起公诉或经公诉后由法院判决生效,应重新填报案件基本情况及司法措施,并在“备注”栏作相应说明。若案件状态未发生变化,不需填报。

6、此表只填列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第二篇: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 1

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保监局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

季报由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后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保险集团公司只填报本级,不需汇总各子公司数据。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季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各保监局汇总后于季后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四、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2

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或相关保监局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保险机构、保监局对保险司法案件进行专报后,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在季报中反映案件的起诉、判决或撤销情况。

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3),以及本系统、本辖区在报告期内各类案件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要建立案件报告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案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二)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定期对本系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内控机制方面的隐患。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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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保监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应于20xx年8月15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分别报我会或各保监局,并补报20xx年度、20xx年1季度的报表。

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 系 人:王柱、姜薇

联系电话:010-66288709

传 真:010-66288122

电子邮件地址:jichaju@

附件:1、《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4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5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填报说明

1、涉案人数以司法部门取采取司法措施的人数为准,超过两人的可在“备注”栏按上述格式逐一列明。

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机构指实施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受害机构在“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予以注明。

3、保险机构对假冒本公司名义,实施骗保的诈骗类案件,有责任在案发3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4、保监局可在“备注”栏填报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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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2:

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8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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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填报说明

一、各类案件的界定

由于保险司法案件种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着“重在掌握案情、便于统计分析”的原则,对保险司法案件归并为以下八类:

1、侵占类案件。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10

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

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二、其他说明

1、“涉案金额合计”指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和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的总和;

2、“备注”栏主要说明其他类案件的性质。

3、此表只汇总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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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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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各类案件的界定

“案件性质”包括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和其他等八类案件,各类案件的界定同前,其中,属诈骗类案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是“业内诈骗”,还是“业外诈骗”。

二、其他说明

1、“案发时间”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时间,或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时间。

2、“涉案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用简称,但必须准确;

3、涉案人员超过2人以上时,可填报主要人员的姓名,人数应大于等于“姓名”栏所列明的人员。

4、“案件状况”栏可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在相应的栏目下划“√”。在“报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报案主体、报案对象(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立案主体(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案手段、涉及范围、侵害对象及后果,以及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结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中注明结案时间、结案具体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被法院宣告无罪;被法院决定终止审理;被法院 13

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5、当案件状态发生变化后,如从立案调查转入提起公诉或经公诉后由法院判决生效,应重新填报案件基本情况及司法措施,并在“备注”栏作相应说明。若案件状态未发生变化,不需填报。

6、此表只填列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保险 案件 报告 制度 通知

抄送: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

会。

编录:朱伟萍 校对:王柱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xx年7月15日印14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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