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合作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落实工作责任制,从严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消除风险隐患,保障我沙溪信用社健康、有序、稳健地运行,规范德江县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务差错事故报告。
1、业务差错金额在2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业务差错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差错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县联社主管领导;差错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临柜人员应在3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通报内控管理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下列事故,信用社权责人员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内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5份以上)、传票、帐簿、会计档案(1本以上)、有价单证、行政公章、业务章戳、联行(社)密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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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审查不严或上当受骗受理了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汇票、支票、存单等)可以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二条 重大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报告
1、发生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案件,无论金额大小,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发生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在10张以上假钞案件等,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被盗、被抢、火警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在报警并按制定的紧急预案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即时向信用社主任,县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3、信用社职工、支农联络员、派遣制员工发生携款潜逃事件,无论金额大小,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于发现的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4、信用社员工涉嫌贪污、受贿、侵占公款等经济案件,信用社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领导。
5、信用社职工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事件,信用社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及时报告县联社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报告县联社领导。
第三条 安全稳定事故报告
1、发生客户挤提存款等重大支付风险事件,临柜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县联社信贷管理部 2
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2、信用社存款发生较大幅度滑坡的,重点客户业务流失
量超过50%或转户的,信用社会计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业务科。
3、信用社职工发生练习“法轮行”行为、信用社员工2人以上集体上访、因与信用社有关的问题引发群众示威、围攻营业网点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信用社人员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
4、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重大故障(A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领导;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一般故障(B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主管领导。
5、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经营成果、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面报道,造成或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及时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第四条 人员异常情况报告
1、信用社职工连续三个工作日擅离工作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2、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连续两个工作日擅离工作岗位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员工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联社办公室。
3、信用社职工、各级负责人被绑架、遇害,被公检法等
部门传讯、拘留的,信用社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保卫部门。
4、信用社员工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 3
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病,信用社人员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
5、信用社的公务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信用社员工遭遇车祸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造成信用社员工或他人死亡的,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第六条 事件、案件、事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事件报告实行一事一报、专案专档、专人承办、领导负责,先系统内后系统外,逐级限时的报告制度。为保证时限要求,报告可以先以电话、传真、网络、口头汇报等方式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可稍后填报。情况紧急、逐级上报渠道不畅通等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至县联社领导。
第八条 紧急重大情况除按规定报告市联社外,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另有报告规定的,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或责任人未严重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或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执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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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用社
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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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目的
为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乡镇、各单位)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信息畅通,提高事项处置效率,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须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各乡镇及各单位。
三、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2.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3.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冲击乡镇政府及其他要害部位的事件。
2.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 1 -
3.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事件。
4.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5.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项。
6.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重大事项报告由乡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县委分管报告,县委分管领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项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乡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县委分管领导或县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县委分管领导和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五)对各乡镇和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县委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 - 2 -
复。批复程序为:由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向县委分管领导报告,经县委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乡镇或单位调查落实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六)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要做好各乡镇、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
五、责成查究
(一)各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乡镇、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乡镇或单位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为本乡镇、单位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二)各乡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掌握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各乡镇、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政法委下午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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